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公司企业制度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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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中成药公司企业制度 中成药公司 企业制度 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项目基本情况 3 二、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 7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9 四、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 12 五、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两种模式 14 六、 切实解决行使经理股票期权所需的股份来源 16 七、 “企业价值”与经理人员股票期权制度 18 八、 公司融资结构的比较 21 九、 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体制带给我国的启示 22 十、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 25 十一、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 28 十二、 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和对象 30 十三、 股份公司的资金筹集管理 33 十四、 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35 十五、 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表 38 十六、 公司概况 41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2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2 十七、 发展规划分析 43 十八、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 50 劳动定员一览表 50 十九、 法人治理结构 51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 xx投资管理公司 (二)项目联系人 袁xx (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公司以负责任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与标准要求的产品。在提供产品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其对消费者的影响,确保产品安全。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向消费者公开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持续推进产品升级,为行业提供先进适用的解决方案,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 (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 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占地面积约94.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项目建筑面积92905.93㎡,其中:主体工程63952.31㎡,仓储工程10475.1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8708.41㎡,公共工程9770.04㎡。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3271.6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5211.8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78%;建设期利息369.4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1%;流动资金7690.4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3.11%。 2、建设投资构成 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5211.80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0755.0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908.27万元,预备费548.44万元。 (七)资金筹措方案 本期项目总投资33271.68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15079.13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1、营业收入(SP):69600.00万元。 2、综合总成本费用(TC):51632.10万元。 3、净利润(NP):13180.60万元。 4、全部投资回收期(Pt):4.61年。 5、财务内部收益率:32.32%。 6、财务净现值:24085.09万元。 (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 (十)项目综合评价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62667.00 约94.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92905.93 容积率1.48 1.2 基底面积 ㎡ 36346.86 建筑系数58.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248.00 2 总投资 万元 33271.68 2.1 建设投资 万元 25211.80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20755.09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3908.27 2.1.3 预备费 万元 548.44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369.44 2.3 流动资金 万元 7690.44 3 资金筹措 万元 33271.68 3.1 自筹资金 万元 18192.55 3.2 银行贷款 万元 15079.13 4 营业收入 万元 696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51632.10 "" 6 利润总额 万元 17574.13 "" 7 净利润 万元 13180.60 "" 8 所得税 万元 4393.53 "" 9 增值税 万元 3281.40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393.77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8068.70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26430.32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20224.27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4.61 含建设期12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32.32%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24085.09 所得税后 二、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 (一)股东的含义及资格 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就是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所有者。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说明:(1)发起人股东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为发起人;(2)非法人团体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公司不得持有术公司的股份;(4)外国人和大陆境外华人购买境内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规定,如对A股和B股持有人所做的特别规定。 (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股东权益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体说,认为股东权是集合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及义务的集合体;二是社员权说,认为股东之间类似于社员关系,对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担义务,社员权属于单一的所有权;三是新债权说,认为随着股权的分散化,绝大多数股东购买股份只是为了取得利益分配权。 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通过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股东的权利与经营者的权利区分开来。他认为,当企业专用资源决策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的自愿分离,附加到股份的可转让性上时,就可以使从事管理活动但不必承担经营风险的经理阶层出现。这样,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1)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2)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往往被称为‘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所有权’。”我国现行文件将股东权解释为“出资者所有权”,这同上述观点基本是一致的。 股东的具体权利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权;(3)公司利润的分配请求权;(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5)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6)对公司的质询权。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等等。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类型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方可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2)股东大会只是股东或公司意向决策的场所,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它对外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对内不能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年会也称股东常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每年召开一次,可以对股东大会所享有的各项职权进行表决。 股东临时会,即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股东临时会因其召集的根据不同,有强制召开和任意召开之分。强制召开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如董事人数不足2/3,或者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股本的1/3时。任意召开的股东临时会议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有符合法定数量投票权的股东(我国规定为10%以上)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只能按会议通知的内容进行决议。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在决定召集股东大会时,必须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年会的通知,必须对会议议程做出详细的说明,使股东能够决定是否出席会议。对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项,通知应特别加以说明。召开股东临时会的通知,应载明召集的事由,股东临时会不能对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东都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不能或不想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其他股东代表行使权力。股东表决时,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则。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些国家允许对大股东的股份表决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时,允许采取“累积投票制”,即将股东的投票权与候选人人数相乘,然后投给一名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条指出:“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决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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