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风险管理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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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风险管理措施 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 风险管理措施 目录 一、 在风险管理程序中的位置 2 二、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的目标 4 三、 控制型风险转移 5 四、 风险规避 7 五、 财产中的权益 8 六、 财产的暴露后果 11 七、 重置全价的估算 13 八、 功能性损耗的估算 14 九、 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5 十、 美国的社会保险 25 十一、 员工福利的界定 31 十二、 员工福利的形式 32 十三、 产业环境分析 36 十四、 有机硅材料行业概况 36 十五、 必要性分析 37 十六、 项目基本情况 38 十七、 进度规划方案 43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44 十八、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45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45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47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49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51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53 一、 在风险管理程序中的位置 从实践顺序的角度来说,控制型措施位于风险评估和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之间的位置。 1.控制型措施与风险评估 一方面,之前的风险评估说明了何处存在风险,这些风险是怎样形成的,这些风险有多大,我们可能还会根据风险的大小对风险排序,指出哪些风险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所做的工作就基于这些结果。例如,对火灾风险进行控制,从何处人手?是否严重到需要安装自动喷淋系统?有了风险评估的结果,这些问题才能得出答案。 风险评估的水平直接影响到控制型措施的效果,如果风险管理者能够敏感地意识到风险的真正根源,他就可能选择那些切中要害的控制型措施,如果风险识别的结果准确而全面,在此基础上所做的控制型措施也就能够有的放矢,比较严密。 例如,许多企业的风险经理都采用风险链的思路来识别风险,将风险按照事物的发生发展顺序分为下面几个部分: (1)风险主体 (2)风险主体所处的环境 (3)风险主体和环境的相互作用 (4)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 (5)这种结果带来的后果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可以从设备维修、安装防范风险或减轻伤害的装置、培训操作工人、培训监督人员等方面入手。 另一方面,已有或将要采取的控制型措施也会在风险识别及评估中得到体现。例如,某栋房屋面临火灾风险,但房内安装了自动喷淋系统,火灾风险就大大降低了,原有的火灾风险转变为自动喷淋系统失效的风险。 2.控制型措施与融资型措施 控制型措施安排好之后,剩余风险就成为潜在的对公司的负面影响,负面影响可能会变为负面的财务后果,需要采取融资型措施来应对。从这个角度来讲,控制型措施和融资型措施又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是理解风险经理思考过程的关键。 控制型措施与融资型风险自留措施之间的关系看起来简单一些,此消彼长,选择时重点关注风险大小以及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而控制型措施与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的关系就较为复杂了,表面上看,只需很少的成本就能够将风险转移出去是非常合算的事情,但从长远来看,企业实际上会支付自己遭受损失的全部费用,并且还要多承担一部分风险转移的成本。例如,如果时间足够长,购买财产保险时缴纳的保费中就包括了一旦风险事故发生,我们所承担的损失,此外,还包括手续费等附加保费。因此,即便是对于转移性质的融资型措施,控制型措施也还是有降低其成本的作用。 二、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的目标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是指在风险成本最低的条件下,所采取的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以及所造成的经济及社会损失的行动。如针对房屋面临的火灾风险,安装烟雾报警器及自动喷淋系统;针对洪水风险,抬高建筑物的地基;它还包括那些加深企业内部员工对风险的理解和提高员工风险意识的方法。 在风险成本最低的前提下,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的目标分为两种:一是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二是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这两个目标都是为了改变组织的风险暴露状况,从而帮助组织回避风险,减少损失,在风险发生时努力降低风险对组织的负面影响。 链式过程遵循了“发生”、“发展”、“结果”的顺序。首先,控制损失根源着眼于损失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意在从损失的源头入手进行控制。如在建筑物建设时就增加其防火性能,在汽车设计时就考虑其必要的减震系统等。其次,除了损失根源之外,我们还可以减少已有的风险因素。如强调对可能受损的标的物进行持续检查,监督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等。最后,如果损失根源和风险因素都没有控制住,风险事故发生了,还可以做一项工作,就是减轻损失,如准备必要的器械和设备,现场快速有序的反应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工作都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完成或设计好的,即便是最后一步,也是在事先周密安排了的,甚至经过了一定的培训与演练。 三、 控制型风险转移 控制型风险转移是指借助合同或协议,将损失的法律责任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非保险人)承担。 控制型风险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售 出售是通过将带有风险的财产转移出去来转移风险的。将风险单位出售给其他人或组织,也就将与之有关的风险转移给对方。例如,企业将其拥有的一幢建筑物出售,企业原来面临的该建筑物的火灾风险也就随着出售行为的完成转移给新的所有人了。 很多情况下,出售类似于彻底的风险规避,风险单位出售出去了,相关风险也随之摆脱。但也有一些情况,出售并不意味着完全摆脱风险,如家用电器出售给消费者后,制造商和销售商还是要承担一定的产品责任风险。 2.分包 分包是通过将带有风险的活动转移出去来转移风险的。分包多用于建筑工程中,工程的承包商利用分包合同将其认为风险较大的工程转移给其他人。例如,高空作业的工程风险较大,承包商可以将这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的高空作业工程队,从而将与高空作业相关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和第三者责任风险转移出去。 一般来说,分包合同中的受让方在对某种风险的处理能力上会高于出让方,这样分包才能实现。 3.签订免除责任协议 虽然将带有风险的财产或活动转移出去是一种很好的摆脱风险的方式,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这类措施,这种方法可能是不允许或不经济的。例如,很多外科手术都存在失败的风险,一些风险虽然发生概率很低,但一旦失败,后果严重,医生一般不能因害怕这种手术失败而拒绝手术,但他可以与患者家属签订免除责任协议,由患者及家属承担风险。这时,带有风险的活动并没有转移,但与之相关的责任风险却转移出去了。 