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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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精选3篇)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精选3篇)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医院 三公 经费管理,有效掌握 三公 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卫生部门 三公 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三公 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 三公 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 严格 三公 经费监督,准时公开 三公 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医院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医疗抢救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医疗抢救用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平安嘉奖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执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掌握。 第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县财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 先审批、后选购 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经医院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选购小组,根据政府选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选购。 第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公务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掌握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 第十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掌握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通过执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车公务用车必须专人驾驶抢救车出县接病人必须由急诊科开具出车证明。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根据招标选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公务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审核、审批后支 付。 保险费根据招标选购价格,经审核、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支付。 平安行车嘉奖由办公室统计平安行车里程,提出嘉奖方案,经审核审批后,按年度领取。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根据医疗业务工作,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执行预算总额掌握、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公务接待次数,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任务计划,经医院党组会讨论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掌握数额。财务科根据县财政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国际沟通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根据《差旅费管理方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国际沟通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 经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三公 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 其它支出 科目列支 三公 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 三公 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准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 三公 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根据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医院 三公 经费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 三公 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 三公 经费管理规定的,医院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2 一、 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消毒隔离与预防知识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医务人员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二、 医务人员上班应衣帽整洁、操作时戴口罩进入手术室、产房应换专用鞋不得穿工作衣任意出医院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标准预防,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三、 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应分室安置,同类感染病人可安置一室,特殊感染病人应单间隔离。日常工作中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实行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 四、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五、 治疗室应分清洁区、污染区,标识清晰,医务人员进入时应戴口罩、帽子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2h,各种溶酶不得超过24h,并注明开启时间。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容器每周灭菌2次(也可使用一次性小包装消毒液,使用时间为7天)。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置于储槽中的灭菌物品必须使用小包装。 六、 医务人员应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粘膜、组织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黏膜的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七、 根据物品性能选用消毒灭菌方法。耐高温、耐湿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可选用低温灭菌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特殊感染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八、 使用化学消毒剂时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置时留意有效浓度,并按要求进行监测做好记录。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九、 病人使用的雾化吸入器、氧气湿化瓶、呼吸机面罩等要一人一用一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并干燥保存。湿化瓶里应加灭菌水,每日更换。呼吸机的螺纹管、湿化器、接头等可拆卸部分应每周更换2次。 十、 体温表、止血带应一人一用一消毒。血压计袖带应保持清洁,如有血液、体液污染应准时清洗,并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浸泡消毒。 十一、 一般病区的物品表面、地面无污染时,需采纳湿式清洁。当受到污染时先去除可见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擦拭布巾、拖布按要求清洗、消毒,干燥备用。特殊科室如手术室、产房、口腔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地面与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日进行消毒,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剂湿拖或湿擦,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清洁与消毒。各室抹布要分别使用,不得混用。 十二、 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各科室需监督检查保洁员的清洁消毒工作,有特殊要求时应向保洁员交待清晰。换下的被服放入污物袋内,不得在病房或走廊清点被服。 十三、 病房、治疗室、厕所应有专用拖把,标记明确,分开使用,悬挂晾干,并定期消毒。 十四、 手部皮肤的清洁与消毒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十五、 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合理处理医疗废物。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3 会诊制度 凡疑难病例,均应准时申请相关科室会诊。申请会诊医师应做好必要的打算,如化验、X光片等相关资料,填好会诊申请单。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好处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状况,同时正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1、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或专业会诊者,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专业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诊疗范围的病人应转科被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院内科间会诊申请务必经本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同意,会诊医师要求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急症例外),会诊医师接到会诊通知单后应签收并注明时间,并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如有困难不能解决,应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同处理。 申请会诊科室务必带给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并将上述状况专心填写在会诊单上,由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医师会诊时,主管经治医师应全程伴随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讨论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会诊医师的敬重。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专心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时,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方案并提出详细意见。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3、急诊会诊 急诊科值班医师对于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或者直接电话通知和邀请。会诊医师务必在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务必全程伴随,协作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个科室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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