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第三版》课件 - 副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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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针对不同罪行的刑事政策第一节 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暴力犯罪概述一、暴力犯罪概述暴力犯罪是所有犯罪类型中社会危害性程度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也是形式最为原始的犯罪类型之一。所谓狭义的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即强暴手段),侵犯他人的人 身和财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攻击型犯罪。所谓广义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手段上含有暴力因素的一切犯罪行为,不仅包括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并且包括以暴力相威胁而实施的犯罪。第一节 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二、暴力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二、暴力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一)严格实行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管制(二)严格管理可能用于暴力犯罪的管制刀具(三)增强针对暴力犯罪的刑罚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四)暴力犯罪刑罚政策的适度调整(五)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以国家和大众之力补偿被害人第二节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的现状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定罪政策主要表现为犯罪化,即除拐卖之外的其他相关行为也逐渐被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一个较为严密的刑事法网由此得到构建。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制刑政策表现为重刑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制刑政策表现为轻刑化。第二节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的审视与改进作为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定罪政策的主要方面,犯罪化体现了我国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护,符合全面打击这类犯罪的需要。而就我国对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的行为予以非犯罪化而言,则应进行重新审视。第二节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政策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基调一般而言,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基调与该类犯罪的制刑政策是一致的。由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一类严重的犯罪对待而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因而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政策总体上也是以严为主的。(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内容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政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政策表现为犯罪化,这可以从相关立法的沿革历程中得到印证。以犯罪化作为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政策是合理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以犯罪化为其定罪政策主要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一方面,严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有助于反映对食品安全犯罪加以规制的需求。另一方面,严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是刑法应对食品产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制刑政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制刑政策从总体上表现为重刑的刑事政策。采取重刑的制刑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这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犯罪中的某些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当前对食品安全犯罪采取的刑事司法政策总体上讲是从严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理应体现这一政策。不过,最高司法机关对于该类犯罪着重强调的是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不过,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也不能一概强调“严”的一面,也应当以宽济严。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具有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积极挽回损失、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注意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第四节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一、贪污贿赂犯罪及其刑事政策概况一、贪污贿赂犯罪及其刑事政策概况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职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针对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是建立公职人员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不必为腐败犯罪的对策,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重视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合理规范权力,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同时做到有效地监督权力,避免权力的异化、失控与滥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腐败现象。第四节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一)建立公职人员不能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机制1、高度重视并健全、完善廉政法制2、构建科学、理性的人事制度3、改革财务管理机制,贯彻落实审计制度第四节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二)构筑公职人员不敢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机制1、完善刑事法律规范,重视刑事规制的作用2、加大惩治力度,增强刑罚的不可避免性3、完善群众举报制度第四节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三)建立公职人员不必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体系1、高薪养廉2、完善退休保障制度第四节 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四)建立公职人员不愿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使公职人员不愿为腐败犯罪的对策,是使公职人员发自内心地不想去实施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对策。