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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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2 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自我检测试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自我检测试卷卷 A A 卷(附答案)卷(附答案)大题(共大题(共 1515 题)题)一、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4 月 5 日。2004 年 5 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 2 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公司章程第 3 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 14 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 13 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66 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2006 年6 月 3 日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 2万元股份。2006 年 8 月 28 日,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锁同意,宋文军领到退出股金款 2 万元整。2007 年 1 月 8 日大华公司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 107 人,实到股东 104 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会议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王培青、杭春国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1该章程对大华公司及宋文军是否产生约束力?2有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3在本案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合法?4大华公司章程第 14 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5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哪些法定的行使条件?6公司法第 74 条能否适用本案?7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程序是否不当?8在本案中。公司能否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9试总结本案的裁判要点。【答案】二、案情:2015 年 7 月 8 日,家住朝阳区的甲向海淀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法院于 8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向甲交付 A、B、C 三辆小轿车(价值均为 10 万元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 月 12 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 月18 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 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 20 万元,乙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甲交付;C 轿车折算成人民币 7 万元,在 2016年 10 月底之前将 7 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5 年 12 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 20 万元现金。2016 年 11 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 7 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将 A、B、C 三辆小轿车交付甲。问题:(1)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甲、乙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三、案情:李某(女,26 岁)是某县机关干部。某日,李某因有事骑自行车外出。晚上 8 点多钟还在赶回县城的路上。当她走到两个村庄之间的荒野时,一个强壮的农民(男,25 岁)拿着一把铁锨站在路旁。强壮的农民借着月光看上了李某骑的自行车,这个农民拦下了李某,要求她把自行车留下。李某看到自己孤立无援,对方身体强壮,手中还拿着铁锨,就答应将自行车给农民,同时提出:自行车上绑着的气筒是自己借别人的,想把气筒解下来还给别人。农民答应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开始解气筒,放松警惕的农民高兴地打量着将要到手的自行车,刚解下气筒的李某趁农民不备,用气筒猛力向农民头上砸去,农民被砸晕,李某骑上自行车赶紧跑。当来到前边一个村庄时,李某不敢再继续赶回县城,看到村口一家农户亮着灯就拐了进去。农户家中有母女两人,李某诉说了刚才遇见的情况,母女很同情她的遭遇,母亲就劝李某住下来,明天天亮再走,李某答应。母亲拉亮屋子里间的电灯,铺好床,安排李某和自己的女儿在一个床上睡下。女孩子因为是在自己家,很快就睡着了,李某因为刚才的惊吓,一直睡不着。过了一段时问,李某听见院子里这家的母亲和一个男子正在讲话。李某听见男子问母亲院子中的自行车是谁的,母亲叙说了刚才李某来家中投奔的经过。男子说刚才拦路抢劫的就是自己。男子叫蔡某,正是这家的儿子。蔡某和母亲商量要把李某杀了,否则,李某回到县城报案,自己就要坐牢,母亲最后答应了蔡某的要求。母亲告诉蔡某李某躺的位置,要求蔡某不要开灯,进去直接把李某杀了算了。李某听到蔡某和他母亲的对话后很着急,但又不敢出去,怕出去就被蔡某母子杀掉。就在蔡某找杀人工具时,李某自己和这家已经睡着的女儿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蔡某不敢开灯,进到屋子里间,拿刀向床上母亲所说的李某所躺的位置砍去,结果把自己的妹妹当作李某给砍死了。然后,蔡某摸黑将尸体装进麻袋,和母亲一起出去掩埋。趁蔡某母子出去掩埋尸体的时间,李某赶紧骑上自行车逃跑,连夜赶回了县城。问题:1本案中蔡某构成哪些犯罪?并分析犯罪形态。2蔡某的母亲构成哪些犯罪?3请分析李某在荒野用气筒击打蔡某头部行为的性质和李某与蔡某的妹妹调换睡觉位置行为的性质。李某在这两次行为中构成犯罪吗?如果李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答案】四、案情: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两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年租金为 50 万元,租赁期限为 5 年,乙公司应当在每年 1 月 1 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该年度房租。合同订立后,乙公司于 2013 年 12月 20 日支付 2014 年度租金,并开始使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但因资金运转困难未能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前支付 2015 年度租金。除该租赁合同以外,两公司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2015 年 3 月,甲公司多次致函催缴无果后,拟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乙公司支付租金。问题:(1)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因公司经营不善,现资金运转困难,无清偿能力,请求宽限至 2015 年 6 月支付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此乙公司并未拖欠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乙公司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乙公司的书面异议被法院予以认可,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则后续可能发生的是?【答案】五、案情:王一、王二外出游玩,向王三借进口相机一部。回来天色已晚,王一遂将相机带回家,打算第二天再还。当晚,王四到王一家做客,见此相机,爱不释手,定要以 3000 元买下,王一见财起意,遂卖之。数日后,王四手头钱紧,向王二以 2000 元兜售该相机。王二见此相机,甚为眼熟,便问从何来,王四答从王一处购得,王二心头雪亮,但因价格便宜,遂不动声色,将之买下。王二买得后甚是喜爱,将自己心爱的玉石镶嵌其上。一日,王二去香山游玩,不慎将相机丢失,被同在香山赏红叶的王五拾得。王五在现场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遂回家。次日王五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 1000 元”。王五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相机,便携带相机找到王二。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拒绝。于是,王五拒绝交付相机,王二威胁要以“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双方争执未果。王五一怒之下将相机带回家,交给 8 岁儿子带到学校去拍“奥运笑脸”。上学途中,该相机丢失被 X 捡到,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王六以 2 万元购得,一年后,王二、王三知道相机在王六处,遂要求王六返还,此时,距离王三失去相机已整整两年过去了。问题:1基于王一将相机卖与他人的事实,王三可以对王一提起何种之诉?2王四可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3王二以 2000 元价格从王四处购得相机,请问能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为什么?4王二买得手机后将其玉石镶嵌其上,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所有权取得方式中添附之一的加工?5在王五向王二请求酬金时,被王二以王五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无偿返还为由,拒绝给付酬金,请问,王二的抗辩是否有效?为什么?6王五儿子丢失了相机,王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7现在王二、王三和王六就该相机的归属发生争执,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8假设王五儿子丢失的相机被人拾得并交给失物招领处,经公告无人认领,公告期满,招领处将相机以拍卖的方式卖给王七,现在王二对该相机主张权利。法院该如何判决?【答案】六、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 400 字。【答案】七、案情:居住在香港的甲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甲即带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假币 4000 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内地某市。乙见做假币生意来钱快、利润高,于是以做生意为名从同乡丙处借来 8 万元人民币,经人介绍从甲处购买了 120 万元的假币。但是,由于当地政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持续开展,乙所购买的假币一时不能出售,无法归还丙的欠款,丙多次追讨,乙主动提出用一定量的假币偿还债务,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乙用假币 80 万元抵销欠款。在当地某国有公司担任财务总经理的丁听说乙手上还有 40 万元的假币,就挪用本单位的某项工程款 5 万元,购买了这批假币。然后,丁又使用其中的 30 多万元假币去购买毒品并贩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50 多万元。在与贩毒分子交易完成后,丁安排其好友戊(在市某信用社工作)从毒贩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取的 50 多万元,应丁某要求同时也为自己完成揽储任务,戊将该笔资金全部存人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为表示对戊的感谢,丁某将其手头剩下的 8 万余元假币以 1:8 的比例半送半卖给戊,戊乘工作之机,分批次地将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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