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2015年主观题及答案(含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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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015年主观题 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1)小区录像;(2)小区保安的证言;(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4)ABO血型鉴定;(5)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答案: [问题]1.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 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答案]本案中,公诉人提出了若干证据材料。 关于“小区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实物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虽然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是,拍摄的画面极度模糊,无法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但证明力很低。 关于“保安证言”,属于证人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虽然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赵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但侦查人员调取该证言时没有形成证言笔录,并且在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因而不能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刑诉解释》第 89 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可见,没有制作证言笔录相当于证人没有核对证言,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于“手套、刮刀”,属于物证,属于原始证据、实物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一方面, 侦查人员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刑诉解释》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如果因为没有制作笔录而导致无法证明手套和刮刀来源的,手套和刮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另一方面,案例中没有体现侦查人员对手套和刮刀进行了鉴定,如 果不对手套及刮刀上的生物样本或者指纹、血迹进行鉴定,将可能导致该证据与案件没有关 联性。 关于“血型鉴定”,属于鉴定意见,属于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没有问题,但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无法证明主要案发过程,仍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关于“三被告人有罪供述”,属于被告人供述,属于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本案中,三被告人有罪供述虽然能够相互印证,但仍存在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时,也可以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的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本案中“三被告人有罪供述”极有可能被依法排除。 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可见,有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有的证据虽然具有证据能力,但证明力低下。《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可见,我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要求:(1)有证据;(2)证据属实;(3)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这一标准。 此外,我国虽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在审判中应当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本案中, 人民法院基于现有证据的状况,应当对被告人作出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 [问题]2. 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答题要求:(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 字。 [答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都应当紧紧围绕审判活动而建构和展开,侦查和公诉都是为审判进行的准备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审判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 构建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主要包括: 第一,有利于人权保障。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活动中,举证、质证都在法庭上完成。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能够得到切实尊重,其质证权和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同时,辩护人的辩护权也被尊重和重视。 第二,有利于防范冤错案件的产生。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活动中,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将会非常充分,控辩双方积极对抗,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从而避免发生冤错案件。 第三,有利于程序公正。审判中心主义是被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普遍接受的理念,我国也应当构建并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有一个详尽、公开、对抗性强的庭审,才能充分体现出程序的正当性和独立价值,才能通过程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有利于实现中国特色的审判独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法官遵循直接言词原则,需要法官明确自己的主体责任并独立作出裁判,防止案外因素的干扰。这些都是我国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 我国之所以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仍存在构建审判中心主义的障碍: 首先,侦查中心主义。指的是侦查机关及侦查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基本上都被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又基本上都被人民法院判决 有罪。有学者称“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在这种流水线式的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基本证据材料在侦查阶段已经固定,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审查基本上流于形式。 其次,卷宗中心主义。指的是在审判活动中,除了被告人出庭受审外,基本没有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庭审只是各方按照顺序发言,流于形式,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不在庭审之中形成,而是在庭审后通过对各种案卷材料进行审阅形成。但问 题是,对于这些案卷或者证据材料基本没有进行过充分的质证。 显然,侦查中心主义不利于法院有效地审查证据,属于对案件“先定后审”。卷宗中心主义使庭审流于形式,不利于法庭对抗,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我国应当摒弃这两种错误的主义,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需要我们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要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来对待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分工、制约关系,侦查、起诉要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服务于审判活动。 第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首先应当确立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中心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基础,流于形式的庭审程序是无法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地位的。 第三,切实履行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直接审查证据,诉讼各方积极参加庭审,在法官指挥下发言和进行辩论。如果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直接言词原则将无法落实,审判中心主义自然无法实现。 第四,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控辩双方积极对抗,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辩护率较低,有学者称不足 30%。而被告人又多不精通法律,这在庭审中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抗,也就不利于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通过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来推动审判中心主义的形成。 第五,审判机关认真贯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要求,敢于坚持疑罪从无。审 判中心主义不仅是一项程序性要求,也应当是一项实体性要求,简言之,不仅庭审不能流于 形式,法官判决也应当公正。这需要法院、法官抵制各种不当压力,坚持独立判案、疑罪从无。立法上应当尽快出台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各项措施。 第六,切实落实和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适用率。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通过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提高办案效率。让法院腾出时间和精力对少量的拒不认罪认罚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通过普通程序进行“精细”审理,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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