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讲义)精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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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讲义)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 监管统计是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为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在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数据质量和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等方面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对监管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的具体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这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办法》。 第二部分:《办法》的要点解答 1、《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重点就以下内容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办法》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界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列明各相关主体职责边界。 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重视数据质量,《办法》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根据2021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办法》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 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充分吸收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监管要求,《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 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充分挖掘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办法》明确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统一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为解决当前监管统计工作实际问题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对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2、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领域现行管理办法和规制相比,《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国内外监管统计领域先进理念和良好做法,并严格对照各上位法,确保《办法》在概念界定、内容框架、职责要求等方面与有关要求保持衔接一致。与《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相比,《办法》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办法》首次提出并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和界定。二是突出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办法》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承担数据质量责任。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办法》在保障监管统计数据安全方面保持与上位法同步衔接。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办法》明确提出监管统计数据分析应用相关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3、《办法》对于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统计数据质量提出哪些具体要求?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监管数据质量,持续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为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质量意识,《办法》从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通过第18条、19条、22条分别明确数据质量最终责任、归口管理部门和各相关部门数据质量责任。二是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第16条、17条、21条、22条在数据填报审核机制、数据治理机制、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建设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强调源头数据质量管理。通过第19条、22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源头数据质量责任和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四是数据质量问题处罚措施。第26条明确数据质量及其管理是监督检查重要内容。第28条、29条明确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以及编造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资料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4、《办法》对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在总则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作为《办法》的上位法之一,明确数据安全在监管统计工作中的重要定位。二是确定安全相关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等相关工作职责。三是明确工作要求。第24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流程管理,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监管统计资料涉及出境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四是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第26条将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要点之一。 5、《办法》实施后将给监管统计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并吸取了行业意见,应有利于推动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促进监管统计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0号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据、报表、报告等。 第四条 监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管统计信息化水平,充分合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 第七条 监管统计工作及资料管理应严格遵循保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标准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严格予以保密,保障监管统计数据安全。 第二章 监管统计管理机构 第八条 银保监会统计部门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监管统计业务制度、监管数据标准和数据安全制度等有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监管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三)收集、编制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 (四)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监管统计资料; (五)组织开展监管统计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 (六)推动监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 (七) 组织开展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八)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监管统计业务制度和监管数据标准; (二)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执行监管统计制度、加强监管统计管理和提高监管统计质量; (三)依据监管责任划分和有关规定,审核所辖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数据; (四)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五)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贯彻银保监会监管统计制度、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派出机构统计部门在辖区内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八)款之规定职责,以及制定辖区监管统计制度;相关部门履行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职责。 第三章 监管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监管统计调查应充分评估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合理控制数量,不必要的应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 监管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方式和期限,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临时统计调查。 常规统计调查以固定的制式、内容、频次定期收集监管统计资料,由银保监会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展监管统计常规调查,应同时配套制定监管统计业务制度。 临时统计调查以灵活的制式、内容、频次收集监管统计资料,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采集的,应重新制定下发或转为常规统计调查。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开展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临时统计调查,相关统计报表和统计要求等情况应报上一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统计资料管理机制和流程,规范资料的审核、整理、保存、查询、使用、共享和信息服务等事项,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强化监管统计资料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建立统计信息公布机制,依法依规定期向公众公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资料。派出机构根据银保监会规定和授权,建立辖内统计信息公布机制。 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完善监管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银行保险机构应保证同一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将监管统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实施问责和激励,评估监管统计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推动监管统计工作有效开展和数据质量持续提升,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部署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保障岗位、人员、薪酬、科技支持等资源配置。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监管统计法规、监管统计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 (二)组织制定满足监管统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 (三)组织收集、编制、报送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 (四)组织开展对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考评、检查和培训工作,对不按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数据的进行责任认定追溯; (五)推动建设满足监管统计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 (六)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七)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与监管统计报送有关的业务规则确认、数据填报和审核、源头数据质量治理等工作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明确统计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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