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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刑诉法真题
一、单选题(1-21)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解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强调审判的“亲历性”。而审判的亲历性又是刑事诉讼法直接原则的内容和要求,因此,B正确,ACD均不符合题意。本题答案是B。
2.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可见,A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由此可见,B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C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由此可见,D正确。本题答案是D。
3.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新法本题无答案) 【答案】无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解析】:A项,甲省高级法院有权将案件由A市中级法院指定给B市中级法院管辖,但这里指定的是“审判管辖”, 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由此可知涉嫌受贿2000万元,现由监察委调查,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无权侦查,A项不正确。B项,在我国,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检察院却不能领导法院,检察院和法院是并列的分管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因此,甲省检察院无权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B项错误。C项,依据《监察法》第十五条,涉嫌受贿2000万元,现由监察委调查,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无权侦查,C项不正确。D项,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见,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退回A市检察院,由A市检察院移送B市检察院,再由B市检察院向B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A市中级法院不可以将案卷材料直接移送B市中级法院。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A、B、C、D说法都不正确。
4.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 36 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齐某并非绝对不得担任A县法院的辩护人,A错误。同时,法律仅禁止审判人员的配偶在其任职法院担任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而齐某已经从法院离职,洪某完全可以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D正确。《高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法律只禁止一名辩护人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进行辩护,但并未禁止两名辩护人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据此,齐某和洪某完全可以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C错误。本题答案是D。
5.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解析】按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据此,辩护律师只能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A错误。第13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可见,不得截留、复制是有例外情形的,而本案正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犯罪的例外,B错误。第 18 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据此,并非所有申请都应当书面说明理由,C错误。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D正确。本题答案是D。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答案】C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A选项中是被害人而非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所以A错误。正当防卫的证据不属于上述三种证据之一,B错误。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C正确。制造毒品且已满16岁,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事项,D错误。本题答案是C。
7.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由此可见,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此可见,B正确。根据《高法解释》第188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题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C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由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自然就不能独任审理,D错误。本题答案是B。
8.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 73 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可见,没有见证人并非直接排除的理由,故A、C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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