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涂汽车行业废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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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 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及相关材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一o年六月 目录 一、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ICS XXXXXXXX XXX (征求意见稿) DB44 备案号:XXXX-XXXX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xxx- 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Automobile Manufecturing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0-b-b 发布 2010-11-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污染源界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时段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技术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其它控制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监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原材料VOCS含量监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排气筒监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无组织排放监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6.4监测工况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标准实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技术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 (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刖 百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 气环境质量,加强表面涂装过程(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汽车制造业表 面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 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要求、监测 要求和废气控制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0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过程中表面涂装的相关作业,包括涂料的储运、混合搅拌、汽车 底板清洗、汽车车身表面涂装、零部件涂装、原厂修补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 automotive 指不用轨道、不用架线,而用自带动力装置驱动的轮式车辆,一般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 车轮的陆地运输工具,包括小客车、大客车、货车、特种车,不包括农业轮式机械。 3.2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指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 3.3 烘干室 drying room 指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 3.4 后处理单元 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 机的单元。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C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O.Ol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 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o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7 实色漆 solid color paints 不含金属、珠光等效应颜料的色漆。 3.8 底色漆 base coats 表面需涂装罩光清漆的色漆。 3.9 本色面漆 solid color paints without clear coat 表面不需涂装罩光清漆的实色漆。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 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以及排气 筒高度低于15 m的VOCs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 3.1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 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o 3.15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6 苯系物 benzene series 主要指单环芳炷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污染源界定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 H)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0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 4.2时段划分 4.2.1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5 月31日止执行第I时段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标准。 4.2.2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5. 技术内容 5.1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以单位底涂面积核实的VOCs排放总量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总量1限值 车型范围 VOCs排放总量限值(g/n?) 说明 I时段 II时段 小汽车 60 45 指GB/T 15089规定的Ml类汽车。 货车驾驶仓 75 55 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 货车、厢式货车 90 70 指GB/T 15089规定的Nl、N2、N3类车。 客车 225 150 指GB/T 15089规定的M2、M3类车。 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l、M2、M3、Nl、N2、N3类车足义如下: Ml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5.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汽车制造涂装车间工艺设备或者车间排气筒排放的苯、苯系物及总VOCs的排放浓度应 符合表2规定。 |排放总量是指涂装工艺从电泳开始(或者其他任何类型的底漆涂装),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 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 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合计排放量。 表2企业工艺设备或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mg/m3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VOCs最高允许排 放速率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 15m 20m 30m I时 段 II时段 I II I II I II 苯 1 1 1.8 1.5 3.6 3.0 9.5 7.9 工艺设备或 车间排气筒 苯系物 30 18 6.5 5.4 13.0 10.8 34.6 28.8 总 VOCs 50 30 9.7 8.1 19.4 16.2 51.8 43.2 注:苯系物主要指单环芳烂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 5.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汽车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R 排放浓度限值(mg/m3) 监控点位置 1 苯 0.1 下风向厂界 2 甲苯 0.6 下风向厂界 3 二甲苯 0.2 下风向厂界 4 三甲苯 0.2 下风向厂界 5 总 VOCs 2.0 下风向厂界 5.4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5.4.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 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 行。 5.5其它控制要求 企业生产过程中汽车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GB 24409中的规定。 6.监测 6.1原材料VOCS含量监测 6.1.1原材料取样应按GB/T3186的规定进行。 6.1.2监测方法应参照GB 24409-2009中的规定进行。 6.2排气筒监测 6.2.1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GB/T 16157 的规定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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