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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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标准 (2022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 4 3.2 评价内容及评价方法 4 3.3 控制项 6 4 建筑与小区 10 4.1 场地与环境评分项(40分) 10 4.2 LID设施评分项(55分) 11 4.3 运维制度评分项(5分) 13 4.4 加分项(10分) 14 5 工业厂区 15 5.1 场地与环境评分项(45分) 15 5.2 LID设施评分项(50分) 16 5.3 运维制度评分项(5分) 20 5.4 加分项(10分) 20 6 道路与广场 21 6.1 场地与环境评分项(47分) 21 6.2 LID设施评分项(48分) 22 6.3 运维制度评分项(5分) 25 6.4 加分项(10分) 26 7 城市公园 27 7.1 场地与环境评分项(60分) 27 7.2 LID设施评分项(35分) 29 7.3 运维制度评分项(5分) 32 7.4 加分项(10分) 33 附录A 不透水下垫面受控面积汇总表 34 附录B 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植物目录 35 本标准用词说明 45 引用标准名录 46 条文说明 48 III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市域内新建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 1.0.3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以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和现场测试的方式,对各建设项目进行评价。 1.0.4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海绵城市理念进行开发建设并达到相关海绵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项目类型包括建筑与小区、工业厂区、道路与广场、城市公园等。 2.0.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占年均降雨总量的百分比。 2.0.3 低影响开发(LID) low impact development 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来尽量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不发生改变的一种城市雨水管控模式,可有效缓解城市开发过程中不透水面增加引起的雨水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的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0.4 下凹式绿地 sunken greenbelt 低于周边地面或道路路面,深度介于50-200mm之间,可用于调蓄和下渗雨水的绿地,如雨水花园、雨水塘、雨水湿地等。 2.0.5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绿地率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6 下垫面 underlying surface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 2.0.7 生物滞留设施 bioretention cell 通过土壤、植物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和去除雨水径流中的污染物的设施,包括为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等。 2.0.8 绿色屋顶 green roof 在高出地面以上,与自然土层不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由覆土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绿化体系。 2.0.9 透水铺装 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和滞留雨水的地面铺装,包括透水砖、透水水泥混凝土、透水沥青、嵌草砖、鹅卵石和碎石等铺装。 2.0.10 雨水塘 rainwater wetpond 具有雨水调蓄和净化功能的水塘,雨水作为其主要补充水源。 2.0.11 雨水湿地 rainwater constructed wetland 通过土壤、水生植物和微生物等联合作用净化雨水的湿地系统。 2.0.12 植草沟 grass swale 具有收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功能的种有植物的地表沟渠,可用于衔接其他各单项设施、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 2.0.13 雨水调蓄池 rainwater storage tank 一种雨水收集设施,可建造于城市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的下方,可起到延缓雨水洪峰、循环利用雨水、避免初期雨水对承受水体的污染等作用。 2.0.14 污染区 contaminated area 对于地表污染严重的场所,或环保部门经环境影响评价后要求进行事故及消防水应急收集处理、初期地面雨水收集处理、厂区雨水事故应急处理等环境突发应急措施的场所。 16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评价标准以建筑与小区、工业厂区、道路与广场、城市公园为评价对象。 条文说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根据其工程属性可分别按建筑与小区、工业厂区、道路与广场、城市公园四类进行评价,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3.1.2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进行。 条文说明:关于本标准的评价时序。根据《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加强海绵城市相关设计内容审查的通知》(渝规资〔2019〕1226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时其建设程序应合法且完整,应完成规划审批、初设审查、施工图审查、重大变更审查、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及海绵专项验收等工作。 