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内涝防治技术标准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及符号 3
2.1 术语 3
2.2 符号 4
3 基本规定 6
4 设计计算 9
4.1 设计标准 9
4.2 计算方法 10
5 源头减排设施 18
6 排水管渠 20
6.1 地面雨水收集设施 20
6.2 排水管渠 22
7 排涝设施 24
7.1 一般规定 24
7.2 行泄通道 25
7.3 排涝泵站 28
8 调蓄设施 31
9 运行维护 34
9.1 一般规定 34
9.2 监测监控 35
9.3 日常运行维护 36
9.4 应急管理 37
10 施工与验收 40
附录A 内涝风险评估水力模型法 42
附录B 道路涝水行泄通道设计 45
附录C 设计案例 49
本标准用词说明 56
1 总则
1.0.1为有效防治城镇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结合山地城市特征,制订本标准。
【条文说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城市内涝日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重庆市2007年“7.17”、2009年“8.4”、2013年“6.9”等大暴雨致使中心城区及多个区县遭受洪涝灾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重庆市具有山地城市的典型特征,气候、水文、地形、地貌、地质等方面与国内其它城市特别是平原城市有一定的差异,内涝也有其独特性。重庆内涝点主要分布在下穿立交或地通道的最低点、局部低洼地、陡坡接缓坡处的道路和地块等处。重庆地形坡度陡,地表土壤覆盖层薄,强降雨时地面渗透容量有限,径流量大,雨水汇流时间短,容易引发局部内涝。
因此,基于重庆山地城市的自然条件和内涝特点,结合重庆市现有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状况,编制本标准以指导重庆市内涝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建设和维护。
【条文说明】重庆市市域范围包括重庆市主城都市区及管辖的各区县。其他山地城镇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山地城市内涝防治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内涝防治规划,且与其它专项规划相协调。
【条文说明】若项目所在区域暂未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可按本标准的内容执行。内涝防治系统作为综合性系统工程,其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等设施的建设涉及海绵城市、园林绿地、城镇排水、道路交通、河道水系和城镇防洪等多个领域,与各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可提升城市整体品质。
1.0.4 山城城市内涝防治系统的建设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国家和重庆市现行规范和标准包括《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 117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18)、《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50/T)、《山地城市室外排水管渠设计标准》(DBJ50T-292)、《城镇内涝防治系统数学模型构建和应用规程》(T/CECS64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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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及符号
2.1 术 语
2.1.1山地城市
指大部分土地分布于山地区域(地理学划分为山地、丘陵和崎岖不平的高原)的城市,它的城市形态和生境与平原城市不同。
2.1.2城镇内涝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雨水收集输送设施消纳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2.1.3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
用于防治城镇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组合成的总体。其中工程性设施包括雨水渗透、滞蓄、收集、输送、排放、利用的自然和人工设施,非工程性措施包括应对城镇内涝的预警、应急管理等。
2.1.4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用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对应地面积水深度、积水时间等不超过一定标准。
2.1.5 设计雨型
典型降雨事件中,降雨量随时间的变化过程。
2.1.6源头减排设施
包括绿色屋顶、透水路面、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设施。通过渗透、滞蓄和净化作用,削减峰值流量,实现雨水径流总量控制,削减径流污染。
2.1.7排涝设施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排出超过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的设施。主要包括水体、行泄通道、调蓄设施、排涝泵站等。
2.1.8调蓄设施
降雨期间调节和存储雨水的天然和人工设施,包括水体、绿地、广场、河道、调蓄池等。
2.2符 号
2.2.1推理公式法设计流量计算
F——汇水面积;
Q——雨水设计流量;
q——设计暴雨强度;
Ψ——径流系数。
2.2.2净雨量计算
As——有效渗透面积;
D0——截留和洼蓄量;
E ——蒸发量;
fc——稳定入渗速率;
fm——土壤入渗速率;
f0——初始入渗速率;
i ——设计降雨强度;
J ——水力坡降;
K——土壤渗透系数;
k0——衰减常数;
R0——净雨量;
Ts——渗透时间;
t —— 降雨历时;
tx——下渗时间;
Vi——渗透设施进水量;
Vs——渗透设施的有效蓄水容积;
Wp——渗透量。
2.2.3道路积水计算
h——雨水箅箅前积水深度
n0——粗糙度系数;
Q0——道路表面流量;
T——单一横坡路面积水宽度;
T'——复合横坡路面积水宽度;
W——雨水口宽度;
SL——边沟纵向坡度;
Sx——道路横向坡度;
Sw——边沟横向坡度。
2.2.4调蓄容量计算
Qi——调蓄设施上游进水流量;
Qo——调蓄设施下游出水流量;
V ——调蓄量或调蓄设施有效容积;
