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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碳工厂评价通则
2022
目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原则 3
4.1 导向 3
4.2 原则 3
5 评价要求 4
5.1 零碳管理 4
5.2 碳减排 5
5.3 碳抵消 5
5.4 碳中和 6
5.5 责任延伸 6
5.6 持续改进 7
6 评价方法 7
7 评价程序 7
附录A (规范性) 零碳工厂评价指标表 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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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碳工厂评价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工厂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以实现碳中和为目标的有实际生产过程的工厂,同时适用于指导编制具体行业、企业零碳工厂评价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24256 产品生态设计通则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GHG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人为产生的,吸收并放射出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中产生发出红外辐射光谱中特定波长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与三氟化氮(NF3)。
[来源:GB/T 32150-2015,3.1]
3.2
温室气体源 greenhouse gas source
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或过程。
[来源:GB/T 32150-2015,3.5]
3.3
碳汇 carbon sink
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
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和机制。
3.4
碳信用 carbon credit
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签发或其授权机 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1 个额度碳信用相当于 1 吨二氧化碳当量。
3.5
碳配额 carbon allowance
碳配额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碳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3.6
碳抵消 carbon offset
排放单位用核算边界以外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以及碳汇(3.3),以碳信用(3.4)、碳配额(3.5)或(和)新建林业项目等产生碳汇量的形式用来补偿或抵消边界内的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过程。
3.7
碳减排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的过程或活动。
3.8
零碳主体 carbon neutrality subject
由工厂确定,根据本标准进行量化、减排和抵消的事物。本标准可以是组工厂的全部,也可以工厂运行边界内的一部分,并满足特定要求。
3.9
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指温室气体净排放为零。即通过碳减排(3.7)、碳汇(3.4)及其他等方式碳抵消(3.3)全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净零排放”。
3.10
零碳工厂 carbon neutrality factory
以组织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在指定的时间内(通常以年度为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按照二氧化碳当量(CO2e)计算,在尽可能自主减排的基础上,剩余排放量由核算边界外的减排项目清除,和(或)相应数量的碳信用抵消的工厂。
3.11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可影响零碳工厂创建的决策或活动、受零碳工厂创建的决策或活动所影响或自认为受零碳工厂创建的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来源:GB/T 19000-2016,3.2.3,有修改]
3.12
绿色电力 green electricity
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它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因相较于其他方式(如火力发电)所生产之电力,对于环境冲击影响较低。
注:绿色电力的主要来源为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4 基本原则
4.1 导向
围绕工厂零碳战略目标实现,以有序推进工厂自主贡献目标为牵引,坚持减排优先,创新发展,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能力。
4.2 原则
4.2.1 节约优先
优先策划并实施碳减排措施,其次通过碳抵消方式中和其不可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4.2.2 系统原理
遵循过程方法及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循环。
4.2.3 完整准确
选择适宜的方法学,编制温室气体源汇清单,同时减少偏差和不确定因素。
4.2.4 公开透明
披露充分且恰当的温室气体相关信息,使预期使用者有信心做出决策。
5 评价要求
5.1 零碳管理
5.1.1 战略规划
工厂应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及碳中和战略部署,结合内外部因素及自身发展需要求,明确碳达峰路径、强化减排行动,推进企业责任延伸,持续改进零碳绩效。
工厂应基于历史排放信息,评估确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的区域及环节,研究提出碳达峰及碳中和路径,并将目标值落实到重点区域、环节、归口部门,将零碳管理与组织管理实际相融合,与工厂绿色发展相对接,明确应对措施。
5.1.2 目标及范围
零碳目标应与工厂战略规划保持一致,结合工厂碳中和路线图及时间表进行分解量化。
零碳目标的实现,应优先策划并实施碳减排措施,再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或绿证、碳抵消方式中和其不可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步实现碳中和。
实现碳中和的零碳主体,由工厂自行确定。零碳主体可以是组织运行边界的全部或其中的部分。工厂可以依据其运行边界的控制范畴、温室气体类型,确定零碳主体。
