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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章程(通用3篇)
全资子公司章程(通用3篇)
全资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宅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由 投资设立,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时间为:已记载验资报告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看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佛女粉丝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后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全资子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宅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宅: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
住宅: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共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隐秘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进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酬劳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头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全部。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全资子公司章程 篇3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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