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制度必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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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制度必备7篇 学校收费制度第1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安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事业性收费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行为的,除由物价、财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之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制度实行追究。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加强监视检查,对乱收费行为可以调整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收取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承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方法执行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等,或者挥霍浪费的; (二)学生代办费违反规定开支,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拒不提供情况的,或出具虚假资料,或不按规定时限开展自查自纠造成后果的; (四)当年同一部门或班级发生两起以上较典型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五)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众反响强烈的; (六)其他因乱收费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顶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时或单独追究直接领导责任人(审核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批准人)的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九条对教育乱收费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序开展责任追究,对情节特别恶劣、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可以加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又能及时停止或清退乱收费款项,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执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因教育乱收费被追究责任,就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学校收费制度第2篇 教育乱收费一直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之一。为了有效制止教育乱收费,落实制止教育乱收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我校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度。 一、成立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层层落实责任,构建预防体系 1、学校收费审批制度。学校各部门任何收费行为都必须向校长报告,校长根据文件、政策同意后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后才能收取。 2、层层签定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书。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乱收费,班主任是班级治理乱收费的第一责任人。 3、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展检查。 4、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宣传教育。 三、严肃收费纪律,规范收费行为 1、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校园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牌,未公示的项目不准收费;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2、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 3、不准收取借读费。 4、不准强制学生统一订购省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音像教辅资料和课外图书、知识读本和报刊杂志等。 5、节假日学校严格实行“静校”制度,不准利用节假日补课或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6、学校收费必须开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账户,不准使用不规范的票据,严禁设立“帐外帐”。 7、学校校舍一律不得租给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办学、授课、考试或举办竞赛等。 学校收费制度第3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树立教育更好的形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特制定学校规范收费工作制度。 一、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组员由学校的教诲主任、总务主任、德育综合处主任、会计、出纳担任。 2.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收费工作会议。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承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监视检查。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 1.在文件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代办项目。 2.在向学生收取确定的代办服务性项目前必须首先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做好教育收费宣传工作,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形成会议记录,表达家长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视权。报区教育局备案,程序合法。 3.在具体收费过程中,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4.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的收费标准,选择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其中学生午餐、课外教育活动在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募的供应单位中选择,学生校服按沪教委基(20xx)43号文件规定选择服务单位,供应单位确定后,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5.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确定后,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定。 6.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实际执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7.学生代办费的各项支出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办服务性收费资金。各项服务性代办项目超支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8.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严格执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9.学生午餐费用按规定按月向学生收取,午餐费用应按月及时结算。学生病事假应及时请假与销假,费用从请假的次日起按实际天数清算。 10.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43号)文件精神,要严格执行校服的双重检测等相关规定。 11.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 三、规范收费行为 1.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必须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下开展,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一分钱。 2.严格执行市教委等部门的规定,学校任何人一律不得为学生代订购教辅材料。学校不允许任何书店在学校内设摊推销课外读物。 3.因素质教育需要统一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的活动费、保障学生安康的卫生保健费和教育教学需要而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及提供的物品,观看电影费等其支出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4.小学阶段学生参加的写字等级考试,学校根据区等级考试办公室的要求执行,不向学生收费。学校不擅自组织任何项目的考级,也不代办服务任何项目的考级。 5.学校不得违规办班收费,任何人不得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力量办的收费的课外班。 6.学校任何人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违规代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学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 7.学校和任何部门严禁举办或参与组织、宣传无本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颁发竞赛许可证的任何区域性学科类竞赛活动。 8.学校任何人不得将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 9.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10.学校和任何部门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等。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加强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严禁收受学生礼金、礼品以及开展有偿家教,积极鼓励教师无偿为学生开展“补缺补差”。 2.在职教师严禁到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任课。 五、监视监察 1.成立学校收费工作监视小组。由学校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组员由学校工会主席、支部纪检委员、学校家委会主任、工会执委、家长代表组成。 2.主动承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视。重视群众的信访举报,认真对待,积极回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3.定期开展规范收费工作自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除按规定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六、责任追究 1.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两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师德考核不合格。 2.学校发生收费违规现象,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承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学校条线部门负责人担负具体管理责任,视问题严重程度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支部做出处理。 学校收费制度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暂行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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