如果选择零碳主体是一个工厂制造单元/车间,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a) 运行边界应完整、准确、一致,能够反映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b) 工厂应采用股权比例法或控制权法来界定其运行边界;
c) 能够满足以独立运营形式进行识别和处理。
d) 核算边界应包含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
除直接排放及能源间接排放以外,其他排放类别如组织所使用的产品、原物料、员工交通等,组织可自行选择是否纳入碳中和主体,并选择适用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需要在减碳绩效中单独列出其减碳贡献绩效指标。
5.1.3 碳排放核算方法
工厂拟采用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选择:
a) 国家发布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b) 地方公布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要求相关标准;
c) 国际公认或通用的相关温室气体核算标准。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区间至少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及范围、排放源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涵盖的时间区间。
工厂对其历史排放、基准期、报告期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基于统一的核算方法。
5.1.4 减碳管理计划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减碳管理计划,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从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减碳管理计划应以组织战略规划(5.1.1)为框架,基于应对风险机遇的措施,策划有效的减碳行动方案,确保达成零碳目标(5.1.2)。
减碳管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实施动态管理,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明确减排措施(5.2),包括具体内容、减排基准及目标分解及其实现过程;
b)温室气体减排的数量和类型,以及涵盖的区间;
c)量化减排所采用的方法,绩效验证的方法;
d)实现减排计划所需的资源。
工厂应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人员能力、战略决策、减碳管理计划得以落实。
工厂应建立适当的过程,对计划进行定期绩效评定,量化零碳主体减排结果,并实施纠正行动,以确保目标实现。
5.1.5 碳中和承诺
工厂应承诺实现界定零碳主体的碳中和,如合适,应予维持。
工厂应按照5.1.4制定减碳管理计划,并确定以下内容:
a) 对界定零碳主体碳中和承诺的陈述;
b) 实现界定零碳主体碳中和的时间表;
c) 与界定零碳主体实现碳中和时间表相对应的GHG减排目标;
d) 计划实现和维持GHG减排的措施。
e) 所采用的抵消策略。
如果工厂需保持界定零碳主体的碳中和,应至少每隔12个月更新一次减碳管理计划(5.1.4)。
5.2 碳减排
5.2.1 一般要求
工厂应基于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特征,确定其减碳路径及措施的可行性。
5.2.2 能源消费
工厂宜以能源高效利用为基础,开发或应用热电联产、能源梯级利用、余热回收等措施。工厂宜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其能源消费减碳措施:
a) 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实现降碳,如采用氢能、生物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应用;
b) 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占比,如采用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
c) 推动多能高效互补利用,如采用多元储能、高效热泵等措施;
d) 提高供能稳定性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如采用智能微电网技术等措施。
5.2.3 资源利用
工厂宜通过选择、替代、减量、循环及资源耦合等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如:采用可再生材料、再生材料,实现减碳。通过加强固废减量、循环使用、资源耦合等方式,推进“无废化”,为产业链减碳做出贡献。
5.2.4 工艺与技术
工厂宜应用能够有效降低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的工艺及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注:可以采用工艺与技术的方式包括:温室气体源头控制、生产制程排放的控制、末端治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生物碳汇技术)、行业典型节能低碳技术等。
5.2.5 设施与装备
工厂宜考虑被动措施优先原则,降低基础设施功耗。减碳措施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将低碳要素纳入建筑设计,有效降低建筑基础能耗。
b) 建筑照明尽量利用自然采光,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采用分区、分时、自动调光等措施减少能源间接排放。
c) 建筑暖通空调系统宜采用高效节能装备、节能低碳产品;
工厂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在满足生产安全及质量前提下宜应用节能低碳技术,提高设备及系统能源使用效率,减少直接排放、降低能源间接排放。
5.2.6 信息化技术
工厂宜采用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边缘计算、数字孪生等技术,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及绩效管控。
5.3 碳抵消
5.3.1 总则
抵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均应符合以下原则:
a) 购买的抵消额或返还的补偿信用额,应真实的反映其他地方温室气体额外减排量;
b) 交易抵消额中涉及的项目应满足额外性、永久性、泄露性和重复计算性等准则;
c) 碳抵消应经由独立第三方进行认证;
d) 碳抵消项目的信用额,应在实现与抵消项目相关的减排后方可发行;
e) 碳抵消项目的信用额应在实现声明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撤消,对于事件,撤销期限应尽可能短,且不得超过36个月;
f) 碳抵消项目的信用额应由在注册处公开可用的项目文档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公共可获得记录予以支持,其中应提供的信息包括抵消项目、量化方法论以及审定和核查程序;
5.3.2 获取外部减排项目抵消
工厂选择采购外部减碳项目的抵消方式,宜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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