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档案管理(第三版)》课件 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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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第十七章民政专门档案与民政专门档案管理民政专门档案与民政专门档案管理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地名档案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五保档案管理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慈善档案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一、民政专门档案的定义和种类民政专门档案是指各级各类民政机构在从事相关民政专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专门档案的总称在民政机构的专业活动中形成的专门档案主要包括如下10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地名档案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慈善档案第一节第一节 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民政专门档案的概念和价值二、民政专门档案的价值民政专门档案是保障民生的必要工具民政专门档案是开展优抚安置工作的必要条件民政专门档案是有效开展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保障民政专门档案是进行行政区划管理的必要条件民政专门档案是保障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正常秩序的重要凭证民政专门档案是为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民政专门档案是维护社会正常慈善捐赠、受赠工作秩序,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证据民政专门档案是进行殡葬管理专业活动的重要凭据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一、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目标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整理统一规范,档案保管安全有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条件逐步改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稳定、持续和科学发展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原则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应实行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二、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分类和归档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分类可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等两类最低生活保障专业文件材料的归档审批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日常管理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三、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整理方法审批类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保管期限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保管期满后,地方综合档案馆可将适当比例的档案抽样接收进馆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四、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低保经办机构保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利用要求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主要供低保管理部门使用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低保对象查阅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利用者不得丢失、销毁、涂改档案第二节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五、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规范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明确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和优质服务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一、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体制和管理与利用原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体制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领导,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利用原则与要求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坚持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具体集中存放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二、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和整理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要求归档的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图文清晰归档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归档在新办、补办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要求进行整理归档,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二、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和整理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范围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二、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和整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整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立卷与案卷编目的具体要求编制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的编目要求p每年形成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必须编制目录p每年的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p归档章、档案盒封面、档案盒盒脊式样的规格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规定的相关式样的规格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三、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鉴定和保管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对销毁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写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保管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放入坚固、防火、防潮的档案库房进行管理,库房内应设空调,以及去湿、灭火等设备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度、湿度第三节第三节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四、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和移交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各级民政部门因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伤残抚恤人员可以利用与自身相关的伤残抚恤档案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查阅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画、批注、污染等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管理,方便用户使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移交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存至该伤残抚恤人员死亡5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一、殡葬档案的管理体制和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档案工作纳入殡葬管理和民政档案工作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殡葬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殡葬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负责殡葬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殡葬档案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殡葬档案的安全保管提供殡葬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二、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二、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殡葬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殡葬文件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三、殡葬档案的整理殡葬文件材料的分类归档的殡葬文件材料按照类别年度进行整理殡葬档案的类别分为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三类遗体火化类的年度以遗体火化证明上所记载的时间为准,遗体安葬类和骨灰安放(葬)类的年度以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的时间为准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三、殡葬档案的整理殡葬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与方法:遗体火化文件材料以被火化的死者为单位整理,一个被火化的死者一卷;遗体安葬材料和骨灰安放(葬)材料以墓穴(格位)为单位整理,一个墓穴(格位)一卷各类案卷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四、殡葬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和保管要求保管期限的划分遗体火化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0年。保管期限自遗体火化后的次年1月日起开始计算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初次签订安放(葬)合同之日起,至续签的最后一份安放(葬)合同或者协议终止后20年保管要求殡葬档案应当放入专用的档案装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证档案的安全。档案保管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五、殡葬档案的利用和移交殡葬档案的利用要求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殡葬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为出具相关证明复印殡葬档案的,须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严禁对所查阅的殡葬档案进行损毁、涂改、抽换、圈画、批注、污染第四节第四节 殡葬档案管理殡葬档案管理五、殡葬档案的利用和移交殡葬档案的移交和销毁遗体火化档案在殡葬服务单位保管20年后向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在遗体火化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放(葬)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后,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鉴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至永久,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殡葬服务单位或者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需要销毁的殡葬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确保应当销毁的档案没有漏销和流失,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和殡葬档案目录永久保存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一、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体制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工作职责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二、婚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办理结婚登记形成材料的归档办理撤销婚姻形成材料的归档办理离婚登记形成材料的归档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三、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整理婚姻登记档案的分类,可采用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法,划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等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要求与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第五节第五节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四、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和移交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要求包括: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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