α ——脱过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建设项目应进行内涝风险评估,存在内涝风险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条文说明】城镇排水管渠系统通常用于应对较为频繁的降雨事件,设计重现期不高,排水能力有限,不一定能满足内涝防治重现期下的排涝需求。因此,为确保城镇安全,建设项目需要评估内涝防治重现期下的内涝风险。经评估有内涝风险时,应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涝措施,如透水下垫面改造、建设排涝设施、配置应急设备、采取应急管理等。
3.0.2新建项目内涝风险评估宜采用水力模型法,改、扩建项目宜采用水力模型和历史灾情评估相结合的方法。
【条文说明】内涝风险评估可采用历史灾情评估法或水力模型法(情景模拟评估法)。以SWMM动力波算法为代表的水力模型可模拟城市内涝时管道和地表的各种情景。通过模拟管道承压和地表溢流,对流域的产流及汇流过程进行水文计算,获得进入管道的流量过程线;将管道与地表连通进行水动力计算,结合地表地形特征,获得积水范围及地表积水深度等。
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新建防洪排涝设施时,可采用水力模型法评估内涝风险。但鉴于模型模拟的局限性,内涝区域对排涝设施改造时可采用水力模型和历史灾情评估相结合的方法。
3.0.3应根据积水时间、积水深度、地表径流流速以及所处区域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内涝风险等级,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内涝风险等级
划分标准
重要程度
积水时间t(h)
积水深度h
(cm)
内涝高风险
非中心城区
t>1.5
h>50(30)
中心城区
t>1.0
中心城区重要地区
t>0.5
住宅小区底层住户和工商业建筑物的一楼进水
内涝中风险
非中心城区
t>1.5
30(15)<h≤50(30)
中心城区
t>1.0
中心城区重要地区
t>0.5
内涝低风险
非中心城区
t>1.5
15(8)0<h≤30(15)
中心城区
t>1.0
中心城区重要地区
t>0.5
注: 1积水深度是指道路中至少双向各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限值;
2 括弧内数值为地面积水流速超过2m/s地区的积水深度控制要求;
3 积水时间、积水深度需同时满足。
【条文说明】城市内涝的危害程度不仅仅受积水水深和积水时间影响,还与内涝形成的流速有关。流速和水深对行人的稳定性和安全影响较大,表3.0.3以2m/s流速作为界线,对超过该流速的水深进行了限定。
城市内涝风险评估除表现积水时间、积水深度等基本情况外,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生成表达内涝风险结果的电子地图。
3.0.4新建项目不应出现内涝风险。存在高、中内涝风险的建成区条件受限时可分期改造,内涝风险消除前应配置应急设施。
【条文说明】高、中风险建成区受场地或经济等条件限制时,可分阶段降低风险等级,但应最终消除内涝风险,且在风险消除前配置必要的防涝应急设施。
3.0.5经评估存在内涝风险的项目应分析内涝成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方案。
【条文说明】影响城市内涝的因素有多种,低洼区域雨水口位置不合理、数量不够、排水管渠容量不够、落叶和垃圾堵塞雨水口或施工造成的雨水口和管渠损坏都可能引发内涝。因此需根据相关资料数据和现场调查,判定造成内涝的主要原因,有重点、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治内涝。
3.0.6山地城市内涝防治应贯彻从源头、中途到末端的全过程控制理念。
【条文说明】内涝防治不宜采取仅在末端加大行泄流量或仅提高排水管渠排水能力的措施,还应在源头和中途采取控制措施,全方位进行内涝防治。
3.0.7山地城市内涝防治应采取源头减排、管渠排水、排涝等工程性和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在内的综合措施,且与城镇防洪相衔接。
【条文说明】应对频率较小的超大暴雨,过度扩大防涝工程设施规模并不经济,可配合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共同达到内涝防治目的和要求。
洪涝灾害经常相伴发生,承担排洪功能的河道及水位对城区涝水及时排放有直接影响。因此山地城市的内涝防治应注重与防洪统筹。内涝防治设施可与水库、河道、堤防等城镇防洪设施衔接并协同管控,保证排水通畅;还可建立防涝与防洪联动监控,预警、应急机制,共享信息平台,有效应对暴雨洪涝灾害。
3.0.8内涝防治设施应便于维护管理,且不应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内涝防治设施的应设置方便维护管理的附属设施,保证必要的操作空间、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且不应含有危害公众健康的材料。
3.0.9区域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单个项目改建时,若区域内下游排涝设施的排涝能力富余,径流量可超过原有径流量,但应进行区域内涝校核,满足内涝防治标准。
【条文说明】区域整体改建时以径流量作为控制指标,但有些区域下游排水条件较好(例如临近水体或其他大型行泄通道),而项目受条件限制,径流量较难满足要求时,则可以充分利用下游排涝设施,满足区域内涝防治标准。
4 设计计算
4.1设计标准
4.1.1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人口密度、积水影响程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按表4.1.1的规定取值。
表4.1.1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年)
重现期 重要性
城区类型
一般地区
重要地区
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
50
100
其他主城都市区
30
50
其他区县
20
30
【条文说明】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系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其他主城都市区系指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铜梁区、潼南区、璧山区、荣昌区;其他区县(自治县)系指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垫江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4.1.2易涝点的雨水管渠宜提高设计重现期,可按表4.1.2的规定取值。
表4.1.2 易涝点雨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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