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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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常用涉税事项办理标准 人一、开业登记 3 申二、停业登记 8 申三、复业登记 8 人四、变更税务登3己(申变更法人代表) 9 申五、重新税务登记 10 申六、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11 人七、遗失补证 12 申八、注销税务登记 12 申九、企业票管员核定申请 14 申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5 申十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 16 申十二、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 17 申十三、纳税人纳税定额申请审批 17 申十四、企业冠名发票申请 18 ◊十五、发票挂失声明申请 19 ◊十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20 ◊十七、发票核定管理(初次购票申请) 21 ◊十八、发票核定管理 22 ◊十九、发票核定管理(数量核定) 23 ◊二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24 申二十一、禁止供应发票解除 28 申二十二、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28 ◊二十三、防伪税控设备丢失补办申请 29 ◊二十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0 ◊二十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32 ◊二十六、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32 ◊二十七、营业税纳税人申报 33 ◊二十八、企业所得税申报 34 ◊二十九、个人所得税申报 35 ◊三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 36 ◊三十一、房产税申报 37 ◊三十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7 ◊三十三、土地增值税申报 38 ◊三十四、车船税申报 38 ◊三十五、印花税申报 38 ◊三十六、认证 39 ◊三十七、报税 39 ◊三十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 40 ◊三十九、《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领购 41 ◊四十、普通发票领购 41 ◊四十一、税控发票领购 42 申四十二、建筑安装发票代开 43 申四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3 ◊四十四、普通发票代开 44 申四十五、运输业发票代开 45 ◊四十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7 人四十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已抄报税证明 47 申四十八、境内企业利润分配证明申请 48 ◊四十九、纳税证明开具 48 申五十、非贸易付汇税务证明 49 ◊五十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建筑安装业务 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 50 申五十二、福利企业退减税类型认定-增值税即征即退 52 申五十三、福利企业退减税类型认定-营业税减征 53 申五十四、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溢交退税 53 申五十五、误征误交退税 54 申五十六、旧货及旧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54 申五十七、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5 申五十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56 申五十九、各部门联系电话 57 ◊为“全区通办”事项 人为集中办理事项 申为其他事项 一、开业登记 (一) 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 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 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 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 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 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 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 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 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 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 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 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 (10)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 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 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 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 承诺书。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 表格: (1)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 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 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 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 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 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 (7) 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 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 承诺书。 3. 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 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 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 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 合法证件复印件; (6)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 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 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 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 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 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 承诺书。 4. 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 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 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 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 合法证件复印件; (6)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 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 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 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 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 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 承诺书。 5. 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临时个体登记、外国承包商 等): (1) 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登记不需提供);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 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 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 承诺书。 6. 个体经营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 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 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 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 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 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 )承诺书。 (三)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 办理部门: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市税务局或区税务局 二、停业登记 (一) 办理条件 1. 实行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 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 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 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税 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需要停业的 (1) 《发票购用印制簿》; (2) 《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 (3) 《空白发票缴销表》; (4) 停业一个月以上的,主管税务所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 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5)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 需要延长停业的 (1) 《停、复业报告书》; (2)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 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 三、复业登记 (—*)办理条件: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二)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复业单证领取表》; 2. 《申请复业报告》; 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 发票领购簿; 5.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 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 四、变更税务登记 (一) 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 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 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 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的除个体加 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外无需提 供) 5.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涉及 变动的需提供) 6. 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涉及变动的需提 供) 7.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8. 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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