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诉法真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举报
资源描述
2017年民诉法真题 一、 单选题(1-16) 1.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答案】D   A.北京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M省甲县法院 D.M省丙县法院 【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故双方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M省丙县法院专属管辖。本题答案为D。   2.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B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解析】本题解答的关键是要弄清楚合同案件管辖法院、应诉管辖制度以及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原本D县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原告乙公司在A市C区,被告甲公司在A市B区,约定履行地为D县,但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此D县法院对于本案原本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A市B区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后来发生了变化。 D县法院因为应诉管辖获得了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D县法院获得管辖权。D县法院有管辖权,不是因为D县法院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而是因为应诉管辖获得了管辖权,因此,A选项的理由错误,不应当选。 被告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本题中,被告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应诉答辩。这就会使得D县法院获得管辖权,而另一方面被告也不能够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不会进行审查,并且会驳回异议。B选项为正确答案。由于一审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不会撤销一审判决,C选项和D选项错误。   3.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B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本题就属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并且又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为被申请人。因此,劳动者马迪应作为仲裁申请人,用工单位五湖公司和劳务派遣单位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应当选B选项。   4.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C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解析】本题是对第三人权利救济模式关系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同时,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在本题中,生效判决为A市B县法院一审所作,A市中院作为A市B县的上一级法院,其进行的再审应当提审,即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因此,应当在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题答案为C。   5.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C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解析】本题是对举证证明责任、自认以及本证、反证的综合考查。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王某主张钱某向其借款5万元,因而应当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A项正确。 在法庭的质证程序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因此构成明示自认,B项正确。 C、D两项是对本证和反证这一理论分类的考查。从概念上来讲,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反证则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由此可见,本证与反证的关键区别即在于证据的提出主体对该证据所欲证明的事实是否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具体到本题之中,还款事实属于债权、债务的消灭,应当由债务人钱某证明,因此钱某提出的收条对于案涉还款事实而言是本证。D项正确。 借款事实应当由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王某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钱某对该事实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不承担举证证明的人提供反证的目的在于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不存在,钱某提交的收条恰恰证明了借款事实的存在,故不属于反证,而是属于自认。本题答案为C。   6.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D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解析】(1)薛某是本案的被告。在本案中,杨某是提供劳务一方,在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但本案的被告不是提供劳务一方杨某,而是接受劳务一方薛某。《民诉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因此,A选项和B选项,因为被告错误,均错误。 (2)本案属于无过错责任案件。《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务关系中,要区分两类侵权案件:①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对于薛某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不需要证明,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7.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解析】本题是对执行异议之诉中举证证明责任承担规定的直接考查。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应当是案外人谢某或申请执行人易某,而不能是被执行人王某。因此C、D两项错误。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1条之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8.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 【答案】B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均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其次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均是家具买卖合同关系。最后前诉的判决已经确认甲、乙公司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后诉乙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B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   9.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