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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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 一. 单选题(1-8) 1.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B.国务院行政机构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确定 D.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 【解题思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可见,故A选项表述的提出主体和决定程序是错误的。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的说法错误,故B选项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故C选项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故D选项正确。 2.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考点】公务员处分的形式、生效、期限和后果 【解题思路】《公务员法》第63条第3款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可见,公务员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不得口头通知,故A选项错误。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故B选项正确。 《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可见,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故C选项错误。公务员受警告处分不影响晋升工资档次,D选项错误。 3.关于行政法规的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 A.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C.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D.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旦确定不得调整 【考点】行政法规的立项 【解题思路】《立法法》第6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可见,制定行政法规报请立项的主体只有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无权报请立项,A选项错误。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可见,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而非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最终决定,B选项错误。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9条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故C选项表述正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故D选项错误。 4.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C  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 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 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判断 【解题思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处分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职权性、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和单方性五个特征。 A选项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并未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B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行使司法职权而非行政职权的行为,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C选项中区政府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征收决定,并产生了财产权利义务变化的法律效果,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选项属于公安机关对民事争议的行政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力,并未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法律效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5.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 A.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B.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 D.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 【考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解题思路】《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可见,公司并非必须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申请,A选项不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故B选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故C选项不予受理决定违法,市规划局应当一次性告知公司应当补充的申请材料,故C选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故D选项错误。 6.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A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 B.应制作现场笔录 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考点】扣押程序 【解题思路】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应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A选项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可见,制作现场笔录属于扣押行为的法定程序,B选项正确。 《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故C选项正确。 《行政强制法》第23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故D选项正确。 7.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D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A选项错误。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B选项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终局的案件,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B选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选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D选项正确。 8.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A.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朱某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申请 C.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 D.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考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的方式 【解题思路】《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案属于市中院一审判决无罪,由作出逮捕决定的市检察院赔偿,故A选项正确。 《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故B选项错误。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见,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C选项错误。 《执行国家赔偿法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法第26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可见,限制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并非按2015年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2014年度)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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