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研究3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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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研究3800字     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研究 政法学院1105班 曾佳梦 111070206(26) 【摘要】行政诉讼法的硕布和实施,使民维权有了法律武器;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对行政管理工作,发挥政府职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针对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对策,以便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保证行政运行的合法、正当及有力。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 行政管理 研究对策 一、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管理的作用 (一)官依法行政 1.司法机制中,强“法”不强“权”。 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行政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与公民个体或组织形成行政关系。一方面,行政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即使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也可能出现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和行政人员违法滥用权力构成对公民个体或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必须为修复行政关系、弥补公民个体或组织因为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救济。公民个体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表达诉求,比如通过向人大、纪委、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检举、控告和申诉,包括信访和复议,但这些形式与传统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千牵万连,难以克服“官官相护”的官场时弊,无法形成行政纠纷的有效解决机制。作为最为制度化的形式和渠道,法院应当成为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机制,行政纠纷的解决也应当纳入司法机制中。 2.迈向法治政府、优化行政管理。 实践证明,行政诉讼制度是一项具有消解行政专断、化解社会纠 纷、缓解官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功效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因此应当被看作是一部推进人权保障和法治进步的基本法律。20年前由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行政纠纷诉讼制度和法院审判权制约政府行政权的制度不断有新的发展,像原告资格、受案范围、调处方式等制度发展到今天己经有了不少变化,但它所体现的立法思想和制度精神没有变化。既要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防止行政违法和滥用权力,保障公民个体和组织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所体现的这些思想和精神比它确立的诉讼制度更具有稳定性和持久力。经过近20年实践检验的行政法思想己经渗透进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制度中,在公共权力领域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作用力,对新世纪法治政府建设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二)民以法维权 1、民维权,使得法律武器具休化与明朗化。 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使得民告官的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真正确立。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使民维权的法律武器具体化与明朗化。 2、民维权,限制行政管理必须受制于法律.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意义重大,这是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所不具备的,行政诉讼法从根本上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及公仆意识,并从制度上根本否定“权力本位”观念及“官本位”思想这一长期左右着政治、经济及社会关系的意识,建立起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约束和保障公共权力利益的制度与机制。 3、民告官,告别了以权断权,确定了以法治权 行政诉讼法是一种体现民主思想的法律制度,一种新的机制,其确立的制度与机制可以强化政府、政府部门及其职员对人民的权利与利益的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等现象的发生, 告别了以权断权,确定了以法治权的法律制度。 二、当前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不够完善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只设定了普通程序,而没有简易裁判程序;只设置了裁决解纷立式,而没有合意解纷方式。这是程序不够完善和优化的表现。在行政诉讼制度初创之时,案件相对较少,行政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尚待提升,对所有的行政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处理,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但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大幅度增加,对所有行政案件不分繁简,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的做法显然己不利于对当事人“获得及时裁判”这一诉讼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简易裁判程序。 关于和解和调解程序,现行行政诉讼立法中,要求行政机关不可以随意处分行政权,而要严格依法行政,但是不分具体情况地完全排斥,也是存在很多问题的。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和解或者调解是我国传统上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完全排斥调解,实际上就是完全排斥了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事实上是通过原告和被告之间协商、调解结案,只不过不像民事诉讼那样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而是以原告撤诉的形式表现而己。因此,有必要 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和解和调解程序,以实现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灵活性与实效性。 (二)诉讼过程中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行政诉讼法用法律制度建立了行政机关、公民和法院的三边关系,形成了政府与公民之间行政争议的新型司法解决机制。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公民个体或者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也可以提起诉讼以求解行政纠纷,但司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化水平很低。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通过司法程序促进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解决行政争议。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施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诉讼双方当事人优势不同,影响法院中立和公正。民事诉讼法面对的是自然人和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相对容易中立地处理案件,做到司法公正。而行政诉讼法面对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发生的纠纷,纠纷的双方一方为官而一方为民,在当事人地位和势力存在明显差异的诉讼中,法院的中立和公正就难以保证。 在现实管理关系中,政府对法院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关系,存在拉偏架的可能。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官比民具有天然的、实际的优势,并且在更为复杂的社会政治关系里,法院和行政机关存在扯不清的关系。尽管法院与政府不同,都受人大监督,法院审判与政府管理也存在明显差异。法官也是官,法院甚至长期以来被看作政府的一个部门,法院的编制、财政受到政府的制约,受制于政府的法院很难做到审判中立,在行政审判中容易偏向行政机关,影响行政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解决问题以加强行政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现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所体现的是权利保障的立法思想,它对于促进行政法制创新和文明进步产生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关于行政诉讼法立法指导思想在于申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还是同时规定维护和保障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为此,在我看来,要完善和优化行政诉讼法,必须从程序上完善和优化着手,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程序繁简得当,既有利于行政法规的运行,又有利处理好基础民事关系,还有利十便捷地全面处理矛后。 完善和优化现行行政法,首先要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诉权。其次是切实落实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但对加强原告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识有利,还对原告减少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抵触情绪有利,增强了原告自动履行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积极性。此外还要落实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与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并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被告及时认识到自身行政行为不足所在,并能迅速进行必要弥补。 (二)要依法行政,以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 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公平和公正的前提。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公平、公正地执行己颁布的规章和政策本是其中应有之义,不论行政执法主体的目的是何等高尚,倘若手段有失公道,都可能导致初衷和结果的相悖。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保证行政执法透明与公开,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照顾到弱者,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行政行为,不得延迟,执法中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告之补救的权利以及获得补救的途径与方法。 (三)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推进行政管理效能 运用法律监督权,加强行政诉讼的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实践中,由当事人直接申诉的行政案件少之又少,全国各地未按法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的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只是严重程序不同而己,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善于发现此类案件线索,审查行政案件中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现象,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维护了《行政诉讼法》的权威。另外,健全人大的监督制度,注意发挥个案监督的积极功能,适度引入媒体和高中的介入,维护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减少直至杜绝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预,迫使行政机关诚实地依法行政,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培养执法人才,推进行政管理效能。行政管理人才要具备“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执法为民、高效廉洁”的基本要求,政治坚定是政治标准,素质优良是业务技能,执法为民是作风要求,高效廉洁是纪律保证。要正确处理人才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关系,充分调动干部队伍努力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才对队伍建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不断推动干部队伍向高素质人才队伍转化。要高度重视人才库建设,从推进规范化建设入手,建立专业行政执法人才库,严把入库关,建立入库人才公开择优、动态管理、充分使用。一批优秀的行政执法人才,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推进行政管理效能的前提,行政诉讼 法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与任用。 参考文献: 1、肖金明.政府执法方式变革:建立和完善“官告民”制度[J].中国行政管理,2008,(1). 2、姜明安.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六大难题.法制日报.2011-11-30. 3、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法学论坛.2010 (5) . 4、任进.应当加强行政组织法研究.《学习时报》20xx年2月22日 第二篇: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作用的研究(附图) +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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