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借款合同12篇 典当质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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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借款合同12篇 典当质押借款合同   下面是我编写的典当借款合同12篇 典当质押借款合同,供大家品鉴。 典当借款合同1  一、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该规定,实践中主合同内容任何变化只要未经保证人同意就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交易成本上看也是不合理的。主合同的变化对保证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不等于说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只要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责任。对于主合同内容变化应当作具体分析,有些变化对保证人并没有不利影响,有些变化甚至有利于保证人,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同意免除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等。即使主合同的有些变化会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保证人只对加重其责任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否定了《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主合同变更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影响,重点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是否超出了保证人所承诺的保证范围。   二、《担保法》第24条特别规定   《担保法》第24条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取消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担保法》的法律效力高,但《担保法》司法解释时间在后,造成司法实践中《担保法》第24条特别规定在实践中有无效力争议不断。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利益,加强对保证人的制约,在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文本中会有这样的条款“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或者“主合同内容的一切变更视为已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达到即使主合同内容变更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目的。有专家认为,这种约定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对加大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是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首先,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与书面同意有本质的区别。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是在发生抗辩权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限制处分行为,这显然与“经保证人同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同意”仅指主合同内容变更时得到保证人同意或主合同内容变更后得到保证人追认。从举证证明的角度看,采用书面同意的形式对债权人更为稳妥。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实践中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通常保证合同由债权人提供,而保证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上述例举的几种条款的表述内容明显加重保证人责任,如果这种约定合法有效,那么会无限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   三、典当借款实践中注意事项   在典当借款业务中,对于典当借款合同的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同意,这作为典当业务规范应深入业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其次对于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变化不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对变更后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不宜作为典当行在典当借款合同变更时不要求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理由。司法实践中对此条款效力见仁见智,典当行业务人员应谨慎小心办理为妥。 典当借款合同2  甲方: 证件号码:   乙方:   乙方与客户 于20xx年 月 日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后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将上述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甲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转让《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并转让对应的房地产抵押权,甲方同意受让债权,该笔债权包括本金人民币(大写) 及项下产生的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承诺   甲方承诺:甲方具有受让本协议约定转让的债权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完全知悉该业务的全部法律关系,甲方已经详细了解了乙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本协议签订后。   乙方承诺:   1、乙方与当户 之间的房产抵押真实办理,未经甲方同意,不能解除上述抵押登记(遇不可抗力需与甲方积极商讨,并妥善解决)。   2、业务结束后,乙方协助办理解押手续。   三、甲、乙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如有违约行为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山东省青岛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甲、乙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及电话: 通讯地址及电话: 典当借款合同3  典当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当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向乙方发放当金。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订立本典当借款合同。   第一条: 典当金额、利率、综合费率、期限如下:   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利率___﹪/月;综合费率___﹪/月;期限___个月,由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乙方应按当票约定的典当期限归还全部当金本息、综合费用。   第三条:利息及还款方式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可根据国家调整利率的规定,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乙方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当金由取得甲方认可的财产抵押或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或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乙方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六条: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即为绝当。绝当物品由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   第七条:乙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应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第八条:绝当后,甲乙双方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应取得同意后由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以下任何一项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当金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 乙方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义务性条款的;   2. 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情形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   3. 依据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出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委托甲方向其家庭、单位、级有关部门了解其资金、收入、财产、信用、社会表现等资信情况,并授权甲方向征信机构提供其信息和对外披露其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凡按乙方地址邮寄的各种函件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执__份,乙方执__份,_________________执__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典当借款合同4  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房借字第()号   当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用等直接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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