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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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财产特点:1.具有经济价值,即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且能用金钱来衡量2.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3.须人力能够支配财产支配关系:指直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关系:财产支配关系是前提条件和结果,财产流转关系是表现形式,是取得和事件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方式。有形财产关系:以实物状态存在着的物质财富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无形财产关系:是指以著作、发明等智力成果形态存在着的精神财富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借以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方式、手段、办法的总称。调整方法的特点:1.突出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2.承认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3.肯定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4.强调救济的同质性民法: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和民事法律和民法法规的区别: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实体法(民法)和民事程序法,民法是民法法规的同义词,民法是民法法规的总和,不包括民事程序法。民法典:按照定体例系统地对民法规范进行编纂并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民事基本法。民法的性质:1.私法2.国内法3.民事实体法:即规范了权利和义务的法律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经济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缺乏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本就谈不上什么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民法的渊源:民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特点:1.多元化2.层级化3.国际化民法的渊源有四种: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4.法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知道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特点:1.内容的根本性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3.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4.功能的强行性与补充性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1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制裁权时,也要体现社会主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4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用、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5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指公共利益。善良风俗指社会道德,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当事人的意志起重要作用3.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并重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可能性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法关系的法律后果。区别:民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分类:财产法律关系:与财产支配与财产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具体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因主体的合法行为产生的,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主民事法律关系:指无须依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必须依赖或者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课题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基础,享有民事权利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表现。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或能力,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权利。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不可代替。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实际参与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反应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而民事权利则不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法定性2.平等性3.固定性4.抽象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揖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特征:1.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2.财产权般为非专属权,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3.财产权受到侵害是主要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予以救济。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特征:1.不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衡量其价值2.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3.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进行救济。支 配 权(管领权):指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特征:1.对世性2.直接性3.特定性,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4.排他性5.公示性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特征:1.相对性2.非公示性3.消极性,往往需要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作为请求权竞合:因同一原因可以纳入不同的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规范,而这些根据不同的规范成立的请求权在内容上相同时,由权利人择一行使。抗 辩 权(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定他人权利的权利。特征:1.法定性2.被动型形 成 权(变动权,能为权):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简单形成权:由权利人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效力,无须诉讼方式行使为必要的形成权。形成诉权:以诉讼方式行使为必要,且其效力在相关判决确定后才发生的形成权,为形成诉权。消极形成权:消灭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积极形成权:发生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征:1.无被侵害性2.不可单独让与性3.不可付期限和条件3.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4.多受除斥期间的限制6.中间型、手段性全能绝 对 权(对世权):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相 对 权(对人权):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主权利: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权利的前提的权利。既得权:指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根据有效合同的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义务。积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消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本义务: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附随义务:指在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辅助债权人实现其利益,随合同关系的发生所发生的义务。不真正义务:非违约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民事权利的行使:指权利主体或有行使权者就权利的客体实现其内容的正当行为。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确保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或恢复被损害的民事权利而采取的各种合法措施。分类: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1.请求:当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2.自卫行为,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避免自己或他人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构成要件:1 .须有加害行为2.须为现时的侵害3.须为不法侵害4.须为必要行为紧急避险:因避免自己或他人法益上紧迫的危险,而在避免危险时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人损害的程度内的避险行为。构成要件:1.须有急迫危险存在2.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法益的急迫危险3.须为避免危险的必要行为4.须为避免危险所必要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扣押等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认可的行为。构成要件: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免遭不法侵害2.情事紧急,来不及得到国家机关的救助3.所采取的手段须适合于其权利的实现,不得逾越避免危险所必要的程度4.事后必须及时提请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国家保护: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加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特征:1.客观性2.效益型3.法定性客体的范围:物,行为,知识产品和人身利益。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特征:1 .存在于人体之外2.一般为有体物3.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4.能够为人所支配5.须为独立的体物的分类:1.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间自由流动的物2.限制流通物:法律对流通物的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3.禁止流通物: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等动产:能够移动而且不至于影响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可以移动但会影响其价值的物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可以用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可分物:可以分割而且不会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性质不能分割,分割就会就会变更其性质或者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物。主物:指两种以上一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其主要作用的物。从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原物:作为本体而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可产生新物的物孳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并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为:指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形式权利的活动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知识产品:人们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并以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特征:1 .创造性2.非物质性3.客观表现性人身利益:表现为人格和身份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并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非表意行为:行为人主观上 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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