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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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12篇 [篇一]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省委保密委员会和区保密委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保密 1、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事件。 2、涉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未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涉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专人统一管理,限定知悉范围,严禁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 6、借阅秘密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借阅秘密文件。 7、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相关人员保管。 二、档案保密 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相关人员管理。 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登记范围,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查阅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开展,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6、办公室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和有关专案材料,由专人保管,其外调查阅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保密 1、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2、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3、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 4、查阅会议记录,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5、会议印发的机密性文件、资料等,应在会上宣布管理方法或在会议结束时收回。 四、打印保密 1、打印“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涉密计算机上打印,并由相关人员协助校对、装订。 2、打印的秘密文件,应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妥善保管,定时烧毁。 3、未打印完的密件文稿和蜡版,下班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4、打印、校对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在打印文件中多印自留;不准将文件私自带出传阅或送给他人;不准将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内容向外传播、扩散。 五、机要通信保密 1、机要通信工作必须坚持“保密、安全”原则,在保密、安全、准确的根底上力求迅速。 2、接收和投送机要信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登记,收件人有签字手续,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3、机要信件除直接投送外,必须交文书机要室投送,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投送。 4、投送机要信件,必须由机要通信人员亲自投送,不准委托其他人员捎带,不准携带信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游览、购物。 5、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机、计算机等手段谈论和传输秘密事项。 6、利用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和处理秘密文件、信息时,必须采取技术上的保密措施。 7、司机听到领导同志谈论的机密事项,不准向他人传播。 六、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模范执行保密制度。 2、秘密文件在收发运转过程中,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不准丢失。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4、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的秘密文件应及时向机要部门清退归档。 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外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参加外事活动。 7、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话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8、不准为个人摘抄秘密文件;不准将秘密文件私自带出或借出;不准向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知悉者泄露和传播自己知道的秘密事项。 9、不准隐瞒泄密事件。发现丢失秘密文件,应采取措施追查寻找,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10、调开工作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全部文件开展清理登记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七、领导干部保密要求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讯设备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得使用未经技术检查的进口保密通讯设备(包括配套设备)。 5、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经常教育和严格要求部属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 6、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7、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8、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9、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10、不在承受记者采访以及同境外人员会谈、交往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11、及时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清退、归档;离开办公室时,应将阅办的秘密文件放入文件柜内。 八、计算机上网保密管理规定 1、己确定为国家秘密,机密,绝密的文、电、资料、数字、图表禁止输入微机。如果秘密以上文件等有必要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必须单机处理,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删除,并对该机开展技术处理,否则不得与系统网络开展连接。 2、禁止把涉密文件拷贝到磁盘、磁带、光盘等媒体中带回家或随身携带。存储过涉密文件的媒体按涉密文件开展管理。如果改做他用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专业人员开展保密技术处理。 3、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微机中处理公文,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上网微机不办公,办公微机不上网的规定。 4、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定期对自己输入微机的文件、数据开展整理,审查。查看数据的最后修改日期是否与本人的操作时间相符,内容是否正确,发现文件,数据被无故修改、移动、删除的要及时告知系统管理员,并做好纪录,如果是重要文、电、资料的,必须告知有关人员。 5、联网微机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6、各处室、直属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站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泄漏国家机密。 九、法律责任 1、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市社在原《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根底上开展了完善,制定了《***市供销社保密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一)机关秘密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或委机关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制作秘密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送范围及制作数量。 (三)纸介质秘密文件的制作应当在机关文秘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四)制作秘密文件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包括纸质、微机及软盘内存应当及时销毁。 二、秘密文件的收发与传递 (一)机关收发秘密文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文秘室、档案室等重要部门要严守纪律,遵守职责,做到秘密文件不丢失、不泄密。 (二)传递秘密文件,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和处室指定的专人负责,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三)领导阅处秘密文件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机关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阅毕应及时退交文秘室及处室指定的专门人员。 (四)领导及涉密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把秘密文件锁入文件柜内,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回家,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应到文秘室登记备案,并由本人亲自管理,严防丢失。 (五)领导及涉密人员不得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及委机关秘密,不得在普通电话、电报、传真和私人信函中涉及国家及委机关秘密。 (六)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应及时交文秘室登记保存,需要时再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 三、秘密文件的使用 (一)机关收到秘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文件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人员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知悉范围。 (二)阅读和使用秘密文件,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文件的去向。 (三)传达国家或机关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说明。 (四)复制秘密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严禁复制国家、省、市秘密级以上文件,以及上级规定不准翻印的内部资料。 上级业务部门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同意,方可复制。 凡复制秘密级以上文件、内部资料,要严格登记手续,控制复制数量,并按原件要求管理。 严禁将各种秘密文件带到营业性复制场所复制。 (五)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抄录、翻印、复印、携带、隐瞒和私自外借,对秘密文件在保密期内尚未公开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 (六)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引用国家或机关秘密内容,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四、秘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 (一)秘密文件必须放在铁皮专用文件橱或铁皮密码保险柜内。 (二)秘密文件要定期清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长(主任)报告,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严禁私自处理、销毁秘密文件,需要销毁时应登记备案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三)办公室负责市社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各处室负责本处室秘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禁止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五、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一)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输入联网计算机。 (三)存储秘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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