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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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制度(通用3篇) 第1篇: 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第2篇: 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3篇: 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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