3.1.3 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总体控制目标并进行目标分解,选择适宜于本地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体系、设备和材料,按照评价要求提交相关支撑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条文说明:对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海绵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把握建设规模、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评价要求提交佐证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文件、有关数据的相应分析、测试或证明材料等。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2 评价内容及评价方法 3.2.1 根据各类评价对象的特点,每类评价对象的评价内容包括场地与环境、LID设施、运维制度三个方面。 条文说明:关于各类建设项目的评价内容。基于建设项目的建设要素进行划分,评价内容包括环境与场地、LID设施、运行制度三个方面。 3.2.2 各类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包括统一的控制项、各自的评分项和各自的加分项。控制项是评价对象必须满足的条件,评分项是评价对象得分的条件,加分项是评价对象得分的可选条件。 条文说明:各类评价对象的控制项为必须满足的要求,评分项为常用技术要求,加分项为鼓励项目采用值得推广的海绵相关技术而设定。 3.2.3 控制项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各类评价对象评分项满分为100分,加分项满分为10分。 条文说明:控制项是评价对象的必备条件,具有否决的强制性;评分项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带“()”的分值表示该评价条文得分为其中之一,不能累加。 3.2.4 各类评价对象的评价总得分按式3.2.4计算: S=W1+W2+W3+W4 (3.2.4) 式中:S—各类评价对象的总得分; W1—场地与环境的得分; W2—LID设施的得分; W3—运维制度的得分; W4—加分项的得分。 条文说明:关于评价对象的评价总得分的具体计算方法。评价总得分由评价对象的三方面评价内容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组成。 3.2.5 各类评价对象的评价内容场地与环境(W1)、LID设施(W2)、运维制度(W3)得分按式3.2.5计算: Wi=(∑Aj/∑Bj)×Ci (3.2.5) 式中:Wi—某类评价内容的得分; Ci—某类评价内容评分项的总分值; Aj—某类评价内容参评子项的实际得分; Bj—某类评价内容参评子项的总分值。 条文说明:关于评价内容中场地与环境(W1)、LID设施(W2)、运维制度(W3)三个方面得分的具体计算方法。某类评价内容应按参评条文实际得分A与参评条文总分值B的比值,再乘以评价内容评分项的总分值进行计算,对于LID设施实际得分(W2)不应低于LID设施评分项总分值(Y2)的30%。例如:海绵城市建设强调因地制宜,因此不强制参评的LID设施的多类性,当某评价对象的评价内容LID设施中无某项具体设施,该项具体设施可不参评,该具体设施的分数也不计入LID设施参评总分值。 3.2.6 加分项(W4)得分按评分项所得分值累加求和,并计入式3.2.4中。 条文说明:关于加分项得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加分项依据评分项得分后累加求和,并计入评价对象的总得分中。 3.2.7 各类评价对象符合下列要求,视为通过评价: 1 控制项必须满足; 2 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上。 条文说明:关于评价对象评价是否通过的规定。控制项和得分项两个条件均达到要求视为通过,若评价内容的某项控制项不满足要求,即评价不通过。 3.3 控制项 3.3.1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指标应符合海绵专项规划或国家和地方海绵城市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符合规划) 条文说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其设计文件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等海绵指标应符合规划管控指标或相关批复要求。我市主城区已统一编制海绵专项规划,大部分区县也均已编制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被评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国家和地方海绵城市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当被评项目所在地块无海绵城市相关指标要求时,应满足市工程建设标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50/T-292-2018中表4.2.1对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相关要求。 3.3.2 场地内存在内涝风险的应有可靠的内涝整治措施,场地内竖向布置及LID设施溢流装置应合理。(内涝防治、竖向布置、溢流能力) 条文说明: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1.0.4A条“雨水综合管理应按照低影响开发理念采用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防治内涝灾害”相关规定,海绵城市建设应统筹LID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采取可靠的防涝措施保证排水安全,在内涝设计重现期内不得出现内涝积水。 场地内排水管网的排水能力应不小于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雨水量,竖向布置和径流组织应能保证雨水的收集和排放,有效引导雨水进入LID设施内,防止径流雨水对环境的污染破坏。 溢流设施可排出进入LID设施的超标雨量,防止对其中土壤或植物的过度冲刷,保障LID设施的正常运行。设施的溢流口顶标高应低于周边场地100mm以上,且排水能力不得小于设计重现期流量的1.5倍,连接LID设施溢流口的排水管其排水能力应不小于溢流口排水量。LID设施对雨水的控制能力受设施的结构制约,当雨水量超出设施处理能力时就会产生溢流,超量部分雨水需要迅速排放以免造成服务区域内涝,形成安全隐患。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4.7.1A条“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倍”相关规定,为防止LID设施的溢流口被植物落叶和杂物堵塞,将溢流口排水能力提高到不小于计算流量的1.5倍,是必要措施。 3.3.3 场地内雨水入渗不应损害周围建筑物、边坡、支挡等结构的安全性能。(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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