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节前开展全镇冬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清单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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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春节前开展全镇冬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清单参考范文 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防松懈、防反弹、防事故,巩固来之不易的良好安全形势,针对冬春低温、雨雪、冰冻、大雾等极端天气频繁和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增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的特点,根据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相关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镇部署开展冬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风险防范,排查整治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治理内容及牵头单位 (一)危险化学品(共3 条,牵头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 1.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全面的冬春安全生产自查活动,严格做好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工作,确保危化品生产、储存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企业是否存在赶工期、抢产量、超负荷生产运行,是否存在“三违”现象,是否擅自在生产现场设置职工休息室、现场办公室。 3.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是否做好设备设施、原辅料、工艺过程、操作指标等变更风险辨识,是否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开展变更培训。 (二)烟花爆竹(共3条,牵头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 4.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配备消防器材。 5.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6.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存在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在零售场所内设置床铺。 (三)城镇燃气(共5 条,牵头单位: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局XX分局) 7.是否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是否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并提出更新改造方案。 8.是否编制完善本辖区燃气保供应急预案,及时更新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根据缺口等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实施有序压减;是否做好停复气通知公告,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用户停复气期间安全指导。 9.是否对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车库、地下和半地下室、群租房等燃气使用安全重点薄弱区域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10.是否存在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问题。 11.是否运用电视、网络和移动客户端等加大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宣传力度,经常性提醒居民用户开窗通风、人走关阀。 (四)两客一危一货(共 4 条,牵头单位: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派出所) 12.“两客一危”及重点普货运输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针对冬春运输安全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培训;是否针对冬春运输特点按规定强化车辆检测、二级维护保养以及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包车标贴。 13.“两客一危”企业是否对车辆动态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是否对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形成闭环管理;是否对动态监控的报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14.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否按规定配备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是否存在未称重或称重不合规的车辆出场情况。 15.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装货人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是否加强部门联动检查执法,严肃查处“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超限超载、违反禁令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自建房(共 4 条,牵头单位: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16.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是否做到全覆盖,数据录入是否真实完整,隐患判定是否准确可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是否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是否按照省明确的9种重点自建房,推进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17.是否加快推进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一栋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18.是否认真开展隐患建筑的评估、鉴定和整治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既有隐患建筑年度整治目标。 19.是否推进房屋使用安全教育,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是否针对大风、冰雹、暴雪等极端天气,做好城市低洼、临河地段自建房屋安全防范工作。 (六)建筑施工(共 4 条,牵头单位: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20.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以包代管、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等问题;是否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全隐患整改。 21.是否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并严格按方案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到场带班检查;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临边、洞口防护是否到位。 22.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治安防火值班制度;工地和集宿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等问题;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23.对新进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到位,根据工种安排对工人进行专项安全技能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是否到位。 (七)消防(共 9 条,牵头单位:社会治理局、派出所) 24.超市、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文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医疗场所、养老院、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是否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是否被占用、堵塞。 25.超市、市场等商业场所调整为餐饮、娱乐、儿童活动场所、仓库等功能后,是否造成疏散宽度不足或防火分区超面积、火灾荷载增大、消防设施不配套等问题;餐饮场所厨房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是否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是否经常清洗烟道,烟道周边是否堆放可燃物;是否违规设置夹层、中间仓库,是否违规占用中庭、走道或室内步行街,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是否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在屋面、地下室等区域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仿真“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是否大量使用易燃可燃装饰材料。 26.超市、市场等商业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闪点小于60℃的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停放或充电。 27.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存在影响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排烟口、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是否存在影响消防水池、消防电源持续可靠供水、供电的缺陷。 28.是否根据业态、危险源等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娱乐经营场所是否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九小场所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是否组织过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是否做到“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29.是否立即开展“三个一”行动,全面组织企业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职工冬春消防演练。 30.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六个禁止动火”规定(动火证未经批准、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和置换不合格、不消除四周易燃物、不按时作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切实加强动火作业安全防范。 31.是否按要求加快整合应急、安全生产、消防等监管力量,加速推进消委办实体化运作,加大投入“防消联勤”为民服务站建设。 32.是否定期巡查巡护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是否组织对林下可燃物进行常态化清理,“树线矛盾”是否按期闭环整改到位,森林消防蓄水池水位是否保持正常,物资储备和扑火装备、个人防护装备是否配备到位。 (八)电力(共3条,牵头单位:镇供电所) 33.是否做好冬春长期开机运行安全准备,确保能经受低温恶劣运行环境及连续大负荷运行的安全要求。 34.是否对输电线路线下栽树、施工及周边环境等风险隐患进行管控治理。 35.是否加强加密设备、线路巡查和运行维护频次力度,全面彻底消除风险隐患和设备缺陷。 (九)危险废物处置 (共5条,牵头单位: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36.是否按许可要求和处置标准接收、处置危险废物。 37.是否接收无二维码的危险废物或扫码签收弄虚作假。 38.是否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或接收与联单种类信息不符的危险废物。 39.是否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或未经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 40.是否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避免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 (十)中小型工业企业(共 11 条,牵头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局) 41.仓库内是否使用明火,所有电线是否穿管固定敷设;可燃材料仓库内是否设置配电箱及开关;电动的叉车、平板车、自行车等充电场所是否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42.厂房、仓库内是否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有醒目的指示标识,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厂房、仓库周边是否占用防火间距堆放物品。 4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包含火灾现场处置方案,是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等安全技能培训,是否开展应急逃生演练。 44.是否向不具备危化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是否取得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建立危化品购买、出入库、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 45.是否规范存放危化品,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储存以及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等问题;作业现场当天未使用完的危化品是否及时妥善处置,是否随意放置在生产现场。 46.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维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7.“厂中厂”出租方是否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把关,是否将厂房、场所和设备出租给装备落后、风险较高、管理混乱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充分了解承租方的生产工艺、原料产品、设备设施,是否为其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条件。 48.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出租方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附属设施设备,是否明确出租区域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对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同一生产区域涉及两家以上承租方的,出租方是否明确各承租方的职责,是否将可能危及其他承租方的生产作业行为设置在同一厂房(车间)内;承租方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协议,是否存在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私自改变生产工艺等行为。 49.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企业、车间、班组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明确专兼职安全员,是否定期开展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50.改变仓库用途、转为生产厂房使用时,是否对其建筑荷载、防火间隔等条件进行重新确认,确保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 。 51.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不全的企业,是否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全面查找安全问题隐患,并对问题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十一)餐饮场所燃气(共3条,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局XX分局) 52.餐饮户与正规瓶装气供气企业是否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餐饮户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53.餐饮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及切断保护装置,督促各镇对燃气泄漏报警及切断保护装置全面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全部更换到位。 54.是否对餐饮场所中使用燃气(含瓶装液化气等)的“灶、管、阀”开展全面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全部更换到位。 (十二)特种设备(共3条,牵头单位:市场监督局XX分局) 55.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定期检验,违规使用超期未检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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