如果刑事政策不仅使人客观上不能实施、不必实施,主观上不敢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而且使人主观上自觉地不愿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则毫无疑问是最为理想的,也意味着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建立了一种长效机制。第十章犯罪预防政策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一、犯罪预防概念之演变一、犯罪预防概念之演变(一)广义的犯罪预防自犯罪学实证学派诞生之后,尤其是菲利提出具有现代意义的犯罪预防理论以来,直至20世纪80年代,各国几乎都是从同一个角度尝试着提出各种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即从广义上去理解和界定犯罪预防,把与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方法和手段均纳入犯罪预防之列,这使得犯罪预防成为无所不包的庞大理论和实践体系。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一、犯罪预防概念之演变一、犯罪预防概念之演变(二)狭义的犯罪预防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当代犯罪预防理论研究及预防实践中,一种更为慎重的、力图比较清晰地限定犯罪预防活动范围的犯罪预防概念正日益受到重视。这一新的犯罪预防观念肇始于欧洲。许多欧洲学者从新的角度对犯罪预防概念展开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狭义的犯罪预防概念,其中,最为人们认同的是比利时学者于1986年提出的概念:“预防,是指国家、地方组织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对孕育着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恰当管理,以达更好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一、犯罪预防概念之演变一、犯罪预防概念之演变(三)犯罪预防概念之评析应当承认,自犯罪预防思想产生以来,在实践及理论方面,长时间占优势的正是一种“预防就是一切”的无所不包的预防概念。但是,广义的犯罪预防并非犯罪预防的唯一概念。狭义犯罪预防概念的提出,不仅在认识上有助于犯罪预防概念的正本清源,而且为真正确立和践行“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反犯罪对策思想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路径和手段。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一)在预防主体上,应确立国家和社会的“二元主体”观念关于刑事政策的主体,理论上和实践中有“执政党或国家”一元论与“国家和社会”二元论之别。“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对峙,主要涉及的并不是刑事政策主体的宽泛与狭小的问题,而是反映了反犯罪活动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思路上的重大差异。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二)在预防目的的实现路径上,应确立情境预防观念在犯罪预防的路径选择上,以菲利和李斯特为代表的犯罪学实证学派和社会学派的主张奠定了现代犯罪预防政策“社会预防与刑罚预防”的二元观念和实践基础。情境预防的实质在于:通过提升实施犯罪被发现和被检举的风险、增大实施犯罪难度和减少犯罪收益等措施,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三)在预防对象上,应确立广义的犯罪观念关于刑事政策的作用对象问题,存在以刑法为基本参照的狭义犯罪和以重要社会规范为基本参照的广义犯罪之别。对象之差别,决定了实现刑事政策的目的手段的不同。以狭义犯罪为对象,则刑事政策的基本手段只能是刑罚及其他类似制度;而以广义犯罪为对象,则刑事政策手段除了刑罚及类似制度外,还包括行政处罚、民事制裁以及不具有惩罚性质的调解、和解等诸多措施。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四)在预防对策的内在结构上,应确立“观念对策”一体化的认识关于刑事政策的内在结构,存在“对策说”与“观念对策”一体化说之别,前者将刑事政策归结为有关反犯罪的原则、方针、措施和手段等有形表现形式,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同时将刑事政策视为一套观念体系。由此,从距离犯罪控制实践的远近看,后者可以划分出观念之刑事政策、立法之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之刑事政策三个层次,而前者大致只能包含立法政策和法律适用政策两个层面。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二、犯罪预防政策的基本理念(五)在预防对策的根据上,应确立科学观念刑事政策的依据既包括提出(制定)刑事政策的依据,也包括实施刑事政策的依据。对此,我国有过分强调外在“犯罪形势严峻”的经验性认识结论,而对刑事政策的科学依据重视不足的倾向。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三、犯罪预防政策的分类三、犯罪预防政策的分类(一)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与一般犯罪预防政策这是一种传统的分类。长期以来,人们实际上趋向于认为社会预防措施主要适用于青少年犯罪;源于刑罚的立法以其一般威慑力适用于一般犯罪的预防,而刑罚之适用则在于再犯的预防。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三、犯罪预防政策的分类三、犯罪预防政策的分类(二)一般预防政策与特殊预防政策这也是一种传统的分类方法。但在不同语境下,这种分类的具体含义有所不同。1、在一般意义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根据预防手段介入的时间、预防对象的范围、预防手段的性质等作出的区分。2、在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意义上,也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提法。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基本观念三、犯罪预防政策的分类三、犯罪预防政策的分类(三)社会预防政策、情境预防政策与刑罚预防政策这是基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犯罪学关于犯罪发生规律的最新认识提出的分类方法,也是目前在众多西方国家最为流行的一种犯罪预防政策分类法。从理论角度看,这种分类是建立在传统犯罪原因理论的发展和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研究取得新的突破的基础之上的。从价值取向看,这种分类在坚持严厉打击少数凶恶犯罪的同时,十分强调限制犯罪机会和条件的情境预防。第二节 犯罪的社会预防一、宏观社会预防一、宏观社会预防(一)宏观预防的特征1、预防过程实质上也是社会自我调整和完善的过程。2、预防主体的广泛性。3、预防手段的多样性。4、预防作用的间接性。5、功效的长期性。第二节 犯罪的社会预防一、宏观社会预防一、宏观社会预防(二)宏观预防的对策1、通过完善社会制度预防犯罪2、通过充分发挥社会政策的调控功能预防犯罪3、通过加强社会道德建设预防犯罪。第二节 犯罪的社会预防二、微观社会预防二、微观社会预防(一)家庭预防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是个体走向社会生活之前的第一个社会化场所。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承担着教育子女,使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能够内化为他们人格结构的组成部分的职能。这种内化过程实质就是父母在日常生活、工作及学习过程中的言传身教过程。而内化过程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家庭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第二节 犯罪的社会预防二、微观社会预防二、微观社会预防(二)学校预防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一个人获得基本生活经验、得到社会教育的最主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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