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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地方国家机构相对于中央国家机构而言,是指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构。2021/4/81 地方国家机构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2021/4/82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2021/4/83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021/4/84 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2021/4/85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2021/4/86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每届任期5年。2021/4/87 (三)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主要有: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2021/4/88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2021/4/89 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2021/4/810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2021/4/811 4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人大还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2021/4/812 5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2021/4/813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违背,且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见书250页)2021/4/814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2021/4/815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人大主席团在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领导。2021/4/816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种调查委员会是非常设性组织。乡、民族乡、镇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021/4/817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2021/4/818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2021/4/819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2021/4/820 (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021/4/821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2021/4/822 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2021/4/823 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2021/4/824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2021/4/825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1提出议案权。2021/4/826 2 批评建议权。2021/4/827 3人身特别保护权。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2021/4/828 4言论免责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021/4/829 5物质保障权。2021/4/830 (二)代表的义务 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2向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2021/4/831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2021/4/832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2021/4/833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2021/4/83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2021/4/83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2021/4/83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2021/4/837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2021/4/838 2领导和监督权。领导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员。2021/4/839 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2021/4/840 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2021/4/841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工作部门,这些工作部门是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等。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2021/4/8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21/4/843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2021/4/844五、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任务设置和组织: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2021/4/845注:注:文档文档资料素材和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料部分来自网来自网络,如不慎侵犯了您的,如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益,请联系系Q2653327170,我,我们将做将做删除除处理,感理,感谢您您的理解。的理解。2021/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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