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特色食品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分析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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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生态特色食品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分析 生态特色食品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分析 目录 一、 项目基本情况 2 二、 信息披露制度 4 三、 信息披露 9 四、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12 五、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 15 六、 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制度 18 七、 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探索 20 八、 产业环境分析 23 九、 守好生态发展底线,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25 十、 必要性分析 28 十一、 公司基本情况 28 十二、 法人治理结构 30 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 44 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 46 十五、 组织架构分析 48 劳动定员一览表 49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投资人 xxx投资管理公司 (二)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 (三)项目选址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64.00亩。 (四)项目实施进度 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 (五)投资估算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9961.3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048.9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40%;建设期利息407.2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4%;流动资金3505.1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56%。 (六)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19961.34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投资管理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1649.32万元。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8312.02万元。 (七)经济评价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438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7995.64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4221.66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3.45%。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92年(含建设期24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1830.87万元(产值)。 (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42667.00 约64.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68745.75 容积率1.61 1.2 基底面积 ㎡ 27306.88 建筑系数64.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247.00 2 总投资 万元 19961.34 2.1 建设投资 万元 16048.91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13931.13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1717.83 2.1.3 预备费 万元 399.95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407.29 2.3 流动资金 万元 3505.14 3 资金筹措 万元 19961.34 3.1 自筹资金 万元 11649.32 3.2 银行贷款 万元 8312.02 4 营业收入 万元 438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37995.64 "" 6 利润总额 万元 5628.88 "" 7 净利润 万元 4221.66 "" 8 所得税 万元 1407.22 "" 9 增值税 万元 1462.34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175.48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3045.04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10762.03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21830.87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6.92 含建设期24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13.45%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394.86 所得税后 二、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两种模式。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1、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体、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 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看,它们大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类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持续性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 3、强制性 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尽管如此,它依然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4、权利与义务的单向性 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1、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此期间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在采取注册制的发行审核制度下,发行和上市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即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程序来看,如果发行人希望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一般都要求发行公司在公布招股说明书之前,必须取得证交所的同意。该招股说明书由于完备的内容与信息披露,成为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核心。而上市公告书在许多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并非必然的程序之一。许多市场中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告书。 2、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也称持续阶段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所要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又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①中期报告。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③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临时报告包括以下三种:重大事件报告、收购报告书与公司合并公告。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信息具有外部性、垄断供给、不对称性特点,信息使用者借助于信息披露制度等获得所需的信息,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使得信息供求矛盾依靠非市场因素来调节。信息披露制度是外部调节机制的一部分,这一机制有助于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与信息需求者期望之间的差距,改善信息质量。 具体来说,信息披露制度有三方面的作用: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使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做出科学决策。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等行为的发生。②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在信息公开披露的情况下,经营者受到证券市场的强大约束,大大降低了其滥用权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许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都是与股价挂钩的,典型形式即股票期权。而信息披露(特别是在公司业绩较好时)有助于提升股价,加大对经营者的激励。当然,这种做法是一柄双刃剑,也有经营者为了高收入而操纵信息披露的。③信息披露促进了控制权市场的发展。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充分、准确的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助于收购者获得更多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就可能会影响收购的正常进行。 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信息披露会导致股价下跌,增加公司收购的可能性,促进控制权的优化配置。 三、 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中存在道德风险(如操纵财务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它们会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外部中小股东)造成利益损害。而信息披露正是纠正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质量,并使证券市场逼近最优效率状态,同时,它还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从实践中看,全球各国普遍越来越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理论上而言,公司并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动力。原因有二:①公司管理层缺乏主动披露的激励。公司的信息公布会使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等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使潜在收购者更容易对公司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收购时机,减少收购风险和收购成本。如果披露的信息是公司的坏消息,会影响管理层在经理市场的形象,也会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甚至导致股价大幅度下跌,公司被恶意并购。②信息披露是有成本的(根据信息经济学,信息的供给存在信息成本)。在信息披露公开化的情况下,还容易出现争执和分歧,甚至引起股东诉讼。这就是信息披露的外部性。因此,各国大多采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式(部分国家辅以自愿性披露)。但是,即使是在强制性披露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是有一定的披露弹性,如披露程度的详略、披露时间的迟早、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等。 (二)信息披露的价值 信号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质量较好的公司有较高标准的公司治理信息。 公司治理好的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公司绩效信息。管理当局为降低股东和债权人的疑虑,主动披露信息作为信号,以传递其并未产生支出偏好或偷懒行为而降低公司价值的信息,进而解除代理责任或获得市场资源。信号功能在于,从多个方面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公司状况的信息。通过直接披露的信息,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结构、股利政策、会计政策选择等,判断公司价值、公司破产可能性、会计政策稳健性等。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反映公司价值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信号的显示功能就会对公众发出警告。 公司披露信息的动力在于获得资源的低成本,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ParthaSengupta(1998)研究认为,债权人和承销商在预测企业的拖欠风险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信息披露政策。信息披露质量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季报、年报的详细和明晰程度,能否获取公司管理层与财务分析师的讨论结果,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的频率等。实证发现,当公司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表现较好时,公司债务的筹资成本较低。债权人和承销商评价拖欠风险的因素之一是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当公司过去的信息披露质量较高时,债权人和保险商认为公司隐瞒不利信息的可能性很低,因而要求的风险报酬也更低。当公司面对的市场不确定性越大时,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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