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CT荧光免疫分析仪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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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POCT荧光免疫分析仪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 POCT荧光免疫分析仪公司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4 二、 抗原抗体应用场景 7 三、 必要性分析 8 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9 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10 六、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18 七、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21 八、 公司内外部制度或机制的角度 25 九、 公司治理的意义 27 十、 公司治理理论的创建 30 十一、 布莱尔的贡献 34 十二、 股东会权利 37 十三、 股东(大)会 38 十四、 股东权利 39 十五、 股东 43 十六、 项目简介 48 十七、 公司简介 52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3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54 十八、 法人治理 54 十九、 SWOT分析说明 64 二十、 发展规划 71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纵观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十三五”时期,南通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 从国际环境看。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全球经济贸易增长乏力,保护主义抬头,外部环境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 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特别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展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唱响,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同并进,这为南通经济社会发展既提供了重要契机,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十三五”时期,我市发展既面临风险挑战,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总体来看,机遇大于挑战。 从机遇看。一是多重国家战略叠加效应集中释放。“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全面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江苏沿海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积极对接上海自贸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和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为南通深入推进跨江融合发展拓展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二是重大改革发展平台活力竞相迸发。全面推进陆海统筹发展综合改革试点,着力打造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加快推进沪苏通融合发展,为南通深入实施陆海统筹、江海联动发展战略提供了强大动力。三是国家重要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功能不断完善。随着沪通铁路等一批重大工程的建成,南通将成为国家沿江沿海大通道互联互通的重要节点,为在更大范围内集聚发展要素、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提供了有力支撑。 从挑战看。我市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一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创新能力不强,发展方式粗放,产业层次和附加值率不高,经济结构调整任务艰巨。二是城乡区域发展不够均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收入差距仍然较大,贫困人口尚未消除,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社会保障支出压力加大,人口老龄化加剧,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三是资源约束趋紧,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亟待提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四是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社会建设和治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总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是南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期、陆海统筹江海联动的黄金发展期、全面深化改革开发开放的攻坚突破期。呈现如下阶段特征: 1、创新与改革并重,不断释放发展动能。“十三五”时期,创新驱动将成为南通发展的主动力,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上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大支撑。改革开放将成为主要的发展源泉,全面深化陆海统筹综合改革将取得阶段性成果,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为更好发展提供强大活力。 2、扩量与提质并重,不断深化江海联动开发。“十三五”时期,实现建设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阶段性目标,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扩大总量,壮大实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是适应和引领新常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必须加快江海联动开发,推动结构转型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一批重要的增长点。 3、城镇与农村并重,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十三五”时期,推进新型城镇化,为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既是拓展发展空间的需要,也是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快形成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提升中心城市首位度,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形成城镇化发展新模式。 4、资源与生态并重,不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十三五”时期,南通进入新一轮黄金发展期,面临较多资源瓶颈制约,对优化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出更高要求。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既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民生幸福的保障。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更大力度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5、民生与法治并重,不断加强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十三五”时期,是南通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有更多期盼。发展民生利于社会和谐,加强法治利于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公共服务,建设法治南通,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为民生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 抗原抗体应用场景 抗原(antigen,Ag)指能够刺激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应答,并能与免疫应答产物抗体和致敏淋巴细胞在体外结合,发生免疫效应(特异性反应)的物质。抗原分子表面的有限部位能与抗体分子结合,称此部位为抗原决定簇(antigendeterminant)或表位(epitope),一个抗原可以拥有多个抗原决定簇。16抗体(antibody)也叫免疫球蛋白(immunoglobulin),是一种能特异性结合抗原的糖蛋白。其基本结构呈Y字型,一个抗体分子上的两个抗原结合部位是相同的,位于两臂末端称抗原结合片段(antigen-bindingfragment,Fab)。抗体是体外诊断的核心原料,其应用根据技术平台和检测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主要的应用平台有放射免疫分析、酶联免疫分析、化学发光免疫分析、胶体金侧向层析、荧光免疫侧向层析、免疫比浊、蛋白免疫印迹、免疫组化和直接酶联免疫分析等。抗原抗体反应由于具备特异性、可逆性、最适比例和敏感性等特点被广泛用于以免疫反应为基本原理的诊断试剂中,同样这些性能也是试剂生产商对原材料性能考量的重要指标。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 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 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 “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 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 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 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 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 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 (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 1、请求权的强化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 2、自行召集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 3、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 (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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