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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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3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试题库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试题库(有答案有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515 题)题)一、汪有钱、王大款和戴美丽决定合作经商。三人商定,将成立两家企业,并拟定了企业名称“飞天法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向美而生美容普通合伙机构”(以下简称“向美美容”)。为筹备飞天公司的成立,汪有钱以个人名义租下盼盼公司管理的大厦办公室一间,约定月租金 2万元。两个月后,由于对法律培训市场失去信心,三人决定放弃飞天公司的筹建。盼盼公司 4 万到期租金债权未得到偿付。汪、王、戴三人设立“向美美容”进展顺利,三人依约缴付了出资后,该合伙企业获得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三人推选王大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开业不久,顾客艾美在该美容院做微整形手术时,王大款指定欠缺相关资质的美容师小紫操作。由于小紫操作失误,致使艾美左眼失明。因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艾美向法院起诉“向美美容”,索赔 100 万。经查,艾美与美容院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微整形手术有风险,顾客自愿接受微整形手术的,美容院不承担手术失败的赔偿责任。因服务所产生的纠纷,由王大款户籍所在地 A 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未以特殊字体标识,美容院也无法证明曾就此条款提请艾关注意。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盼盼公司是否可向汪有钱主张租金?为什么?2盼盼公司可否要求汪、王、戴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盼盼公司能否以设立中的飞天公司为被告?为什么?3艾美与美容院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为什么?4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5艾美可以如何向美容院主张自己的权利?6艾美可否要求美容师小紫承担责任?为什么?7艾美可否直接以汪、王、戴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如艾美以美容院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追加三合伙人为共同被告?为什么?8如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 100 万赔偿责任,而美容院全部资产仅有 10 万元,那么,艾美可如何向汪、王、戴三合伙人主张权利?9假定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 100 万赔偿责任后,美容院未履行生效判决,则艾美可否要求执行法院直接执行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艾美应提出何种执行主张?【答案】二、光明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是一家由宏达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等 7 家企业联合投资组建的,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 年,为增加效益,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 200 万元,与李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联合经营恒生连锁超市,性质为合伙型联营。此项投资导致光明公司研发资金紧缺,因此光明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 2,000 万元,采用按股东出资比例出资的方式增资,要求宏达公司再出资 500 万元。此方案在股东会讨论时,宏达公司以自己对工商银行的 700 万元贷款马上到期,无力增资为由,反对该方案。最后光明公司股东会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 4 家企业赞同,占表决权总数的 60%;3 家企业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 40%。决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后来,宏达公司实在拿不出钱来,股东会便决定吸纳飞讯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的股东,代替宏达公司缴纳出资 500 万元。刘亮是光明公司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一名监事,他听说本公司经理王强同时是本市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经理,丙而多次向王强提出纠正意见,但都未被王强采纳,于是刘亮向董事会报告了这一情况。而王强在公司董事会上辩称这是刘亮滥用职权,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建议董事会罢免刘亮的监事资格。2011 年,光明公司股东会召开,会上经理王强再次说刘亮滥用职权,股东们信以为真,作出罢免刘亮的监事职务并停发津贴的决议。问题:1.光明公司决定与李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联合经营,设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做法中那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该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否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3.宏达公司不按股东会决议缴纳其增资份额,光明公司的相关组织机构没有权利采取哪些行为?4.假设光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即使宏达公司不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宏达公司也不得采取下列哪些行为?5.光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6.光明公司监事会的其他成员知晓刘亮的监事资格被罢免后,对股东会的决议不服,要求召开股东会,光明公司董事长在王强的唆使下,拒绝召集股东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答案】三、材料: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问题:联系实际,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三五”规划中的保障作用。【答案】四、材料一:李某参加了某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某省公安机关职位,以第一名的成绩通过笔试和面试后招录机关根据本省公务员录用规定,认为李某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录取。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材料二:李某后来顺利进入工作岗位,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在一次执法过程中,上级根据某省关于的治安处罚的规定,命令李某将相对人张某拘留 10 天。张某提醒上级这个执法依据可能违法,上级仍然坚持该命令,李某执行。在这个过程中李某身体遭受伤害。后查明,该依据违反上位法,李某因此被给予记过处分。后李某由于并且自己也受伤住院。由于暂时不能从事本职工作,被单位调换了工作岗位,李某口头表示不服,出院后被单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问题:?1用人单位根据本省公务员录用规定认定李某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不予录取是否合法?为什么?2李某是否可以就不予录用的决定起诉?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3上级依据某省关于 XX 的治安处罚的规定,命令李某将相对人张某拘留 10 天的决定是否违法?为什么?4若张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应该以谁为被告起诉?5李某身体遭受的伤害是否可以要求张某赔偿?为什么?6李某最后受到记过处分是否合法?为什么?7李某被辞退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五、张洪胜、王颖于 1998 年 12 月 30 日结婚,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协议离婚。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2003 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 17 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 10 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 27 万元。2006 年 6 月 6 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2008 年 6 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2008年 7 月 10 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2010 年 4 月 19 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六、(2009 年)案情:高某系 A 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 A 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人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 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答案】七、案情:李某,男,24 岁,因盗窃案于 2009 年 4 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 1 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 7 月 8 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 月 15 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八、甲(18 周岁)、乙(17 周岁)、丙(15 周岁)三人与李某一起打麻将,由于在李某身后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共赢取李某 5 万元。但李某仅带有现金 3万元,在支付 3 万元后,写下了 2 万元的欠条。李某在起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的摄像设备,要求甲、乙、丙归还欠条,乙见事情败露,夺门而逃,甲、丙使用暴力将李某打成重伤后离开。甲、丙拿着李某的欠条,将 2 万元改成 20 万元,并找到丁(17 周岁),告诉丁“李某欠自己 20 万元,要回钱后给丁手机一部”,于是丁听从甲、丙安排,将李某的女儿翠花(16 周岁,丁以前的同学)约出来后与甲、丙一起将其关押,并打电话要求李某偿还欠款 20 万元。甲、丙发现翠花很漂亮,准备强奸翠花,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被丁发现,丁苦苦哀求甲、丙“翠花是我心上人,不要强奸,你俩实在控制不止,猥亵即可”,甲、丙遂对翠花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翠花对丁终日破口大骂,丁遂向甲、丙提出“不如将翠花杀害”的建议,甲、丙与丁遂将翠花捆绑后扔进湖里。甲、丙、丁继续向李某索要钱财。甲随后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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