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管理措施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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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管理措施及承诺 廉洁管理措施及承诺篇1 1.总则 1.1目的: 为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作风建设,宣传廉洁文化,不断增强自律意识,预防利用职务及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树立安康积极的企业文化形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1.3定义: 廉洁:清白高洁,不贪污,从不使用公家的钱来养活自己,引申为人生光明磊落的态度和诚信,正直的风气。 业务单位:与公司有一切业务(含但不限于供货、施工、促销合作等关系)往来或联系的单位或个人。 1.4职责权限 3.1总经办负责廉洁自律文化建设方向的指引,监视廉洁规范的有效执行,对廉洁管理规范具有最终裁决权和解释权。 3.2监察部负责廉洁自律管理规范的执行,承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视,对举报和违规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过程事实报告。 3.3行政部负责廉洁自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承受员工收受外部钱物的申报处理,代表公司统一对内外部业务往来的礼品/礼金开展保管和处理。 3.5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职务行为的日常监视管理,并开展廉洁自律制度的传达和教育,履行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的监视权和举报权。 2.主要内容: 2.1成立廉洁自律监视委员会 组长:总经理 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财务部总监、品质部总监 开发部总监、总务主管、监察主管、人事专员 2.2廉洁自律监视委员会工作程序 2.2.1案件的受理:对反映员工廉洁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委员会成员应及时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性质比较严重的,监视委员会必须登记备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 2.2.2案件的调查:对反映的廉洁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监视委员会应将相应证据材料及书面调查报告一并上交至总经理。 2.2.3案件审理:监视委员根据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笔录,开展案件的定性,并经综合汇总评议后开展统一发布公告处理。 2.3廉洁自律规范 2.3.1不准收受任何业务单位的个人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2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业务单位的,必须及时向公司行政部申报统一处理。具体需申报的情况如下: 业务单位不回收的样品和商品赠品; 业务单位节假日馈赠的礼品、礼篮等; 业务单位赠送的其他具有实际价值实物、活动等。 业务单位组织的集体考察、学习、旅游等外出活动; 业务单位赠送的无法拒绝的各类现金、购物卡券、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3.3不准向业务单位及其个人借贷钱物。 2.3.4不准在各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 2.3.5不借业务办理之机,对各业务单位吃、卡、拿、要。 4.3.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3.7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根底资料,不做假帐或帐外账。 2.3.8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公关或业务接待必须经总经办批准后在合理的范围内开展。 2.3.9不准承受可能对商品和设备供给价格、工程施工价格的业务合作行为产生影响的钱、物馈赠和宴请。 2.3.10不准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生日宴请等借机敛财,收受下属及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等。 2.3.11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2.3.12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开展旅游娱乐活动,或承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 2.3.13严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的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2.3.14不准在推荐、选拔人才中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2.3.15禁止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公司信息牟取个人利益。 2.3.16不准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2.3违规追责处理 2.3.1对违反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开展调岗和降职的行政处理。 2.3.2对违反员工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当事人及其直接上级均处以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其直接上级调岗或降职留用。 2.3.3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保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2.4规定的实施与监视 2.4.1员工自查 所有员工每月对照廉洁自律管理规定开展一次自查,自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视的异常,须将自查报告及时上交监察部留存,由监察部提交监察委员会开展处理。 2.4.2部门内部检查 每个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岗位权责,必须每季度开展一次廉洁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任何违规或监视的异常,须将检查报告及时上交监察部留存,由监察部提交监察委员会开展处理。 2.4.3检举和举报 公司设立廉洁自律举报监视电子邮箱,承受全体员工的举报和监视。 3.附则 3.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3.2本制度自20-年8月16日起实行,暂定实施1年。 廉洁管理措施及承诺篇2 一、目的 制定廉洁管理制度、宣传廉洁文化,有利于增强企业决策者、经营层和全体员工对是非、善恶、美丑的认识、区分与评价,有利于在企业培育弘扬正气、团结*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消极腐朽文化的影响与侵袭,也有利于促进形成反腐倡廉的企业文化氛围。 二、适用范围 员工、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 三、管理规定 廉洁管理需要从制度入手,坚持[自律和他律、惩防并行,注重预防"具体内容如下: 1、监管部门 行政部作为廉洁管理制度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不定期的监察和投诉、举报信息的收集、上报,并且根据公司制度落实公司最终的处理意见。 2、廉洁自律条例 2。1不准收受勘察、施工、监理、材料供给、商业合作等业务单位、个人的 现金、有价*券和支付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及时向公 司说明情况; 2。2不准承受可能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2。3不准在勘察、施工、监理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 2。4不准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 2。5不准在工程项目投、招标中、房地产开发商业运作中、集团资金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公司会议研究和公开监视制度,严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谎报业绩; 2。6未经公司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私自承诺; 2。7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接待规定开展*接待和业务接待; 2。8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务。 3、廉洁管理制度具体执行及监管渠道 3。1将与地产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组织入职培训及日常学习; 3。2注重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签订; 3。3加强检查和考核,开通监管信息收集渠道,公布监管邮箱、投诉电话,同时将廉洁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3。4加强、完善关键部门的内控机制,并纳入培训计划中。 四、处分措施 1、如发现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现金、财物等价值500元以下者,勒令退回,并口头*告。 2、如发现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现金、财物等价值500元-2000元以下者,给予行政处分记大过一次、全员通报批评并,勒令退回。 3、如发现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现金、财物等价值2000元-5000元以下者,给予降职\调岗、降薪,勒令退回。 4、如发现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现金、财物等价值5000元以上者,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者予以除名。 5、如员工因无私舞弊、*受贿造成的企业损失,由员工根据情况担负赔偿。 廉洁管理措施及承诺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严密结合。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以下领导责任: 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㈢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㈤履行监视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开展监视、检查和考核; ㈥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开展,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㈠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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