四、 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有意识地回避某种特定风险的行为。风险规避是最彻底的风险管理措施,它使得风险降为零。 避免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放弃或终止某项活动的实施,另一种是虽然继续该项活动,但改变活动的性质。 风险规避虽然去除了后顾之忧,但这种措施的实施有许多局限性。首先,有些风险是无法回避的,如公司所面临的财产损毁风险。其次,如果是投机风险,那么回避了风险,也就会失去这些风险可能带来的收益,例如,要规避股票投资损失的风险,只能不投资股票,这样也就失去了可能的获利机会。最后,回避一种风险,可能产生另一种新风险或加强已有的其他风险,如不乘坐飞机以回避飞机坠毁风险,但选择其他交通工具就会面临其他交通工具的风险。由此可见,风险规避并不总是可行的,有时即使可行,人们也不会选用。 风险规避适用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都比较大的特定风险; (2)频率虽然不大,但后果严重且无法得到补偿的风险; (3)采用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的经济成本超过了进行该项活动的预期收益。 五、 财产中的权益 财产对应于相应的权益,只有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才可能因财产损毁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识别和评估企业商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产风险暴露时,必须了解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这样才能对潜在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价。 财产合法权益的拥有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所有者 所有者对财产的拥有分为独家所有和部分所有两种。最清楚的财产权益就是单一所有。所有者要承受财产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时间因素损失。如果企业只拥有某项财产的部分所有权,那么它就只承担该项财产相应比例的部分损失。 2.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 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包括:抵押品的受押者;处于留置权限制下的制造商;因运输费用或存储费用而拥有货物留置权的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在有条件的销售合同中,因购买货款未付足而留置不动产的卖主等。 持有担保品的债权人对于用作贷款保证的财产拥有一定的权益,因为这项财产的损毁会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赔的能力。一旦担保品损毁,债权人承担的损失并不是这项财产的价值,而是贷款的未偿额。另一方面,从信贷中得到的收益是潜在收益。 3.卖方和买方 在无条件销售合同中,当财产损毁或灭失时,拥有法定所有权的一方就会承担损失,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收益就是销售利润。 很多情况下,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什么时候财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例如,在以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或到岸价格成交的合同中,当货物越过船舷或装上船只,所有权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以装运港船边交货价成交的合同中,当货物由卖方运送至停泊于装货港的载货船船边时、达到其装货用具所能达到的范围内或搬入码头仓库时,货物所有权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在以目的港船边交货价成交的合同中,当卖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在船边交给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在所有权转移前后,同一财产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财产发生损毁时,损失的承担者也不同。 4.承租人 承租人并不拥有其所使用的财产,但在规定时期内继续使用该财产有着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承租人也有义务在期满后归还该财产。承租人的这些权利和义务一般都在租赁协议中有所规定。由于承租人对于财产的这种特殊的角色,他一般不会面临财产风险暴露,但有三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 首先,承租人应对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负责。例如,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要负责修复或赔偿;如果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等财产,要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对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要负责。例如,有些租赁合同中就规定,承租人将财产归还给出租人时,其财产状况应与接收时的状况一样好,损耗除外。这就意味着承租人除了要对因自己疏忽造成的损失负责以外,对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也有责任。当然,承租人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将这些责任转移给出租人。 最后,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财物时,可能会对其进行改善,以从中获得某种利益。例如,商场承租人可能会在所租场所内安装玻璃橱窗以陈列样品,餐馆承租人可能会将所租场所分割为多个小房间。大多数租约都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所进行的改善不负责任。在租赁期,承租人对这部分财产具有所有权权益。如果这些改善是可以搬迁的,那么如果改善发生损失,则损失视同承租人在租赁场所放置的其他动产;如果这些改善不能搬迁,则一旦发生损毁,承租人的损失就取决于这些改善在租约剩余期限内的价值。此外,如果租约可以展期,还可以使用重置成本法来评估承租人的损失。 5.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按照委托合同从另一方(委托人)那里取得财产的人。他暂时拥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如洗衣店、仓库、修理厂等,他们对属于别人的财产进行清洗、保存和维修。受托人对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通常取决于受托物的性质。一般来说,受托人对所保管的财产有合理注意的责任,他对由自己的疏忽引起的损失要负责。因此,对于托管财产,受托人所面临的风险实际上是一种责任风险,只是由于承担这一责任的代价等于财产的重置成本,因此风险管理人员在评估受托人所面临的这种风险时会视为受托人拥有这些财产。 6.所有者代理人 受托人如果愿意承担所托财产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则受托人就成为财物所有者的代理人。当受托人成为所有者代理人后,他不仅要对由自己的疏忽引起的损失负责,还要对由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负责。当然,此时他对所托财物也享有了某些权益。 六、 财产的暴露后果 财产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这些风险暴露的后果即财产的损失,从损失的性质出发可以将之分为直接后果、间接后果和时间因素后果。 1.直接后果 直接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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