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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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与设计标准 征求意见稿2022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3.1 总体要求 5 3.2 目标和指标 5 4 规划 9 4.1 一般规定 9 4.2 区域流域 11 4.3 城市 13 4.4 片区 16 5 项目设计 24 5.1 一般规定 24 5.2 总体设计 24 5.3 设计计算 26 5.4 居住、公建、商服、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 30 5.5 道路与交通 32 5.6绿地与广场 35 5.7河湖水系 37 5.8市政排水设施 39 6 设施设计 41 6.1 一般规定 41 6.2 渗 41 6.3 滞 45 6.4 蓄 48 6.5 净 49 6.6 用 50 6.7 排 50 附录A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汇总表 52 本标准用词说明 55 引用标准名录 56 附:条文说明 58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城市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和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工程设计。 1.0.3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通过全面论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1.0.4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与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 2 术语 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0.2 下垫面 underlying surface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绿地、水面等。 2.0.3 源头减排 source control 雨水降落下垫面形成径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统之前,通过渗透、净化和滞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径流产生、减排雨水径流污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 2.0.4 过程控制 process control 通过雨污水管网、泵站、调蓄池等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结合实时模拟预测,优化闸阀、孔口、堰门、处理单元设施和设备的调度控制,实现通过削峰、错峰、减少溢流污染频次,发挥管网、调蓄池、泵站和污水厂等排水设施的最大调蓄和处理功能,最终达到相应的内涝防治和污染控制目标。 2.0.5 系统治理 systematic treatment 通过河道整治、生态驳岸等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能力,以及生态补水等生态措施,联合源头减排和过程控制措施,系统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2.0.6 绿色设施 green infrastructure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设施。 2.0.7 灰色设施 gray infrastructure 传统的较高能耗的工程化排水设施。 2.0.8 渗、滞、蓄、净、用、排 infiltration, detention, retention, storage, treatment, utilization, discharge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功能分类,单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往往具有多种功能,设计参数应根据主要功能选取。渗: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补充地下水;滞:削减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实现错峰排放;蓄:调节、储存雨水径流;净:减少雨水径流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用:雨水资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排:雨水径流收集、转输、排放。 2.0.9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0.10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 annual urban diffuse pollution control ratio 在多年平均降雨条件下,雨水径流经过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作用,规划或设计范围内累计全年削减的径流污染物总量占全年雨水径流污染物总量的百分比。 2.0.11 设计降雨量 design rainfall depth 为实现一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用于确定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规模的降雨量控制值,一般通过当地多年日降雨资料统计数据获取,通常用日降雨量表示。 2.0.12 区域、流域 local, basin 区域指城市所在的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网络空间区域;流域指与城市有直接上下游降雨径流汇水或者因降雨径流水位变化引发的河道水体流动关系的连续自然流域空间范围。 2.0.13 片区 urban runoff research area 在城市范围内由一个或多个排水分区组成的具有降雨径流流动关系的空间范围,包含多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单元甚至一个或多个分区规划空间。 2.0.14 排水分区 catchment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 2.0.15 海绵空间 sponge space 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具有蓄滞、传输、净化雨水功能的蓝绿灰等空间的统称。 2.0.16 绿化屋顶 green roof 在高出地面以上,周边与自然土层不相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以及天台、露台上由植被层、覆土层和疏水设施构建的屋顶。 2.0.17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可渗透、滞留和渗排雨水并满足一定要求的地面铺装结构。 2.0.18 渗管/渠infiltration pipe/trench 具有渗透和转输功能的雨水管或渠。 2.0.19 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 facility 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留、渗滤、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2.0.20 渗透塘 infiltration pool 指雨水通过侧壁和池底进行入渗的滞蓄水塘。 2.0.21 湿塘 wet pool 具有雨水调蓄和净化功能的景观水体。 2.0.22 下凹式绿地sunken greenbelt, depressed greenbelt 低于周边汇水地面或道路,且可用于渗透、滞蓄和净化雨水径流的绿地。 2.0.23 植草沟grass swale 用来收集、输送、削减和净化雨水径流的表面覆盖植被的明渠。 2.0.24 雨水湿地 stormwater wetland 利用物理、水生植物和微生物等作用净化雨水的湿地。 2.0.25 植被缓冲带 vegetation belt zone 坡度较缓的植被区,经植被拦截和土壤下渗作用减缓地表径流流速,并去除径流中的污染物。 2.0.26 生态岸线 ecological bank 模仿自然岸线具有的“可渗透性”特点,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一般指河湖常水位与管理范围线之间的范围。 2.0.27 生态护岸 ecological protection of riparian 包括生态挡墙和生态护坡,指采用生态材料修建、能为河湖生境的连续性提供基础条件的河湖岸坡以及边坡稳定且能防止水流侵袭、淘刷的自然堤岸的统称。 3 基本规定 3.1 总体要求 3.1.1 海绵城市建设应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地形地貌对雨水径流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作用,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因地制宜利用绿色设施和灰色基础设施,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3.1.2 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建筑、风景园林、道路、排水、水利、环境等专业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3.1.3 城市化地区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作为城乡建设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应统筹城市涉水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用地竖向、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城市街区等各类专项规划。 3.1.4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在生态文明建设指导下,科学评估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近远期目标和指标,从区域流域、城市、片区三个尺度,提出涉水设施空间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3.1.5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应作为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在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指导下,应从项目立项开始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3.2 目标和指标 3.2.1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的确定应坚持“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原则,分析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多重需求,并充分考虑可达性。 3.2.2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包括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节约水资源。 3.2.3 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应符合建设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基础条件和主要问题合理确定,并应包括源头减排指标、过程控制指标和系统治理指标。 3.2.4 源头减排指标应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和源头径流峰值控制,宜包括源头雨污混接消除率、源头雨污分流改造率和硬化地面率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综合考虑降雨和径流特征、水资源情况、水环境情况、城市开发建设强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新建片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低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图3.2.4)所在区域规定的下限值,改建片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经经济技术比较后不宜低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 (图3.2.4)所在区域规定的下限值; 图3.2.4 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 2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宜结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径流污染特征等因素确定,新建片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宜小于70%,改建片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宜小于40%; 3 在雨水管渠及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新建项目不得超过开发建设前原有径流峰值流量,改扩建项目不得超过改造前原有径流峰值流量; 4 分流制排水系统应逐步推进源头地块雨污分流改造,并逐步消除源头雨污混接,实现“雨污分流”; 5 地块类新建项目硬化地面率应符合规划要求,改建或扩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应高于开发建设前。 3.2.5 过程控制指标应包括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合流制年溢流污染控制率、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集中收集率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有关规定取值; 2 合流制年溢流控制率或溢流频次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和《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应结合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网更新改造等工程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集中收集率; 4 应优先考虑通过区域内和区域间排水系统的合理调度实现过程控制指标,合流制区域应充分发挥雨水管渠、调蓄池、雨水泵站等市政排水设施的调蓄能力,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分流制区域应合理组织雨水排水,削减径流峰值,降低内涝风险。 3.2.6 系统治理指标应包括内涝防治重现期设计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面率、绿地率、水体生态岸线率、污水再生利用率、雨水资源利用率或雨水资源替代率等,并宜包括地下水埋深变化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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