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托连接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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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卡托连接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 卡托连接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中国可穿戴设备连接器市场概况 3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公司概况 5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6 五、 经理的地位与职权 6 六、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 7 七、 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11 八、 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13 九、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 15 十、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 19 十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0 十二、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 23 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 25 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 27 十五、 发展规划 28 十六、 法人治理结构 36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当前时期,发展环境和形势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全球经济处于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和贸易进入恢复性增长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新一轮产业革命,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处于增速换档、结构升级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发展速度由高速转向中高速,发展方式从规模型转向质量效益型,发展动力由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同时,国家宏观调控由传统强化需求端作用转向供需两端同时发力,在继续扩大投资、消费、出口有效需求的同时,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提高土地、资源、资本、创新等全要素的优化配置,以高质量的供给满足市场需求或引导有效需求,建立供需匹配、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结构,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总体判断,当前时期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一是地区建设的机遇。未来五年,地区伴随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入驻企业的投产,产业集聚效益逐步发挥,新增产能不断释放,将逐步形成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二是政策平台的机遇。“十二五”时期当地争取到的国家级新区和众多产业转型、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生态环境、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将在当前时期发挥效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支撑。三是创新驱动的机遇。创新驱动将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随着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扎实推进,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人才优势必将高效转化为发展的新动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必将迎来一个大的发展机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必将带来新的发展动力和活力。 同时,也清醒地看到,地区的发展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一是产业布局不均衡。二是一产、二产、三产内部结构不尽合理。工业中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传统产业比重较大,能源消耗较高、污染排放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比重低、规模小;服务业以传统业态为主,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现代农业规模小,加工转化水平低,增值链条短。三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创新体系不完善,创新内生动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四是城市建管水平较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对滞后,支撑发展的综合承载力不强,尤其是城市重大基础设施欠账大,畅交通、治污染任务艰巨,实现城市科学高效管理任重道远。五是民生保障能力有待于提高。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薄弱,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较低,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依然存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这些问题和矛盾必须在当前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二、 中国可穿戴设备连接器市场概况 得益于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及社会环境的支持,中国可穿戴设备行业在过去几年内显示出蓬勃生机。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居民的购买力逐渐增强,良好的经济环境推动了中国可穿戴设备的普及。根据IDC统计数据,2020年中国可穿戴市场出货量接近1.1亿部,同比增长7.5%。IDC预测,到2023年中国可穿戴设备市场出货量将达到2亿部。中国智能可穿戴设备行业的主要竞争者为华为、小米、苹果、OPPO、步步高等。华为、小米、苹果三家巨头占据着半数以上的市场份额,出货量遥遥领先其他可穿戴设备厂商,先发优势明显。OPPO以手环和W系列蓝牙耳机为主打产品,强势的线下渠道体系成为其出货量的有力支撑。步步高旗下的小天才儿童手表常年稳居儿童手表市场首位。随着可穿戴设备消费意识的逐渐普及和细分市场的逐步成熟,各类厂商面临诸多机会,故整体厂商格局依然存在变化,尤其智能手表面临从轻智能向智能赛道的转换,其中更是蕴含更多市场增量空间。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朱xx 3、注册资本:110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4-2-19 7、营业期限:2014-2-19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资产总额 8353.09 6682.47 6264.82 负债总额 2579.11 2063.29 1934.33 股东权益合计 5773.98 4619.18 4330.48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29138.08 23310.46 21853.56 营业利润 4964.38 3971.50 3723.28 利润总额 4468.52 3574.82 3351.39 净利润 3351.39 2614.08 2413.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351.39 2614.08 2413.00 五、 经理的地位与职权 经理是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业务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其他国家,也有公司最高管理人员成为总裁、首席执行官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经理1人,副经理若干人。《公司法》中所讲的经理,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经理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而前者只是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 经理的职权可分为两种:一是经营管理权,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代理权,即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商务活动。我国《公司法》第50条和11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所行使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见,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有着明显的分工: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方案,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分工,本质上是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然而,在我国的许多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这不利于董事会与经理的分工,也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走向规范的重要—步。 六、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 (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 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通过董事会才能执行。同时,董事会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经理,并监督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体现,它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社会化与经营管理集权化的矛盾,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倾向。西方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或经理人员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这是加强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润的需要。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德国法律授予董事会以“专属权限”,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专属权限。英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宜,董事会可不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推翻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对内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的职权是:(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公司可设副董事长1名~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 董事会的召集人原则上是董事长,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股东大会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随时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所有董事都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明确责任。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决议不再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会设置的特点 在我国的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中,董事长实际上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这是因为,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对外代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或机构必须得到董事长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现实运行过程中,董事会在闭会期间,一般还由董事长代行公司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所以,在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长拥有凌驾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极高地位。 在西方国家,普通董事与董事长之间只有职责分工上的差别,而无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长更像是董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除德国在个别情况下赋予董事长以两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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