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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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 为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明确不同主体间的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运行,切实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指南》中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指南》中的受托生产企业是指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样品或产品的企业。 《指南》旨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时,对双方在建立、运行、改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从而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指南》是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的特殊管理要求所指定的细化指南性意见。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应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相关要求。 《指南》同样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时参考使用,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标准和要求 1. 机构与人员 1.1 医疗器械注册人 1.1.1 应当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1.1.2 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1.1.3应当配备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可追溯。 1.1.4 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1.1.5 应当配备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1.1.6 应当配备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1.1.7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上市放行程序。 1.1.8 应当在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向原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1.1.9 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评价、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应对其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及时报告不良事件及其风险评估情况,提出并落实处置措施。 1.1.10 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规要求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根据科技发展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 1.1.11 负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可实现有效追溯。 1.2 受托生产企业 1.2.1 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1.2.2 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1.2.3 应当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1.2.4 应指定专人与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对接、联络、协调。 1.2.5 在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指导下,对直接影响受托生产产品质量的人员进行培训,符合要求后上岗。 2. 场地、设施、设备 2.1 医疗器械注册人 2.1.1 自行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具备相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2.1.2 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相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2.1.3 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 2.2 受托生产企业 2.2.1 应配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2.2 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标识、储存、流转、追溯,并在质量协议中进行明确。 2.2.3 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场地、设施、设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进行管理。 3. 文件管理 3.1 医疗器械注册人 3.1.1 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3.1.2 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3.1.3 如已购买商业保险,应对商业保险进行管理,包括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 3.1.4 对已获证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3.1.5 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性文件、质量公告等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3.1.6 对受托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3.2 受托生产企业 3.2.1 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3.2.2 应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3.2.3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3.2.4 对受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3.2.5 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规要求和双方协议约定,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4. 设计开发 4.1 医疗器械注册人 4.1.1 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4.1.2 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负主体责任。 4.1.3 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 4.1.4 应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任何设计变更均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 4.1.5 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受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关记录。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4.2 受托生产企业 4.2.1 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技术文件进行管理。 4.2.2 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执行受托生产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 4.2.3 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证、转换、输出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完成样品试制工作。 4.2.4 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设计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反馈设计变更的需求。 5. 采购 5.1 医疗器械注册人 5.1.1 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 5.1.2 必要时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 5.1.3 监控并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使用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物料。 5.1.4 按照法规要求实施采购变更,所有的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留存相关记录。 5.1.5 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委托生产采购控制进行自查,确保满足规范的要求。 5.2 受托生产企业 5.2.1 受托企业应按照与注册人的合同约定进行相关采购生产活动;由医疗器械注册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 5.2.2 如代为实施采购,应将相关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进行管理;应保留物料采购凭证,满足可追溯要求。如需实施采购变更,应将采购物料方面的更改书面通知注册人,并保存相关记录。 5.2.3 如实施采购物料验证,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要求。 5.2.4 采购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暂停,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及时报告处理。 6. 生产管理 6.1 医疗器械注册人 6.1.1 明确委托生产的品种及范围、生产工艺、必要外协加工过程(例如辐照灭菌等)、物料流转、批号和唯一标识管理、批生产记录等可追溯性要求。 6.1.2 将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文件以协议附件的形式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确认的记录。 6.1.3 明确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需要定期监控的环节和过程以及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 6.1.4 应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 6.2 受托生产企业 6.2.1 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执行。 6.2.2 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医疗器械注册人报告。 6.2.3 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产,相关产品应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标识管理系统,避免混淆。 6.2.4 应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随时可提供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查。 6.2.5 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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