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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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 站删除。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 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 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 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 的一个热点问题。 形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 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 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 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 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 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 私财物。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 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 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 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 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 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 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 支票等。所谓其它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 效证明文件。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 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 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 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 里所说的其它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 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 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 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它担保财物 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 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 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法 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 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 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 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类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 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 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 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 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 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能够减少行骗的风险,增 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 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 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 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 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 便能够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 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 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 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 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 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 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 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能够保障 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 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 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 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 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 从而受骗上当的。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 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 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 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 站删除。 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 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 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 不易被察觉。 立案标准 刑法规定立案标准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 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4月 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 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11号)和 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 号)同时废止。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 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 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 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 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 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 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 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 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 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 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 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 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 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 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 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 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 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 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 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 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 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 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 罪论处了。 3、 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 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 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 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 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 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 诈骗罪论处。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 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 (1) 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 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 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 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 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 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 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 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 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 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 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 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 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 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 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 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 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 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 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 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 的体现者。 (5) 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 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 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 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 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 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 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 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 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 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 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 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 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能 够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 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 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 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 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 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 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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