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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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检查情况 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液化烃 1 液化烃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6.3.9条 2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6.3.11条 3 液化烃汽车装卸时严禁就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6.4.3条 4 液化石油气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6.5.5条 5 液化烃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7.2.18条 6 液化烃储罐底部的液化烃出入口管道应设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的措施。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第6.4.1条 7 液化天然气储罐拦蓄区禁止设置封闭式LNG排放沟。 《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国标/T20368)第5.2.2.3条 8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配备2套独立的液位计,液位计应能适应液体密度的变化。 《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国标/T20368)第10.1.1.1条 9 液化烃球形储罐,其法兰应采用带颈对焊钢制突面或凹凸面管法兰;垫片应采用带内外加强环型(对应于突面法兰)或内加强环型(对应于凹凸面法兰)缠绕式片;紧固件采用等长或通丝型螺柱、厚六角螺母 《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3136)第4.4.4条。 10 液化烃球形储罐本体应设就地和远传温度计,并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液相的温度而且便于观测和维护。 《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3136)第5.1条 11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3136)第5.3.1条 12 液化石油气球罐上的阀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3136)第6条 13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 《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3136)第7.4条 14 丁二烯球形储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氮封系统; 2.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下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 3.丁二烯球形储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3136)第8.5条 15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6.3.14条 16 液化烃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17 液化烃充装车过程中,应设专人在车辆紧急切断装置处值守,确保可随时处置紧急情况。 (二)液氨 1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6.3.9条 2 液氨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6.5.5条 3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国标50160)第5.5.10条 4 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第5.5.4.6条 5 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第5.5.4.6条 6 液氨充装时,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7 液氨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7.2.18条 (三)液氯 1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宜采用密闭结构,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盖密闭结构厂房、库房内的设备、管道和液氯重瓶堆放范围。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二条 2 若采用半敞开式厂房,必须在充装场所配备二个以上移动式真空吸收软管,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补充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2〕协字第012号) 3 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排风口设置尽可能避免影响作业 人员。 《氯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国标Z/T275)第6.1.5条 4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氯气安全规程》(国标11948)第3.11D条 5 液氯贮槽(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液氯充装结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氯气安全规程》(国标11948)第4.4条 6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g/L,否则需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监测。 《氯气安全规程》(国标11948)第4.6条 7 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禁止液氯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三条 8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宜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71℃,建议热水控制温度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联锁控制。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三条 9 缓冲罐底设有排污口,应定期排污,排污口接至碱液吸收池。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三条 10 液氯贮槽(罐)厂房应采用密闭结构,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应防腐蚀;有条件时把厂房密闭结构扩大至液氯接卸作业区域;厂房密闭化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一条 11 大贮量液氯贮槽(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氯气安全规程》(国标11948)第7.2.2条 12 地上液氯贮槽(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0.5m的事故围堰。 《氯气安全规程》(国标11948)第7.2.4条 13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应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显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宜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一条 14 液氯贮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不得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第7.2.2条 15 液氯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16 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氯气安全规程》(国标11948)第6.1.3条 17 使用气瓶时,应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和使用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 《氯气安全规程》(国标11948)第6.1.4 条 18 液氯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国标50160)第6.5.5条 19 在液氯泄漏时应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水,应将泄漏点朝上(气相泄漏位置),宜采用专用工具堵漏,并将液氯瓶阀液相管抽液氯或紧急使用。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四条 20 液氯仓库必须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失电联锁控制;至少满足紧急情况下处理能力,吸收液循环槽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保证热备状态 或有效运行。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四条 21 液氯储存应至少配备一台体积最大的液氯槽(罐)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罐)。 《氯气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国标Z/T275-2016)第6.2.2.1条 22 在液氯贮槽(罐)周围地面,设置地沟和事故池,地沟与事故池贯通并加盖栅板,事故池容积应足够;液氯贮槽(罐)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淋水,可以在厂房、罐区围堰外围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喷淋水中可以适当加烧碱溶液,最大限度洗消氯气对空气的污染。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四条 23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24 氯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25 液氯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 (国标50160)第7.2.18条 (四)硝酸铵 1 硝酸铵生产、储存企业应按照国标/T37243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根据国标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国标/T37243-20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国标36894-2018) 2 禁止将油和氯离子带入硝酸铵溶液系统。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3 硝酸铵贮存过程中,禁止混入下列物质: 1.硫、磷、硝酸钠、亚硝酸钠及其还原类物质; 2.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类物质; 3.易燃物、可燃物; 4.锌、铜、镍、铅、锑、镉等活性金属。 4 硝酸铵溶液的贮存罐区应设独立罐区,单个罐区存量最高不超1000m3,单个储罐最大储量不超200m3。 5 硝酸铵溶液储罐所有材质应选用不低于SUS304标准的不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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