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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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要求 目次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总体要求 5 5 收集 7 5.1 基本要求 7 5.2 可回收物收集 7 5.3 家庭厨余垃圾收集 7 5.4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收集 8 6 运输与转运 10 6.1 基本要求 10 6.2 运输 10 6.3 转运暂存 10 7 可回收物分拣 11 8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 12 8.1 基本要求 12 8.2 废纸类再生利用 12 8.3 废塑料再生利用 12 8.4 废金属再生利用 13 8.5 废玻璃再生利用 13 8.6 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13 9 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14 10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再生利用 15 10.1 基本要求 15 10.2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 15 10.3 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 16 11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 17 附录A(规范性) 18 A.1 可回收物回收率计算方法 18 A.2 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计算方法 19 A.3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 20 附录B(规范性) 21 B.1 家庭厨余垃圾分出率计算方法 21 B.2 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计算方法 22 22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收集、运输与转运、可回收物分拣、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再生资源不适用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4223 废钢铁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20811 废纸再利用技术要求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0811 废纸再利用技术要求 GB 37822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50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T 13586 铝及铝合金废料 GB/T 13587 铜及铜合金废料 GB/T 13588 铅及铅合金废料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2479 再加工纤维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B/T 36577 废玻璃分类及代码 GB/T 37547 废塑料分类及代码 GB/T 38923 废旧纺织品分类与代码 GB/T 39781 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技术规范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T 106 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 CJ/T 313 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HJ/T 364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52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SB/T 10720 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 SBT 10850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waste 可回收作为原料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类4个大类中的一类,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织品等。 3.2  家庭厨余垃圾 household food waste 可资源化利用的含有机质易腐烂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类4个大类中的一类,包括食材废料、剩饭剩菜、过期食品、蔬菜水果、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 3.3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 kg或体积超过0.2 m3或长度超过1 m,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家电及其他大件废弃物,大件废弃物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以及用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物品等。 3.4  家庭装修垃圾 household decoration waste 家庭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金属、废塑料、废木材、废装饰板、废玻璃、以及混凝土、砖瓦、陶瓷、石膏土、涂料等。 3.5  分拣中心 sorting center 对收集的可回收物除分拣、清洗、消毒、打包、存储等基本功能外,还具备分选、拆解、剪切、破碎等专业化功能,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分拣场所。 3.6  残余物 residues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在再生利用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残留的不能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清洗过程产生的灰尘、残渣、清洗淤泥等。 4  总体要求 4.1  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生活源再生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4.2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纳入当地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4.3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产生量、收集与运输距离、再生利用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等构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4.4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运输与转运、可回收物分拣与再生利用、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等环节。 4.5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应采用节能降碳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应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残余物。 4.6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过程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宜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全链条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及管理系统。 4.7  有条件的地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收集网点应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建设和管理。 4.8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的收集、转运暂存、运输方式应与后续的分拣、拆解、利用等方式相适应。 4.9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场所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消防责任管理制度,并应符合GB 50140的有关规定。 4.10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过程应落实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保护等要求。 4.11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应建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12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与统计核算方法,收集、运输与转运、可回收物分拣与再生利用、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等环节均应计量,并应建立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4.13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过程产生的废水、臭味等污染物应源头管控,并应对产生的残余物处理处置,确保达标排放。 5  收集 5.1  基本要求 5.1.1  构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的地区,收集设施规模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的需求。收集设施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各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 5.1.2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收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收集设施应与运输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b) 收集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区居民集中活动场所或出入通道旁,收集设施位置应相对固定; c) 收集设施数量、容量、间距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产生量、暂存需求及收运频率等综合确定; d) 收集设施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材料制造; e) 收集设施应及时维护或更新,设施外观应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 5.1.3  收集设施、收集点、收集房(间)位置应便于收运车辆安全作业,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和盲道。 5.1.4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收集点。 5.1.5  收集点类型与布局、收集设施和收集房(间)以及收集站的建设与运行应符合GB 55013的规定。 5.2  可回收物收集 5.2.1  可回收物宜按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织品等类别收集,分类投放至相应标志的分类收集容器,也可联系回收利用人员上门收集。 5.2.2  收集设施可回收物标志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标志内容应包括可回收物类别、可回收物标志、箱体编号、回收企业及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等内容; 5.2.3  可回收物宜采用“互联网+回收”模式设置可回收物网络回收平台。 5.2.4  可回收物回收率可按附录A.1计算,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可按附录A.2计算。 5.3  家庭厨余垃圾收集 5.3.1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产生者应将厨余垃圾投放至相应标志收集设施。 5.3.2  家庭厨余垃圾收集量的确定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产生量、分类收集普及率以及家庭厨余垃圾分出率确定。 5.3.3  家庭厨余垃圾应满足“日产日清”要求,收集设施应清洗、消毒。 5.3.4  家庭厨余垃圾投放时,应将食品包装、一次性餐具等杂物分离。 5.3.5  家庭厨余垃圾分出率可按附录B.1计算。 5.4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收集 5.4.1  收集点应根据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产生量、暂存周期、收集频率、后端设施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设置固定收集点。 5.4.2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标志标牌、地面应硬化处理,四周应有遮挡设施。 5.4.3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可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宜运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 5.4.4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中可单独分开的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织品等物品,应分类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 5.4.5  不得将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随意丢弃在路边及其他隐蔽位置。 6  运输与转运 6.1  基本要求 6.1.1  应对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的来源、去向、数量、重量,以及运输车辆型号、车牌号等信息进行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备,记录内容应纳入信息化管理。 6.1.2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产生量、收集效率、收集频率、暂存周期、收集与运输距离等合理配置。 6.1.3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宜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合并设置,也可单独设置。 6.1.4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应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措施,周边环境应整洁。 6.2  运输 6.2.1  可回收物运输车辆应在合适部位标注可回收物类别标志、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车辆应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应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6.2.2  厨余垃圾运输应符合CJJ 184的规定。 6.2.3  家庭装修垃圾运输应符合CJJT 134的规定。 6.2.4  大件垃圾应采用专用收运车进行运输。 6.2.5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分类收集的各类垃圾不应混装混运。 6.3  转运暂存 6.3.1  可回收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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