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BMS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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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铅蓄电池BMS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分析 铅蓄电池BMS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分析 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电池安全管理行业品牌及客户壁垒 4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5 五、 工程设计合同管理 9 六、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 16 七、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24 八、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39 九、 项目简介 44 十、 公司简介 48 十一、 经济效益评价 49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50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51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53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55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58 十二、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59 建设投资估算表 61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61 流动资金估算表 63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64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65 十三、 进度计划方案 66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66 一、 产业环境分析 银川,简称银,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3个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9025.38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17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25.06万人,城镇化率77.57%。2019年常住人口229.31万人。银川地处中国西北地区、宁夏平原中部,东踞鄂尔多斯西缘、西依贺兰山,黄河从市境穿过,是古丝绸之路商贸重镇,宁夏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科研、交通和金融中心,宁蒙陕甘毗邻地区中心城市,沿黄城市群核心城市,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核心城市,是国家向西开放的窗口。银川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的塞上古城,早在3万年前就有人类在水洞沟遗址繁衍生息,史上西夏王朝的首都,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民间传说中又称凤凰城,古称兴庆府、宁夏城,素有塞上江南、鱼米之乡的美誉,城西有著名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夏王陵。城市综合竞争力跻身全国百强,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殊荣,被评为中国十大新天府之一。2018年1月,获评2017中国智慧城市发展示范城市。2018年10月,获评健康中国年度标志城市。2018年10月,获全球首批国际湿地城市称号。2018年重新确认国家卫生城市。2019年10月23日,被确定为第三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2019年12月,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 二、 电池安全管理行业品牌及客户壁垒 一方面,对于电池安全管理行业,稳定性和安全性是客户选定供应商的关键标准之一,项目运行经验和过往成功案例是客户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参考。尤其是数据中心等领域,对于电池安全管理产品的质量、性能及监测准确性有着较高要求,对供应商进入体系有着严格的把控,一般进入下游客户的供应商体系需要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一旦双方建立了合作关系,下游客户通常会选择与供应商长期合作,以避免频繁更换供应商带来的运营风险。 此外,基于全方面的售后服务支持体系,行业先进入者与下游客户之间构建了较为牢固的合作纽带,进一步增强客户粘性。因此,品牌建设以及客户资源需要企业较长时间的积累和持续维护,对于缺乏稳定客户基础的新进者,行业存在品牌及客户壁垒。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的,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提前7日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承包人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违约情形 (1)发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undefined 五、 工程设计合同管理 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设计单位为完成工程设计任务,明确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协议。根据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设计任务;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 (一)工程设计合同订立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设计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设计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设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 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设计合同条款及格式。设计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 1、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5个方面: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发包人管理、设计人义务、设计要求、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暂停设计、设计文件、设计责任与保险、施工期间配合、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和争议解决。 2、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3、发包人主要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2)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交给设计人。 (3)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 (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6)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接收设计文件。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日。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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