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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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为加强对公司及各部门的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印章的定义 (一)公司及各部门的公章; (二)凡冠以“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各类合同章、财务章、收发章等; (三)公司法人代表章、签名章及用于公务的负责人名章; (四)经公司办公室鉴别,应列入管理的其它印章。 三、印章的刻制 (一)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以正式文件为依据,持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有办公室办理报批和刻制手续。 (二)印章的规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印章的启用 (一)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的启用,统一由公司办公室主任根据正式文件审批,并由办公室经办人员办理印鉴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于未按规定擅刻印章或未办理印鉴备案手续擅自启用的,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公司及各部门印章应由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 五、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应严格执行审批及登记制度。 1.使用部门印章应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明确登记使用时间、使用目的、批准人。 2.使用公司印章要填写专用印鉴使用审批单(附后),经部门领导同意,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 (1)凡公司对外签订合作协议、药品(原料药)采购合同、各类销售合同(协议),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或经公司董事长授权的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并严格遵照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2)需加盖公司公章的各类便函、报表、文件、证明、材料等按《公司公文处理规定》程序办理。 (3)一般事务性工作需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及时办理注销并上缴公司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六、本制度自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七、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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