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2018年主观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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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18年主观题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 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二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 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止血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 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问题: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 答案: 1.本案的证据有:李四庭前口供、王大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口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李四在庭前的口供应当被当作非法证据直接排除。 2.根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理由是,作出有罪认定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由于李四没有参与殴打张三,能否认定李四有罪,关键是看李四在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已经死亡。本案中,由于李四的庭前口供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王大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口供。根据这些证据.张三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是否死亡不能确定,存在疑问,不排除其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就已经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在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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