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航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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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惠州市惠航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盖章) : 惠州市惠航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惠州市惠航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2210-441305-04-05-491599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建设地点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西坑永光村蕉光地段西坑工业园壹麟宝洁 公司厂房第 4 栋 1-2 楼厂房 地理坐标 (东经 114 度 23 分 3.412 秒, 北纬 23 度 0 分 48.08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3823 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77-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 造 382 建设性质 团新建 (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 总投资 (万元) 300.00 环保投资 (万元) 18.00 环保投资占比 (%) 6.00 施工工期 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团否 是: 用地 (用海) 面积 (m2 ) 2523.38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无 1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 、与《惠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 对照惠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项目位于仲恺潼湖流域重点管控单元,管控 单元编号 ZH44130220006。项目与仲恺潼湖流域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 分析见下表。 表 1 项目与仲恺潼湖流域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性 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 保护红线面积 2251.531 平方公里, 占全市陆 域国土面积的 19.84%; 一般生态空间面积 1184.678 平方公里, 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 10.44%。全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1416.609 平方公里,约占全市管辖海域面积的 31.30%。 项目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惠西坑永 光村蕉光地段西坑工业园壹麟宝洁 公司厂房第 4 栋 1-2 楼厂房,项目用 地属于工业用地, 不涉及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 护的敏感区域, 符合生态红线保护 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①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国考、省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达到省下达的考 核要求,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县级以上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 保持在 100%,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水质得到进一步保障;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 完成省下达的任务。②大气环境质量继续位居 全国前列 。PM2.5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等 主要指标达到“十四五”目标要求,臭氧污染得 到有效遏制。③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率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十四五”目 标要求。 项目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 经惠州 市第七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对 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 不会突破当 地水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 处理后排放, 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影响较小, 不会突破大气环境质量 底线。 项目不存在土壤污染途径, 不会突 破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绿色发展水平稳步提升,资源 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 。水资源 、土地资源、 岸线资源等达到或优于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 和强度控制目标 。①水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 高 。用水总量 、万元 GDP 用水量及万元工业 增加值用水量下降比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 系数等指标达到省下达的控制指标。②土地资 源集约化利用水平不断提升。耕地保有量、永 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 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严格落实 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③能源 利用效率持续提升,能源结构不断优化。能源 (煤炭) 利用上线目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 标 、煤炭消费控制指标 、单位 GDP 能耗下降 比例等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 控制指标,碳达峰工作严格按照省统一部署推 进。 项目不属于高耗水产业, 冷却水循 环使用; 根据《惠州仲恺高新区西 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用 地为工业用地, 项目建设符合用地 规划; 项目使用电能, 不使用煤炭 等高污染燃料。 符合 2 区域 布局 管控 1- 1.【产业 /禁止类】 除国家产业政策规 定的禁止项目外, 还禁止新建农药 、铬 盐 、钛白粉生产项目, 禁止新建稀土分 离 、炼砒 、炼铍 、纸浆制造 、氰化法提 炼产品 、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 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严格控制新建 造纸 、制革 、味精 、电镀 、漂染 、印染、 炼油 、发酵酿造 、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 及使用含汞 、砷 、镉 、铬 、铅为原料的 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 本项目从事新能源汽车电路插座生 产, 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 不属于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 不 属于管控单元禁止新建的项目, 也 不属于管控单元严格控制的项目。 符合 1-2.【产业/限制类】严格限制化工、包装 印刷 、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 目。 本项目从事新能源汽车电路插座生 产, 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 不属于 管控单元严格限制的化工 、包装印 刷 、工业涂装等项目。 符合 1-3.【生态/限制类】生态保护红线执行《关 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 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中的准入要求, 红 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 人为活动, 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 、 生产性建设活动,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前提下,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 仅允 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 动。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不在生态 红线范围内。 符合 1-4.【生态/限制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 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 在不影 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 还可开展国 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 设, 以及生态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 、村 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不在生态 红线范围内。 符合 1-5.【水/禁止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 潼湖镇东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龙溪镇 东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 进行管理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 、改 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或者关闭 。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须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除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 应当尽量避让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经组织论证确 实无法避让的, 应当依法严格审批。 对照《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 整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粤府函〔2014〕 188 号) 和《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部分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 〔2019〕270 号,项目所在地不属于 惠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1-6.【水/禁止类】禁止在东江干流两岸最 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废 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 已有的堆放场和 本项目从事新能源汽车电路插座生 产, 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 不属于 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 符合 3 处理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1-7.【水/禁止类】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 畜禽养殖业。 本项目从事新能源汽车电路插座生 产, 不从事畜禽养殖。 符合 1-8.【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 点管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 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 、涂料 、清洗 剂 、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项目, 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本项目从事新能源汽车电路插座生 产, 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 不属于 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 也不属 于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 、 涂料 、清洗剂 、胶黏剂等高挥发性 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 符合 1-9.【土壤/限制类】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 点区新建 、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 应 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 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 。强化涉重 金属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从事新能源汽车电路插座生 产, 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 不属于 重金属排放项目。 符合 能源 资源 利用 2- 1.【能源/鼓励引导类】鼓励降低煤炭消 耗 、能源消耗, 引导光伏等多种形式的 新能源利用。 本项目生产使用电能。 符合 2-2.【能源/综合类】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 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 区范围。 本项目生产使用电能, 不使用高污 染燃料。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3- 1.【水/限制类】单元内纺织染整、金属 制品 (不含电镀 、化学镀 、化学转化膜 等工艺设施)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食 品制造 (含屠宰及肉类加工, 不含发酵 制品) 、饮料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 品制造业等行业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执行《淡水河 、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 ( DB 442050-2017) 和广东省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DB44/26-2001) 的较严值。 本项目注塑工序为间接冷却, 冷却 水循环使用, 不外排生产废水。 符合 3-2.【水/限制类】单元内污水处理厂严格 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891 8-2002) 一级标准 A 标准及 《淡水河 、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 DB44 /2050-2017) 中较严值。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惠州市第七污 水处理厂处理, 污水处理厂尾水排 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一级标 准 、《淡水河 、石马河流域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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