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岗位及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在2002年实行“三改”前,国家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 是职工身份,即女性干部、聘干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女性工人年满 50周岁退休,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黄埔发电厂)(以下简称: 粤华公司)按照当时国家政策进行女职工身份界定和女职工的退休管 理但2002年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原有的干部和工人身 份的界限,企业不再办理聘干手续,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 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为更好地规范粤华公司职工岗位认定工作,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 法:一、法律及政策依据1、《广东省劳动厅、社保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 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 〔 1999〕114号)第二条: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 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 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 位或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 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 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 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 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岁,在管理岗位工 作的按55岁2、 《关于规范女职工岗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社保〔 2005〕55 号文)第一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标 明岗位属于干部还是工人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内部岗位设置,明 确《劳动合同》上的岗位种类(如业务岗、金融岗、技术岗、服务岗) 属管理岗位还是工人岗位,提供相应的文件,并于2005年11月15日 前函告我局保险关系部我局将据此审核有关材料,认定女职工的正 常退休年龄3、 《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公司深化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 革的意见》第一条(三)项:企业按规模、经济效益确定类型、等级 企业及管理人员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 人”的界限,企业不再办理聘干手续,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原干 部身份保留在个人档案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 和工人的划分,以劳动工资统计指标解释为准),岗位发生变化后,其 收入和有关待遇按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二、 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的划分原则1、 粤华公司所有部门、下属各公司专责(副经理)以上岗位为管 理岗位,管理岗位在岗人员认定为管理人员;2、 岗位认定工作不涉及待遇调整,所有岗位待遇仍按原标准执行三、 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原则1、凡49周岁前在认定的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的女职工,49周岁 时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后,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2、按遵循历史、保证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的原则,采取“老人 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即2002年“三改”前已具备干部、聘 干身份的女职工,可按照原身份认定即其退休年龄仍为55周岁;在非 管理岗位工作的原干部和聘干的女职工经本人(在49周岁前)提出申 请并经厂党委会讨论确定也可按照现工作岗位认定,其退休年龄按50 周岁执行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女职工,按照非管理岗位认定,其退休年 龄按50周岁执行四、岗位变更管理原则1、 粤华公司岗位性质认定以《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岗位列 表》为准,在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印发之日后公司由于生 产经营业务需要增加的岗位,在岗位增设时必须认定岗位性质(是管 理岗位还是一般岗位)2、 粤华公司职工在合同期内如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岗位性 质发生变化的,必须由粤华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 合同。
五、 本办法由粤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六、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