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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防火标准
征求意见稿2022
目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现场勘察 5
5 街区防火设计 8
6 建筑防火设计 11
6.1 一般规定 11
6.2 历史建筑 16
6.3 传统风貌建筑 19
本规范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1 总 则
1.0.1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区域和建筑的防火设计:
1 历史文化街区;
2 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
1.0.3 本标准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建筑的防火设计。
1.0.4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中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并实行分类保护。
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并遵循人防为主、技防为辅的原则,健全防火安全体系。
3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防火设计应因地制宜地结合街区布局特点、建筑防火性能,兼顾文化遗产保护与消防安全保护,遵循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制定科学利用方式和合理使用强度,采取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消防措施,有效地提高街区和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
1.0.5 本标准未涉及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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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2 文物建筑 heritage building
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2.0.3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4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2.0.5 保护 conservation
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项目及其依存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评估、登录、修缮、维修、改善、利用的过程。
2.0.6 防火隔离带 fire prevention area
由具备一定宽度的道路、水系或空地等构成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街区的分隔空间。
2.0.7 防火分隔区 fire prevention area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采用具备一定高度和厚度的墙体,或(和)具备一定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分隔而成的局部街区。
3 基本规定
3.0.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
史风貌和原有空间尺度,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 在维持街巷肌理和建筑外观的前提下,发挥各级道路的消防疏运能力,提高防火分隔能力;
3 落实保护规划,通过业态选择和平面布置优化,降低火灾荷载、减少火灾隐患;
4 结合街区整治,提高消防灭火能力、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3.0.2 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实行分类保护,并应结合各类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性能、防火间距、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和保护等级要求等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
2 历史建筑的保护,在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的前提下,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应采取改善或提高历史建筑防火性能、改善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条件等措施;
3 传统风貌建筑,应在不改变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的前提下,采取改造建筑内部的防火性能和消防设施、提高外部消防基础设施和救援条件等措施;
4 历史文化街区内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之外的其他建筑,其防火设计应在不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0.3 对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保护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3.0.2条第2款的要求。
3.0.4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3.0.5 历史文化街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街区外的历史建筑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无可燃物的;
2 相邻建筑的室外消火栓满足本建筑灭火需求的;
3 所在街区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满足本建筑灭火需求的;
4 不具备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条件,但已设置储水设施,并配备手抬消防泵、水带、水枪或配置移动式灭火装置的。
3.0.6 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的敷设应以地下敷设方式为主;
2 1kV及以上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可燃屋面的历史建筑;
3 管线的敷设除应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3.0.7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各类建筑的室外配电线路不宜明敷,确需明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构件上便于安装、维护的隐蔽部位。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接线盒或配电箱内。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室外景观照明灯具及其配电线路不应安装、敷设在可燃构件上,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室外景观照明灯具不应安装在历史建筑表面上。
3.0.8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并宜与环境风貌协调。
4 现场勘察
4.0.1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防火设计前,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将现场勘察结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防火设计的基础。
4.0.2 现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图纸等。
2 确定勘察范围:
1)历史文化街区,勘察范围应包括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2)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勘察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
3)历史文化街区外历史建筑,勘察范围应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建设控制地带;
4)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勘察范围应包括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本身。
3 进行现场勘察:通过资料调查、现场检查和测试、现场核查等方法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现状进行全面勘察。现场检查和测试应确定建筑防火隐患、进行现场测量,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和检查。
4 列出隐患清单,编制勘察报告:基于现场勘察结果,列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存消防隐患的清单,编制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包括反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环境、主要区域和建筑内部和外部涉及消防安全的现状照片和文字说明。
4.0.3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现场勘察宜包括但不限于表4.0.3所列内容,并收集总平面图、市政消防设施系统图和平面图。
表4.0.3 历史文化街区现场勘察内容
分项
勘察内容
街区基本情况
保护情况
保护等级,保护规划;
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历史沿革;
保护管理机构设置或专人管理岗位设置情况
街区建筑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等4类建筑的保护级别、数量、高度、层数、耐火等级、建筑面积、现状使用功能、建造年代,承重结构形式
街区道路
各级道路的宽度、防火间距
街区疏散
街区出口数量,室外疏散路径的宽度、最远疏散距离
火灾
危险源
历史火灾
近十年火灾的致灾因素、过火面积和受损情况等
用火用气
燃气、电力管线敷设情况;
变压器分布情况
重大火灾危险源
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
可燃物堆垛
气象条件
有无防直击雷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气候条件
风俗习惯
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祭祀风俗
消防
救援力量
消防给水
系统
消防水源;给水管网供水压力、流量、管道埋深,管材;
市政消火栓数量、栓口压力、使用完好度、间距、分布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情况;
瞭望岗哨设置情况
消防道路
消防车道及其他可用于灭火、救援、疏散的各级道路的分布、连通、宽度、承重、转弯半径、净高等情况
消防站点
站点分布情况,能否满足5min到达街区任意点要求;
装备配备情况;
人员配备情况;
培训演练情况
4.0.4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级建筑的现场勘察宜包括但不限于表4.0.4-1所列内容,填写表4.0.4-2,并收集必要的总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和平面图,以及各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表4.0.4-1 各类建筑现场勘察内容
分项
勘察内容
建筑防火
保护情况
(1)历史建筑:
保护方案、保护价值、保护范围(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内时为历史建筑本身,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时为历史建筑本身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沿革,保护管理机构设置或专人管理岗位设置情况。
(2)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建筑:
保护与整治方式
建筑参数
高度、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和院落占地面积、现状使用功能、建造年代、承重结构形式
耐火等级
墙、柱、梁、楼板等主要结构承重构件,以及楼梯和屋面的材质、做法、材料燃烧性能和形状、截面尺寸,墙体、楼板厚度,建筑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
建筑本体每面外墙门窗洞口开口面积、外墙面积,相邻其他建筑外墙门窗洞口开口面积、外墙面积
疏散条件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及宽度,最远疏散距离;
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疏散路径围护结构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和厚度;
人员荷载,使用人员素质或年龄分布
火灾
危险源
历史火灾
本建筑保护范围近十年历史火灾的致灾因素、过火面积和受损情况等
固定可燃物
柱、梁、墙、板、楼梯、固定家具等可燃物的尺寸、体积等
移动可燃物
可移动家具、商品、仓储、货物、可燃堆垛等的数量、体积等;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厚度、面积
用火用气
用油
炊事用火、生活用火、祭祀用火使用情况及不安全的行为;
可燃气体的种类、储量等使用情况及不安全的行为;
可燃液体的种类、储量等使用情况及不安全的行为
用电
配电箱材质及安装方式、配电线缆的敷设、配电系统绝缘、配电保护措施,终端用电设备是否满足电气火灾防范要求
防雷
有无防直击雷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是否完整有效
既有消防
设施
消防给水
系统
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或其他水源);给水管网供水压力、流量、管道埋深,管材类型、管径、耐压力及锈蚀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数量、栓口压力、使用完好度、间距;水带、水枪、轻便消防水龙配置状况、完好情况,必要时调研极端条件下管网压力、流量等
灭火系统
和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其他移动灭火装置的配置情况、合理性、完好性和有效性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配置情况、合理性、完好性和有效性;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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