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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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 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150000MB1910436X200011501500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五、决定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2.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3.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上述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补领。 (五) 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资质: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八、申请材料 (一)新立、延续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12条: 序号 资料名称 提交方式 1 资质申请书 使用报盘软件形成报盘数据,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2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 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 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 真实性承诺书 8 监理资质单位无施工资质单位证明 *以上报送材料上传到报盘软件相应位置。 (二) 变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18条、第22条: 1.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3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 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原资质证书副本 (三) 遗失、损毁补证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20条: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四) 注销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19条、第22条: 序号 资料名称 电子文档份数 1 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报告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2 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资质证书回收原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注销和重新申请可一起提交。 九、申请接收 全天可网上申报,申报网址: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自然资源厅窗口接收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报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部内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组织专家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报件进行审查,并报厅审批。 (三)办理批复 准予批准的,资质新设与延续审批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审批公告,其它审批由政务大厅负责通知,按照规定时间到政务大厅办理手续;不予批准的,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政务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流程图附后。 十一、办理方式 24小时互联网在线申请。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审批不通过的,做出不予行政决定。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新设延续申请审批事项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告,由政务大厅现场送达结果;变更、遗失补证,由政务大厅电话通知并现场送达结果。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厅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厅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厅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厅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相对人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厅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厅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厅逾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厅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厅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厅依法改正。 4.我厅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厅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厅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厅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行政相对人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厅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相对人取得我厅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厅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行政相对人取得我厅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厅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厅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厅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0471-5332394,0471-12345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71-1234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综合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0471-533239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单位乙级资质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 12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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