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题库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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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题库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 单选题(50题) 1、2017年,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供水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与企业甲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企业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项目建设过程不涉及供水线路改造。2018年6月15日,供水水源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供水公司考虑到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现象,以及与甲企业签订的供水单价过低,于2018年5月31日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企业甲签订了供水合同。问题: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企业甲签订的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生效的情形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企业甲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企业乙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3.若企业甲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可考虑哪种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企业甲的诉讼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企业甲,应向企业乙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考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同解决方式的处理程序,以及合同仲裁或诉讼的时效问题。(1)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当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原则有:协议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公正、及时原则,不公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法院监督原则。(3)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注意和遵守有关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失请求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不主张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答案:问题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问题2: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尽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问题3:企业甲可考虑采用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问题4:供水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乙用户签订合同,应向乙用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某A施工公司欲在某公开招标工程中进行投标。同时投标的单位还有B、C、D、E公司,在平常的接触里A公司和这几个公司都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编制完标书之后,A公司和其他几个公司进行了协商,各方交换了投标报价,并达成协议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增加10%的利润。1.在工程开标大会上,除到会的投标单位的有关人员外,招标办请来了市公证处法律顾问参加大会。开标前公证处提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对A施工公司提出疑问,A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可是法律顾问认为A公司投标书无效。<1>、上述招标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2>、A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是否有效?为什么?<3>、A、B、C、D、E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答案】:1.上述招标程序不正确。因为招标单位应对报名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故在开标会议上不应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2.A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无效,因为A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3.属于串标行为,是违法行为。 3、某水库大坝施工用风,共设置左坝区和右坝区两个压气系统,总容量为187m3/min,配置40m3/min的固定式空压机1台,台班预算价格为991.94元/台班,20m3/min的固定式空压机6台,台班预算价格为601.06元/台班;9m3/min的移动式空压机3台,台班预算价格为304.41元/台班,冷却用水泵7kW的2台,台班预算价格为59.20元/台班。其他资料:空气压缩机能量利用系数0.85,风量损耗率8%。<1>、供风设施维修摊销率0.004元/m3,试计算施工用风预算价格。(能量利用系数取0.85) 【答案】:(1)台时总费用=(991.94+604.06×6+304.41×3+59.20×2)/8=703.74(元/台时)(2)施工用风预算价格=(空气压缩机组(台)时总费用+水泵组(台)时总费用)÷(空气压缩机额定容量之和×60min×K)÷(1-供风损耗率)+供风设施维修摊销费=703.74÷(187×60×0.85)÷(1-8%)+0.004=0.08(元/m3) 4、某新建引水项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如下:1.项目工程费用为2000万元,独立费为500万元,基本预备费费率为8%,预计未来3年的年均投资价格上涨率为5%。 2.项目建设期为2年,生产运营期为8年。3.项目建设期第1年完成项目静态投资的40%,第2年完成静态投资的60%,项目生产运 【答案】:1.基本预备费=(2000+500)×8%=200(万元)静态投资额=2000+500+200=2700(万元)第1年价差预备费=2700×40%×[(1+5%)1-1]=54.00(万元)第2年价差预备费=2700×60%×[(1+5%)2-1]=166.05(万元)项目建设投资=工程费+独立费+预备费=2700+54.00+166.05=2920.05(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2920.05×(1-5%)/8=346.76(万元)正常年份的可变成本=10000×550/10000=550.00(万元)固定成本=950-550=400.00(万元)总成本=经营成本+折旧+摊销+利息经营成本=950-346.76=603.24(万元) 5、某市政府投资一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为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事件2: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要求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事件3: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3人、招标人代表1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组成。事件4: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说明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主要依据。<2>、指出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3>、指出事件2、事件3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4>、指出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1)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 2.事件1中:(1)“改为邀请招标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项目技术复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2)“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不妥,因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事件2中:(1)“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不妥,因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至不得少于5日。 6、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2016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150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2018年11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A、B、C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A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A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B、C、D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B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随后,A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2019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简述理由。 【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货物采购上的界面区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押题微信公众号:jinkaodian]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法。本案例中的设备属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项目内容计划之外临时增购的专业设备,所以,这次的水质监测设备并不算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所以本次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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