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控安防电路板公司网络治理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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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工控安防电路板公司网络治理 工控安防电路板公司 网络治理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公司基本情况 3 二、 网络治理的机制 4 三、 网络治理的目标 7 四、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9 五、 公司的基本类型 11 六、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 19 七、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40 八、 公司治理的意义 45 九、 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 48 十、 项目概况 49 十一、 发展规划分析 52 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 58 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 61 法人治理 63 (一)股东权利及义务 63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63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 (二)核心人员介绍 1、毛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黎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3、于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术顾问;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4、汪xx,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2018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5、袁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二、 网络治理的机制 网络治理机制有能力平衡在四重维度环境中的竞争与合作需求,将有效突破市场机制与科层组织不能治理团体间网络交易行为的局限。互动与整合是网络治理的两个重要的机制。 (一)互动机制 互动机制是网络治理的内生机理。复杂性任务要求团体通过互动以完成一个产品或服务,增进团体间的共同联系。而定制化的过程与知识要求增强互动的频率以实现对隐性知识的共享。 互动机制的运作,表明个体或团体具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纽带对其他参与者施加影响的能力与对环境的反应能力。通过互动机制,个体或团体能获得进入其他个体或团体资源的机会与实施对隐性资源或知识的交流。另一方面,互动机制不仅能促进相互的了解,而且可在公平的准则下增强信任,避免在交流中可能出现的不理解,从而有更多的机会来进行思想交流或资源交换。互动机制对具有不对称性资源的企业尤为重要,因为企业可通过互动获取关键性的资源而建立战略竞争优势。 由于处于网络中的企业既具有合作的特征,又具有竞争的性质因而互动机制具有两重性:合作性互动是以信任为基础,依赖关系提高签约的频率和执行合约的效率。此类互动将延扩企业资源利用的边界,激励共同利益的形成,减少企业间的协调成本。而竞争性互动为高频率交易的合伙者进行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奔创造条件。当团体间期待着为可预见的未来而重复互动时,他们相信彼此进行理性的竞争能增加相互的收益与价值,减少交易中潜在的机会主义。 (二)整合机制 需求的不确定性与任务的复杂性要求通过资源的整合来实现团体间的联合与协作,而社会关系的嵌入则需要整合机制来建立具有可靠性的信任与互惠的关系结构。更为重要的是,整合机制服务于网络成员的创新活动,通过对关系序列的非有序重组,使之能迅速地组织精干的群体形成公关团队。 整合机制的产生源于新兴组织的出现与关键性的双边关系调整的刺激。对企业而言,这通常是与生产和服务的两极——重要的消费者与供给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整合机制将通过对参与者关系的梳理,形成新的多边谈判方式以巩固共同的承诺,释放单边的潜在控制利益来扩展双边的关系投资,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形成新的竞争与合作环境。 整合机制在两个方向上运作:一是水平整合,是以资源储备的依赖方式来扩大资源的享有量,增强新技术与新技能,实现团体间资源供给的共存与差异性互补。二是垂直整合,是以资源移位的关联方式将资源的使用范围扩展至多个企业,在范围经济的基础上重组价值链。互动机制与整合机制具有动态性。 互动机制与整合机制将改变网络运作所依赖的既有条件,如合作者的目标、学习的技能、环境的性质与组织的背景。而每一次互动机制与整合机制的运作有着不尽相同的内容,如社会文化的嵌入、交易方式的调整、信息渠道的变异、利益与风险的重新配置等,而且前一次是后一次的基础,后一次是前一次的延续,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寻求阶段性的均衡。互动机制与整合机制作用的效果是网络边界的调整、协调方式的形成、利益目标的维护与网络功效的改善等方面的综合。 三、 网络治理的目标 层级组织中,科层治理可利用正式的权威结构通过政令、规章、协议来协调和保护治理参与者的权益,尤其是股东的权益。但由于网络治理是参与者间的关系安排,因而就缺乏一个正式组织的权威结构来对网络中众多的参与者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网络治理中,个体、团体之间不仅有合约关系的联结,而且有社会关系的嵌入,同时还有市场因素的介入,因而个体、团体之间的联合行动除了受到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影响,相互间要在治理的进程中进行不断地适应和调整,在依赖与合作中协调参与者的责、权、利的关系,在风险与冲突中维护参与者的利益与网络的整体功效。 (一)协调 在网络治理的进程中,参与者需要运用协调方式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来完成复杂性的任务。即使是在无摩擦的状态中,参与者也还需要在劳动的分工、活动与生产的界面上协调。从本质上说,网络不是自发的关系,而是建立在有意识的协调努力基础之上,倘若没有这种努力,网络就将解体。因此,协调是网络治理的基本目标。 在网络治理中,协调使参与者能在制定决策时进行沟通,并在信任与互惠的基础上共同确立其战略定向。协调还能实现专用资源、隐喻信息与知识的共享,参与者能利用资源、隐喻信息与知识的超边界的流动与传播,来扩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在的核心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协调能节约网络的运行成本与参与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因为网络治理众多的协调行为建立在“隐性的与无时限”的合约之上。此合约并不需要权力机构的组织与驱动或合法立约的程序与框架的约束。尤其是在信任的基础上,网络治理就可利用双边的互惠与承诺的关系以及长期重复的交易活动来进行协调,而不需要支付谈判费用与立约成本,也不需要付出高昂的事后监督成本。参与者可以在充分小的摩擦成本的状态下进行合作、交流与交易。 (二)维护 网络治理中的参与者,尤其是企业,在某些领域可相互协作地采取联合行动,但在另一些领域则又是相互的竞争对手,这就存在着风险与冲突。因此,网络治理的另一重要目标是要维护网络的整体功效、运作机能,以及参与者间的交易与利益的均衡。由于网络治理不具有类似于科层治理的权威结构来保护治理者的权益,因而网络治理更多地依赖社会关系的嵌入结构来发挥维护的效力。 在网络治理中,维护的意义首先在于能通过达成集体的共识与许可,增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本来规范参与者间的交易。其次,维护能通过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与扩展信息的传播范围来保障参与者间信息共享的权利,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最后,维护能通过增强信任,强化文化整合来减少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 四、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一定义有四层含义: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 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4)公司应依法成立,即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并且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此外公司的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 (二)公司的特征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不能开展。从法律上分析,其中有些条件是任何公司都必不可少的,我们称之为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这一点是公司区别于国家机关和科研、教育、卫生、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的关键特征。 (3)独立性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企业)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一股东,具体表现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五、 公司的基本类型 (一)法学理论上的分类 1、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法理上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公司如同自然人一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讲信用。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基础的,是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股东的人格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人的担保的性质。人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人合公司不强调公司资产,而强调股东的资产和实力,股东的信用程度决定公司的信用程度;第二,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之间的信用极为重要;第三,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基础,因此,股东的意思表示对公司的组建、运作以及公司行为是至关重要的。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物的担保的性质。资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资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公司的信用公司资产的数量与公司的信用成正比,股东个人的资产对公司信用不具有决定意义:第二,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彼此之间无须建立信用关系;第三,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股东与公司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续、运作至关重要。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资合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第一,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尤其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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