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合同合集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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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合同合集19篇 住房抵押合同第1篇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抵押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 为保障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号《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现经双方确认,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乙方依法享有所有权并经甲方认可的房产,其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位置: 2.房屋类型: 3.房屋构造: 4.建筑面积: 5.使用面积: 6.房屋买卖合同价格: 7.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 9.保险单编号: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1.上述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抵押担保的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应支付的罚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坚决、登记等费用均由乙方担负,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险种为该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 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未清偿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上述保险。如乙方中止上述保险,甲方有权代乙方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须无条件全部负责,并有义务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2.乙方须在办理完毕上述保险手续10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给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者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者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3.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应为甲方,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保险期限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及欠款还清为止。此外,保险单须订明保险公司在甲方的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付给乙方任何保险赔偿金; 4.保险单正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交由甲方保管; 5.乙方委托甲方为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承受保险赔偿金,并授权甲方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用于修理该抵押物毁损部分或者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项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6.如该抵押物出现毁损,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未还部分借款本息,且甲方有权先行抵扣保险赔偿金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偿还所有欠款尚有余额,余额及该抵押物归还乙方,本合同即告终止。在偿清所欠款项之前,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不解除。除上述外,该抵押物的毁损均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 7.如该抵押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的,则保险单下的赔偿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8.甲方可以不需先行索偿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乙方索偿,在乙方补偿甲方利益后,保险公司之保险赔偿金则相应转付于乙方; 9.乙方确认,如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乙方担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其价值减少,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1.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动用; 2.作为恢复抵押物原有价值的费用。 第八条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物登记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之内凭本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该抵押物的正式证明以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抵押的解除 1.在借款人付清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本金连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及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时,甲方须在乙方要求及乙方担负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该抵押物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2.乙方履行其确定的义务后,可持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等管理部分办理该抵押物的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抵押物的处分 1.借款人如不支付贷款合同约定的款项或不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权利并通知乙方,甲方因正当行使该权利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担负,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委托房地产等评估机构对该抵押物重新评估,并以上述评估价乘以抵押率所得金额收购该抵押物(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抵押率不高于70%); (2)将该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以下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处分该抵押物: (1)依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后30日内,借款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将相关款项偿还给甲方的; (2)借款人逾期30日仍未缴清应付贷款本息的; (3)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或借款人不遵守贷款合同的条例; (4)乙方及/或借款人为个人被法院下令监管破产,或乙方及/或借款人为法人而被解散、接收或破产; (5)乙方及/或借款人的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乙方不交付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所征收的费用或税收。 3.甲方将处分该抵押物所有的款项,依以下顺序处理: (1)支付因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接收人的费用及报酬); (2)支付乙方欠缴的税款及乙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物的费用); (3)扣付根据贷款合同借款人所欠甲方的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及其他款项; (4)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甲方须将余款交付乙方。 4.甲方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处分权时,应向乙方或者该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书面通知发出后30日内,乙方或者其他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交出该抵押物。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使用 1.如该抵押物由乙方使用时,乙方必须合理使用该抵押物,不得把该抵押物用于及不得允许该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者任何目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构造改变,但由于违反本条所作的改变而产生对该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该增加物则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解散;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贷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陷入或即将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偿债能力或者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致使甲方贷款债权落空等情况。 第十四条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缺陷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缺陷部分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抵。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转让抵押房产。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与本合同关于抵押财产的条件。 第十七条该抵押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毁损,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丧失的抵押权益,同时乙方应于上述毁损出现后10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并应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八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出租、转让、再抵押等方式处置,因此引起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担负。 第十九条乙方只可将该抵押物自用。如乙方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乙方应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约定当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由甲方发函要求承租人交出该抵押物起30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交出。 第二十条在抵押期间,乙方将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其完好无损,并准许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开展检查。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其共有权人、住址、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之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维修费用,并保障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者涉及其他法律纠纷。 第二十三条抵押期间,乙方须按时交付土地使用费、有关部门对该抵押物征收的税款及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以及遵守该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公约或者大厦管理公约。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则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当有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乙方及其财产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10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提交抵押登记管理部分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抵押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住房抵押合同第2篇 合同编号: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售房单位全称),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方法》及(贷款银行全称)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 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万元,担保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年,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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