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能装备产品项目建设工程制度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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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氢能装备产品项目建设工程制度 氢能装备产品项目 建设工程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时间参数计算方法 3 二、 绘图规则 6 三、 时间参数判定 6 四、 时标网络计划绘制 7 五、 合同价款调整 8 六、 合同价款结算 15 七、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20 八、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5 九、 承包合同价款 29 十、 招标控制价 31 十一、 评价单元及内容 33 十二、 评价时点与方法 34 十三、 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35 十四、 建筑节材与绿色建筑设施设备 44 十五、 项目基本情况 51 十六、 产业环境分析 57 十七、 保障措施 58 十八、 必要性分析 58 十九、 经济效益 59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60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61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63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65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68 二十、 项目规划进度 69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69 一、 时间参数计算方法 双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既可以按工作计算,也可按节点计算。 (一)时间参数基本概念 1、工作持续时间和工期 (1)工作持续时间。工作持续时间是指一项工作从开始到完成的时间。这是计算网络计划其他时间参数的基础。工作持续时间通常用D表示。 2、工作时间参数 除工作持续时间外,网络计划中最常用到的工作时间参数有六个,即最早开始时间、最早完成时间、最迟完成时间、最迟开始时间、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1)最早开始时间和最早完成时间。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是指在其所有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后,本工作有可能开始的最早时刻。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是指在其所有前期工作全部完成后,本工作有可能完成的最早时刻。 (2)最迟完成时间和最迟开始时间。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是指在不影响整个任务按期完成的前提下,本工作必须完成的最迟时刻。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是指在不影响整个任务按期完成的前提下,本工作必须开始的最迟时刻。 (3)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工作的总时差是指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最大机动时间。工作的自由时差是指在不影响其后期工作最早开始时间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工作的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分别用TF和FF表示。 在网络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工作的自由时差是该工作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可以自由使用的时间。但是,如果利用某项工作的总时差,则有可能使该工作后续工作的总时差减小。 3、节点最早时间和节点最迟时间 (1)节点最早时间。节点最早时间是指在双代号网络计划中,以该节点为开始节点的各项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节点最早时间用ET表示。 (2)节点最迟时间。节点最迟时间是指在双代号网络计划中,以该节点为完成节点的各项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节点最迟时间用LT表示。 4、相邻两项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 相邻两项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是指本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与其后期工作最早开始时间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值。相邻两项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用LAG表示。 (二)按工作计算法 所谓按工作计算法,就是以网络计划中的工作为对象,直接计算各项工作的时间参数。为了简化计算,网络计划时间参数中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都应以时间单位的终结时刻为标准。如第3日开始即是指以第3日终结(下班)时刻开始,实际上是从第4日上班时刻才开始;第5日完成即是指以第5日终结(下班)时刻完成。下面以所示双代号网络计划为例,说明按工作计算法计算时间参数的过程。 (三)关键工作及关键线路的确定 网络计划中,从起点节点开始,沿箭头方向顺序通过一系列箭线与节点,最后到达终点节点的通路被称为线路。在关键线路法(CPM)中,线路上所有工作的持续时间总和称为该线路的总持续时间。总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称为关键线路,关键线路的长度就是网络计划的总工期。在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可能不止一条。而且在网络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进度加快或延误,以及逻辑关系的改变,关键线路还会发生转移。 关键线路上的工作称为关键工作。在网络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关键工作的实际进度提前或拖后,均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因此,关键工作的实际进度是工程进度控制工作中的重点。此外,非关键工作也可能会因为延误过多而转化为关键工作,从而影响工程总工期。 二、 绘图规则 单代号网络图与双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当网络图中有多项开始工作时,应增设一项虚工作(S)作为该网络图的起点节点;当网络图中有多项结束工作时,应增设一项虚工作(F)作为该网络图的终点节点。 三、 时间参数判定 (一)关键线路和计算工期的判定 1、关键线路的判定 时标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可从网络计划的终点节点开始。凡自始至终不出现波形线的线路即为关键线路。因为只要不出现波形线,就说明在这条线路上相邻两项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也就是说,在计算工期等于计划工期的前提下,这些工作的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全部为零。 2、计算工期的判定 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应等于终点节点所对应的时标值与起点节点所对应的时标值之差。 (二)相邻两项工作之间时间间隔的判定 除了以终点节点为完成节点的工作外,还可用工作箭线中波形线的水平投影长度表示工作与其后期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 四、 时标网络计划绘制 时标网络计划宜按各项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编制。因此,在编制时标网络计划时,应使每一个节点和每一项工作(包括虚工作)尽量向左靠,直至不出现从右向左的逆向箭线为止。在编制时标网络计划之前,应先按已确定的时间单位绘制时标网络计划表。时间坐标可以标注在时标网络计划表的顶部或底部。当网络计划的规模比较大,且比较复杂时,可以在时标网络计划表的顶部和底部同时标注时间坐标。必要时,还可以在顶部时间坐标之上或底部时间坐标之下同时加注日历。时标网络计划表见,表中的刻度线以细线为宜;为使图表清晰简洁,此线也可不画或少画。 (一)直接绘制法 所谓直接绘制法,是指不计算时间参数,直接按无时标的网络计划草图绘制时标网络计划的一种时标网络计划表的绘制方法。绘制过程如下。 (1)将网络计划的起点节点定位在时标网络计划表的起始刻度线上。 (2)按工作的持续时间绘制以网络计划起点节点为开始节点的工作箭线。 (3)除网络计划的起点节点外,其他节点必须在所有以该节点为完成节点的工作箭线均绘出后,定位在这些工作箭线中最迟的箭线末端。当某些工作箭线的长度不足以到达该节点时,须用波形线补足,并将箭头画在与该节点的连接处。 (4)当某个节点位置确定后,即可绘制以该节点为开始节点的工作箭线。 (5)利用上述方法从左至右依次确定其他各个节点的位置,直至绘出网络计划的终点节点。 五、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法律和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工程索赔等事项,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经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 (一)法律和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变更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15%时,应调整项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3、因非承包商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也应计算调整措施费用。 (五)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工程量偏差,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的剩余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六)物价变化 1、调整原则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如要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2、调整方法 (1)价格指数调整法。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要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将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七)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的增加,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产生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如发包人要求赶工,则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八)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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