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题库完整题库带下载答案

举报
资源描述
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题库完整题库带下载答案 第一部分 单选题(50题) 1、某市政府投资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为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事件 2.资格预审时,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了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事件3.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要求投标提交的保证金为120万元。事件4.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3人、招标人代表1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组成。事件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主要依据。<2>、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3>、说明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哪些内容。<4>、指出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5>、指出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1.(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技术标准、技术文件。(3)设计文件、相关资料。(4)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5)国家、行业发布的定额(6)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 2.事件1中:(1)“改为邀请招标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资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项目技术复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2)“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不妥,因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1)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2)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情况;(3)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近3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问题;(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2、某承包人承包引水补水工程,分Ⅰ、Ⅱ两个施工区段,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3000万元。两个施工区段均在最早开工时间开工,合同约定完工日期Ⅰ区段为2017年3月1日,Ⅱ区段为2017年8月31日。总进度计划上Ⅰ区段为关键线路上项目,Ⅱ区段为非关键线路上项目,其自由时差为10d,总时差为10d。Ⅰ区段工程造价为2000万元,2017年3月1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签发完工证书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Ⅱ区段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2017年10月10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签发完工证书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各区段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各自工程造价的3%。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处罚规定为:Ⅰ区段工期每延误1d,按该区段造价的3‰进行赔偿;Ⅱ区段工期每延误1d,按该区段造价的2‰进行赔偿。在2017年11月,Ⅰ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需20万元。合同规定,保修期为1年,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 【问题】 1.分析该工程承包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并确定违约处理方案。2.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所扣质量保证金应何时退还?应给承包人退还多少? 【答案】:1.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Ⅰ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2017年3月1日,是正常完工时间。Ⅱ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即延误了40d,虽然Ⅱ区段为非关键线路上的项目,但其时差只有10d,因此Ⅱ区段延误责任为40-10=30(d)。应对这30d的延误进行违约处理。违约金=1000×2%×30=60.00(万元)最高限额=3000×5%=150.00(万元)60万元<150万元,故对承包人给予60万元工程误期赔偿处罚。2.Ⅰ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2000×3%=60.00(万元)。2017年11月,Ⅰ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20万元,属需动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Ⅱ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000×3%=30.00(万元)。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质量保证金退还如下:(1)2017年3月24日之前(3月10日后14d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Ⅰ区段的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30万元)。(2)2017年10月29日之前(10月15日后14d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区段Ⅱ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15万元)。(3)2018年10月10日保修期满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在14d内(2018年10月24日之前),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60+30-30-15-20=25(万元)质量保证金余额,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d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d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2016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150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2018年11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A、B、C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A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A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B、C、D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B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随后,A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2019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简述理由。 【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货物采购上的界面区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押题微信公众号:jinkaodian]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法。本案例中的设备属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项目内容计划之外临时增购的专业设备,所以,这次的水质监测设备并不算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所以本次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有如下规定,“当项目的评审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并确实可能存在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种重大或明显错误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重新评审……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案例也考察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概念。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答案:问题1:本次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因为本次要采购的设备是项目计划外且是竣工验收后临时采购的设备,并不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问题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本项目属于分散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也可以自行采购。问题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妥当的。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等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4、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堤防专项整治工程,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2~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办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人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人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