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公司企业制度手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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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公司企业制度手册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公司 企业制度手册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公司简介 3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 二、 产业环境分析 4 三、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发展趋势 6 四、 必要性分析 9 五、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 9 六、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 11 七、 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14 八、 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17 九、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 19 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0 十一、 股份公司资产重组的动因 23 十二、 公司的分立 26 十三、 公司的清算 27 十四、 公司的解散 29 十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与方式 31 十六、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 33 十七、 项目风险分析 36 十八、 项目风险对策 38 十九、 组织机构管理 39 劳动定员一览表 40 一、 公司简介 (一)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于xx 3、注册资本:111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4-1-14 7、营业期限:2014-1-14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资产总额 15381.50 12305.20 11536.13 负债总额 6542.71 5234.17 4907.03 股东权益合计 8838.79 7071.03 6629.09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41654.16 33323.33 31240.62 营业利润 9602.92 7682.34 7202.19 利润总额 8178.77 6543.02 6134.08 净利润 6134.08 4784.58 4416.5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134.08 4784.58 4416.54 二、 产业环境分析 “十三五”时期,江苏和全国一样,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 从国际来看,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全球经济贸易增长乏力,保护主义抬头,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对开放程度较高的江苏经济影响更为直接,带来的挑战更为严峻。 从国内来看,我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本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没有改变。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我国经济正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这既为江苏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契机,也形成了倒逼压力。 从我省来看,经过“十二五”时期的奋斗,全省经济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发展动力正在加快转换,发展空间不断拓展优化,发展的稳定性、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在江苏交汇叠加,为我省提供了新的重大机遇。必须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准确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基本趋势,准确把握江苏发展阶段性特征和新的任务要求,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奋发作为,不断增创江苏竞争新优势,开辟江苏发展新境界。 三、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发展趋势 (一)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覆盖区域扩大至县城、乡镇 就城市生活垃圾而言,目前既有无害化处理产能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但为促进落实《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达成《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关于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的发展目标,其处理区域已逐步扩大覆盖至县城、乡镇。 其中,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尤为迫切。我国县城生活垃圾清运量占比持续上升,焚烧处理能力亦得到显著提升,根据2006-2019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统计,县城垃圾焚烧处理厂数量占比由4.35%增长至28.53%,产能占比由0.39%增长至10.82%。 但是,焚烧处理方式在县城及下辖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占比仍远不及全国平均水平。2019年,焚烧方式占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总量的50.70%,而在县城这一比例平均为19.93%。 后续伴随该等地区生活垃圾清运网络逐步完善,同时在相关政策鼓励推动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覆盖区域将进一步扩大。 (二)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区域不同呈现项目多元化发展趋势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我国持续以匹配城镇化进程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突出问题为目标,推动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政策引导焚烧发电项目呈现大规模化发展趋势。具体而言,根据国家统计局与《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厂平均日处理能力达到1,173.52吨/日,较2004年的313.1吨/日增长2.75倍。未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稳步向前,为匹配经济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增加和环保标准日趋严格,更符合环保标准、处理量更大的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将成为行业发展趋势。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国家着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相关指导文件提出因地制宜鼓励区域统筹,同时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发展目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亦积极探索分布式、小规模化发展路径。 (三)环保政策趋严,生活垃圾处理产能工艺升级改造势在必行 由于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发展初期垃圾热值较低,且未能掌握炉排炉的制造技术,故采用循环流化床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相关焚烧处理能力及装机容量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随着我国生活垃圾热值提升,炉排炉技术成熟可靠、热效率高、运行维护简便、环保排放达标稳定等优势逐渐显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规定,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因此,原循环流化床工艺项目亟待升级改造以满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迫切需求。从全国范围来看,炉排炉技术在新建产能及循环流化床工艺升级改造项目两方面同步推行的情况下实现应用占比逐年提高,但仍存在提升空间,生活垃圾处理产能工艺升级改造将持续推进。 此外,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排查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抓紧升级改造,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企业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积极推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提高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增加供热等城市服务功能。因此,除循环流化床工艺项目外,不达标炉排炉焚烧工艺项目亦在改造规划范围内,且关于提高自动化水平、增加供热服务功能等项目改造需求更是为市场带来增量空间。 四、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其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但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 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为了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适应监事。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理论上说,应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为了缓解公司中的劳资矛盾,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在监事会中必须有一些职工的代表。我国《公司法》就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委托费用由公司承担。 可见,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与德国监事会的设置有着本质的区别。 六、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 (一)西方国家公司的监督机制比较 以上分析说明,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导致上述差别的原因,既包括文化传统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对公司产权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比较和确定一国的公司机构设置模式时,无法简单地按某个国家的模式进行移植或抄袭,而必须将国外立法同本国的文化传统、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法。 实现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是各国公司机构设置的共同出发点,但对各国具体的监督模式的优劣现在还很难下结论。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结构,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响。其主流的公司理论认为,董事是依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以美国为例,理论界认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不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这些市场中介组织被称为不拿工资的“经济警察”。 大陆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结构,与它们不属于信托制起源的国家有关,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内部寻求权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权力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是,假定任何人都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都会出现相互抵触的价值趋向,必须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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