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智慧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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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智慧工地管理办法 (2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智慧工地管理工作,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的建设、评价、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智慧工地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是指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协同化特征的智能建造工地。 第四条(评价对象及结果)智慧工地评价分为“建设方案评价”和“应用实施评价”。“建设方案评价”主要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方案内容进行评价,原则上应在施工前进行。“应用实施评价”主要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应结合施工过程进行。智慧工地评价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与评价标准》DBJ50/T-356(以下简称《标准》)和《智慧工地建设与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展,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认定。智慧工地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五条(基本原则)智慧工地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规划、务求实效的原则。智慧工地评价应遵循诚实守信、真实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智慧工地应用应遵循强化质量安全管控、提升施工组织效率、优化现场资源配置、提高综合管理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总体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智慧工地建设、评价和应用情况纳入工程项目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纳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并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类评优评先的申报条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级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智慧工地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安管总站牵头会同市质量总站、市造价总站、市建设信息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管项目智慧工地建设、评价、应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管项目智慧工地评价复核、等级认定及全市三星级智慧工地方案认定、等级认定。 第八条(区县职责)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智慧工地建设、评价、应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智慧工地评价复核、等级认定;负责本地区三星级智慧工地评价复核,复核通过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方案认定、等级认定。 第九条(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智慧工地建设、评价、应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首要责任单位,应发挥牵头作用,保障建设资金,落实建设要求,健全管理机制,组织各参建单位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现目标功能,做好功能应用,及时开展智慧工地评价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相关软硬件设施稳定运行,与时俱进、创新拓展智慧工地应用功能。 第三章 智慧工地建设 第十条(建设范围)建设范围 (一)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建设智慧工地。其中,全市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米的居住小区项目(以规划方案一次性批准的面积指标为准)、主城都市区国有投资项目,应建设二星级及以上智慧工地;全市总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米的居住小区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项目(或包含以上规模的公共建筑面积的综合体)、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市级重点工程,应建设三星级智慧工地。鼓励其他项目建设三星级智慧工地。 (二)下列项目可以不建设智慧工地: 1.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 2. 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3.总投资500万元(含)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或其他类型工程项目; 4. 总工期6个月(含)及以下的工程项目。 (三)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相关工作,建设目标等级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市级平台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构建覆盖政府、企业、项目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制定数据标准,开放数据接口,采集、共享、应用相关数据,推动实现施工过程相关信息的全面感知、智能处理、互联互通和协同工作。 第十二条(区县平台建设)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开展协同办公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自建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监管水平与服务效能,并按相关数据标准与智慧工地管理平台进行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企业平台建设)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可注册、登陆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查看本企业在我市各在建项目的实时数据信息,开展协同工作和项目管理。有条件的,可结合本企业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需要,自建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在建项目集成管理、实时协同,并按相关数据标准与智慧工地管理平台进行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 建设单位应合理制定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目标,紧紧围绕施工现场人、机、料、法、环等关键要素,着眼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的智能化、精细化管理实际需要,科学编制《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自主选择采取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完成智慧工地软硬件建设,实现各项目标功能应用,并按《标准》要求与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有效对接。 第四章 申报与评价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智慧工地申报单位应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因工程条件制约,无法满足《标准》全部控制项要求,拟缺项建设智慧工地的,应在《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经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方案评价 (一)智慧工地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完成《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编制和评价,通过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提交《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和《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评价报告》,申请建设方案评价复核。 (二)收到申请资料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目标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智慧工地建设方案、功能应用计划、不参评项等情况是否符合项目实际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论。其中,申报三星级智慧工地的项目,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初步结论为“符合”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方案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下达方案认定结论,认定结论为“符合”的,列入三星级智慧工地项目储备库;认定结论为“不符合”的,退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三)建设方案评价复核结论或认定结论为“不符合”的,申报单位应按整改意见,在收到复核或认定结论后10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应用实施评价 (一)建设方案评价复核结论或认定结论为“符合”的项目,应按照《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实施建设,并按计划时间节点完成与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 (二)完成《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后,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应用实施评价,形成《智慧工地应用实施评价报告》,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应用实施评价复核和智慧工地等级认定。 (三)收到申请资料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标准》和《细则》,采取系统扫描、线上检查、线下检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用实施评价复核,复核结论为“符合”的,认定等级并发放相应的“智慧工地电子证书”。其中,申报三星级智慧工地的项目,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初步结论为“符合”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等级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下达等级认定结论,认定结论为“符合”的,发放“三星级智慧工地电子证书”;认定结论为“不符合”的,退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四)应用实施评价复核结论或认定结论为“不符合”的,申报单位应按整改意见,在收到复核或认定结论30日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评价事后管理)应用实施评价复核、等级认定后,申报单位应定期扫描各项使用功能,保障各类设施完好、信息及时更新上传、各项功能正常运行。除随工程施工进度须同步拆除的智慧工地设施外,其他设施、功能应保留至工程完工。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发布 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及时发布项目建设方案评价复核、建设方案认定和应用实施评价等级认定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通过三星级智慧工地应用实施评价认定并稳定运行2个月以上的项目名单。 第五章 智慧工地应用 第二十条(项目应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强化智慧工地应用,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提升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管控水平。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基础信息、教育培训、巡查记录、进出场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二)加强施工质量管控,对材料和构配件进场验收、质量检测、质量检查、质量问题整改、质量验收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强化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对危大工程、关键节点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特种设备、污染防控等实施信息化管理,及时处置系统反馈的预警提示和视频发现的安全隐患及不文明施工行为,切实提升工程本质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 (四)推进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数字化,通过收集、整理、储存、分析、应用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数据,推动项目数据信息实时共享、资料文件整编归档,实现参建各方基于数字化平台全过程业务协同和BIM综合应用。 (五)提升工程造价、进度管控水平,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施工现场用工、设备、物资、工法等进行精细化管理,合理调配现场资源,安排工期进度,提高项目综合管理效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用) 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应通过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对企业授权的项目管理团队履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实时感知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进度等管理情况,开展集成管理和工作协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效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应用)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提高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创新“互联网+监管”方式,拓展线上监督应用,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监督要点,明确监督要求,建立监督记录。 (一)定期查看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数据系统扫描情况,检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质量验收、质量问题整改、隐患排查整治、农民工工资支付、特种设备管理等记录,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二)定期查看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实时视频数据,对人员作业行为、扬尘污染管控、进出车辆冲洗、围挡大门设置等现场施工情况等进行线上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截图,简单描述后及时发送项目建设单位,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通过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快速查询、核实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相关数据信息,提升现场发现、处置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常规检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智慧工地项目加强检查指导,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 (二)智慧工地建设是否滞后于施工进度。 (三)应用实施情况是否与《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相符。 (四)智慧工地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及时有效。 (五)上传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申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全市通报批评,将建设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结合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对相关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四条(动态检查)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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