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a芯片公司董事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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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LoRa芯片公司董事会 LoRa芯片公司 董事会 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项目基本情况 2 二、 公司概况 5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6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6 三、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6 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0 五、 监事会制度 21 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 23 七、 经理机构的地位 25 八、 股东机构股东概述 31 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39 十、 产业环境分析 43 十一、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客户壁垒 45 十二、 必要性分析 45 十三、 法人治理 46 十四、 SWOT分析说明 59 十五、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68 劳动定员一览表 68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投资人 xx投资管理公司 (二)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 (三)项目选址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99.00亩。 (四)项目实施进度 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 (五)投资估算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45574.8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4766.9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29%;建设期利息451.9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9%;流动资金10356.0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72%。 (六)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45574.89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投资管理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7128.24万元。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8446.65万元。 (七)经济评价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1039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84342.50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4302.85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4.78%。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25年(含建设期12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7404.32万元(产值)。 (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66000.00 约99.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125006.11 容积率1.89 1.2 基底面积 ㎡ 39600.00 建筑系数60.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326.04 2 总投资 万元 45574.89 2.1 建设投资 万元 34766.92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29194.26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4767.75 2.1.3 预备费 万元 804.91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451.94 2.3 流动资金 万元 10356.03 3 资金筹措 万元 45574.89 3.1 自筹资金 万元 27128.24 3.2 银行贷款 万元 18446.65 4 营业收入 万元 1039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84342.50 "" 6 利润总额 万元 19070.46 "" 7 净利润 万元 14302.85 "" 8 所得税 万元 4767.61 "" 9 增值税 万元 4058.66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487.04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9313.31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31746.91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37404.32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5.25 含建设期12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24.78%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17873.13 所得税后 二、 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 2、法定代表人:宋xx 3、注册资本:134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1-6-13 7、营业期限:2011-6-13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资产总额 17803.80 14243.04 13352.85 负债总额 8623.32 6898.66 6467.49 股东权益合计 9180.48 7344.38 6885.36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63577.13 50861.70 47682.85 营业利润 14982.77 11986.22 11237.08 利润总额 13398.03 10718.42 10048.52 净利润 10048.52 7837.85 7234.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048.52 7837.85 7234.93 三、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征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以外,还可以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大得多。《公司法》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就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缺位的状况,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两种方式:其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三,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既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的职权,也是两个机构的义务。章程是一个公司设立、运行和终止过程中对公司及重要参与人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总协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可见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全体股东。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即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履行由资人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于法有依。《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部分来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其意思表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基本一致,可以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职权;另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多,种类复杂,级别不同。在现有的资源条件,,完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股东的职责实在是杯水车薪,适当地将部分权力下放给董事会,是解决出资人履行职责问题的替代机制之一。当然,由于章程的内容关系到公司日后的正常运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行最后把关,即拥有对董事会制定章程的批准权,这也是合理配置权力、相互制衡的需要。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身份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来自两个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是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体现,正如同在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一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享有对董,鑫成的任免权。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归根结底是一国的全体国民所有。既然属于全体国民,则国有独资公司实质的股东应为全民。对于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国民,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责任;对于有机会参与公司经营的国民,就有权以更加直接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职工就是后一群体,所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公司管理是国有独资公司全部资产国家所有性质的更深层次体现。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职主是人力资本投入者,他徇同公司的债权人、高级管理人一样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其利益得失与公司经营成败息息相关。尤其在承担较多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与公司的关系更加特殊。因此,强制要求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是符合我国实际和国际公司法理论发展趋势的。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与任期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职工董事则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可以根据需要设或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也可以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但他们只能在不存在竞业的经济组织中兼职,以免其工作与本公司发生竞争或损害本公司的利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国有独资公司往往根据需要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包括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诸如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法人股东需要委派代表参加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或被任命为经理,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也可能设立几个国有独资公司或其他企业。依国际惯例,应当允许某个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同时担任关联企业的董事或经理,但一人不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成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董事会需要由一定的成员组成以保证公司的蓝常运营。《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尺,这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选定的人数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为单数,但《公司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即董事会成员可以为偶数。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住。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要使其在董事会的运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对其职权进行规定。当然,规定其职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地予以规定。《公司法》采取了列举的模式规定了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要辅助董事长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而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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